###### tags: `規定` # 【草案】開會議事規則 112年2月15日依幹部建言由召集組訂之,陳總召公布後實施。 ## 一、主席 **(一) 產生:依左列原則依序定之** 1. 由會議召集人定之。 2. 由召集組定之。 3. 由會議出席人於會議開始時推選。 **(二) 任務:** 1. 宣讀出席人數。 2. 依時宣布開會及散會或休息。 3. 依會議程序主持會議,並解決程序問題。 4. 維持會場秩序。 5. 依據本規主持討論進行。 6. 承認發言人地位。 7. 接述提議。 8. 依序將議案宣付討論或表決,並宣布表決結果。 **(三) 報告事項:依左列原則報告,可移由相關出席者報告之** 1. 宣讀前次會議紀錄,如為首次會議,此項從略。 2. 報告前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如無,從略。 3. 其他報告,如無,從略。 **(四) 討論事項** 1. 前次會議遺留之事項,如無,從略。 2. 宣讀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並討論之。 3. 臨時動議。 **(五) 散會** ## 二、發言 **(一) 須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 **(二) 發言順序:由主席依左列原則指定。** 1. 原提案人有所補充或解釋者。 2. 發言最少,或尚未發言者,先發言。 ## 三、提案與討論 **(一) 提議需有一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可附議)。** **(二) 經附議成立之議案,爰由主席宣付討論或表決。** **(三) 發言討論以就事論事為要,不得涉及人身攻擊。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主席得制止,其他出席人亦得要求主席制止。** ## 四、表決 **(一) 方式:由主席定之。** **(二) 獲多數贊同者即通過。** **(三) 票數相同時,則交付主席決定之。** **(四) 重大表決者,需三分之二幹部出席。** ## 五、會議紀錄 **(一) 紀錄人:由主席指定之,紀錄保有發言及表決權。** **(二) 記錄方式:依左列原則紀錄,如無則加註之。** 1. 會議名稱及會次。 2. 會議日期及時間。 3. 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4. 列席人姓名及人數。 5. 請假人姓名及人數。 6. 主席姓名。 7. 紀錄人姓名。 8. 報告事項。 9. 討論事項。 10. 表決事項,應包含表決方式、票數及結果。 11. 其他重要事項。 12. 散會時間。 **(三) 紀錄編號:依左列原則編列:** 1. 字:依左列組別編之 (1) 大會:大議 (2) 召集組:召議 (3) 宣傳組:宣議 (4) 設備組:設議 (5) 管理組:管議 (6) 行政組:政議 2. 號:民國年、月、日、當日會議順序(第一場會議為001,以此類推)、會議紀錄文件編號(第一份文件為A,以此類推;如超出廿六份,第廿七分開始記為AA,以此類推)。 **(三) 處理時限:會議後三日,紀錄完畢後陳主席。** **(四) 公布:主席得依情況公布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