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大臨時校務會議文字速記 ※時間:2018.3.24(六)早上09:00 ※地點:台大第二活動中心集思會議廳 ※主席:代理校長 郭大維 ※校務會議出席名單請見:[這裡](http://host.cc.ntu.edu.tw/sec/AffairsMeeting/106list--1070308.pdf) ※注意事項: ``` 1. 速記將盡可能隨會議現場代表發言做紀錄,然無法完全將逐字記錄完成 2. 由於校務會議討論案相當龐雜,僅就針對本次校長遴選爭議五案進行記錄 ``` ## 主席報告 郭大維:各位校務會議代表大家好,目前代表人數應出席172人,已出席118人,開始今天的校務會議,這次臨時校務會議是應校務會議代表連署招開,裡面已經有議案,會請程序委員會報告,再來討論。這次議案的討論在於這段時間以來,有很多討論,過程中校內有很多的對立與不安,希望透過臨時校務會議的代表理性討論,作共同的決定,所以今天的討論,因為涉及到法規,所以這邊特別邀請常設律師顧問,黃鈺華律師、薛博允律師,兩位律師就相關法律問題做報告,根據校務會議規則第八條,必要時邀請專家列席。校務會議代表希望能夠理性討論,邀請律師來的目的充分資訊 ## 程序委員會報告 林達德主任秘書:程序委員會報告,本會於107年2月9日招開「臨時校務會議」程序會議,討論代表連署的臨時校務會議事項 經會議討論 1. 依組織規程第九條,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2. 請求事項係屬重大事項,請連署代表人補充親筆簽名,資料請參閱會議資料編號三,本委員會另於107.... 而在106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會議議程第二次提案順序,經委員討論後決議 1. 同意提案人更新106201案 2. 除提交連署書,亦宜並提交連署人簽名 3. 定期校務會議延後,於臨時校務會議招開 4. 10600x列入校務會議提案,建議校務會議考慮... 5. 理由及相關說明應列入臨時校務會議資料 6. 依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建議討論提案時,說明時間與提案代表相同,發言以一次為主,每次以三分鐘為限 7. 每人發言以兩次為限,兩分鐘為原則,沿用至今 郭大維:對程序委員報告有問題嗎? 童昱文:想詢問程序委員會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2/26就將臨時校務會議連署送到程序,不知程序為何拖這個久才開會,應15天內開會。第二問題,不知為什麼106209至106211案,為什麼會排到臨時校務會議最後面。 主秘:稍微說明連署召開過程。有時序表整理。 > * 2/5 秘書室收到37位代表請求招開臨時校務會議,當天調查程序委員會可開會的時間,原本預計是過年前召開。 > > * 2/8 臨時校務會議提案人童昱文email表示,希望透過決議處理校長遴選爭議,特別希望讓委員能有時間與行程安排。雖有15日內的規定,但此規定係為了保障程序利益,也因為年假等因素,若召開日期安排在15日以後,提案人將十分樂見。 > > * 2/9 做出程序委員會的決議 > > * 2/12秘書室email請連署代表人依程序的決議,提供親筆簽名和連署內容送秘書室 > > * 2/26代表人補充具體提案內容106201、35名代表的親筆簽名,當天秘書室寄出email調查,3/8中午可以過半 > > * 3/5 35名連署代表中,王羿方卸任學代會議長,因此並非議長。3/5另補充另一位連署簽名,能達到門檻 > > * 3/7 3/8開會前一天,秘書室收到四件提案,第三案為106201案的更新版本,也就是今天排定的提案 > > * 3/8 程序會決議,也就是剛才的報告。最主要考慮因素,提案依照提案時間先後來排定,但考慮到相關提案跟原來臨時校務提案。第二次程序提案,都一併到今天早上來討論,時間的部分,避免人數出席不足,最後敲定的時間就是今天上午優先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下午才召開校務會議。 鄭景平:請問本校組織規程38-3條的立法理由? 難道訂定十五天內召開不是依據緊急性嗎? 親筆簽名的法規依據在哪? 主秘:當初連署代表送上來,用了提案單的方式送來,是用email。開第二次程序的原因,是因為不知道連署臨時會議到底要討論什麼,要有具體提案。一個是連署召開臨時會議,到達連署門檻就應該召開,第二是要有具體提案,在第一次提出來還沒提。後來請求連署代表要有具體提案。後來就有提出具體提案。至於15日的部分,如果一定要在15日內召開可能人數不足,過年以前要招開的確有困難,匆促招開人數不足,也會失去原意。 鄭景平:主秘還是沒有回答親筆簽名的法規依據。第二,2/26送件,開學15天內也超過了。 主秘:我念校務會議規則註二,在96-2學期第一次,就校務會議代筆規範。連署方式包括親筆簽名原稿、email、送件人與聯絡人送件時簽名負責正確性。基本上我們也在第一次程序委員會中決議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建議校長召開。但我們希望能夠慎重起來補充親筆簽名。討論提案應該要明確。 鄭景平:主秘的意思,利用程序委員會把四種限縮到一種嗎?而且還是沒有回答15日內的部分。 主秘:15日內程序委員會已討論,也是等齊備了才能起計。實務上,由於連署代表提出請求。 鄭景平:提出什麼請求。15日怎麼算都不對 劉有恆議事員:期日應當以工作日計算,假期應當扣掉。 鄭景平:法規依據在哪裡? 劉有恆議事員:去年召開楊泮池校長三月份不續任臨時校務會議,算足64人算足。程序委員15日內召開,進而校務會議在程序委員會會議完畢後15日內召開。所以現在十五日計算是程序委員會召開後,之後再召開校務會議,今天是按照去年的前例。親筆簽名可以用電郵、傳真,那個是「校務會議決議」,那講的是「提案」而是不是連署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代表送來是以提案單的格式,但事實上不是提案,但又沒有提案一起送進來,所以困惑到底是校務會議提案,還是召開臨時會議。至於親筆簽名,是因為第一次送來跟後來補足有出入,我們必須請求親筆簽名,這是跟電子郵件是有差異的,為了證實是本人真意,是有需要證實的, 某人:請問你是誰,有權利在台上講話嗎? 郭大維:他是我們的劉議事員。 劉有恆議事員:只是把慣例跟情況解釋,請求召開並不是校務會議提案,當年根本沒有電郵連署,只有簽名。當年傳真允許,這講的是提案的聯署方式,不是召開臨時的請求方式。 鄭景平:所以是提案人自己造法? 主秘:我是程序的召集人,主要工作在說明基本資訊以後,由程序委員會推舉主席,當天我不是主席。等到討論內如做決議時,秘書室在於形式作業的角度去尊重程序。這些都是程序的決議。 郭大微:把補充資料發給大家,還是要討論下去,我先請他們把程序委員會的補充報告發給大家,剛剛的爭論,希望把四個案也能夠移到早上來討論,程序也有做建議。如果爭論點在這裡,就把 ``` 106205和衷共濟案 第七案 應認定因瑕疵而無效 第八案 建請本校連選委員會提供資料及報告 第九案 學術倫理委員會不當引用 ``` 如果爭議的是這些案子,就移到早上,這樣大家可以接受,如果大家對程序的爭議是四案是否移到早上,徵求校務會議代表的同意,除了106201小組案以外,全部一次移到早上,有需要再併案討論。不知道委員可不可以接受。如果可以接受不反對,我們就這樣決定議案的進行。先把這部分確定,移到早上,我們就這樣來進行,今天的是要做討論,不要困在程序,實際上是要做討論。沒有不同意,那就通過討論 周安履:學代會每學期議長都會改選,前議長還沒卸任,讓他說明一下,他有想要問程序委員會。 郭大維:如果法定上已經沒有爭議,都同意的話,我建議我們往下討論,這部分由校務會議代表變更的關係,我們按照法定來走,有疑義,之後做修訂,不知道委員們是否同意 現場聲音:同意 李柏寬:我說明整個過程,我們在2/6提案確實因為當時接近過年,所以希望不要在過年前。可是到2/26就已經有緊急性,所以2/26到3/24已經很久了可能沒有臨時性。另外附上具體內容,因為不確定會議是否能夠開成,在依照過去校務會議方法開成再提案。這是我們認為先有會議在做提案,這是為什麼沒有把具體內容發出去的原因。人數一直在過程中都有35人,有差別是因為學代會議長。2/6就達到開會標準,所以不太了解拖長的原因是什麼。很多報導有提到利益迴避的爭執。希望未來比較完整的對這個事情作處理。報告以上 郭大維:過去有缺乏的話做補正 某人:開臨時會議之前,校長室主席應該要有主持議事能力,右手邊的先生是議事員,只能就「議事程序」上的問題才能夠發言,不能夠代替主管發言,這是很不妥當的。另外兩位律師是誰,他的立場是什麼?校長的旁邊有三位我們不認識的人我覺得非常奇怪與不妥,我希望他們要維持立場的中立,畢竟這是校內的事情,議事員不要代替主管發言。 郭大維:剛開始主席報告,校務會議規則第八條規定,必要時邀請專家學者列席。包括黃鈺華、薛博允律師都是本校的常設法律顧問,不是邀外面的人進來,學校要維持行政中立,只是依法條作說明,目的也是讓代表能夠了解內容才能做討論,不是有其他的目的做說明。謝謝提醒,議事員的說明從陳校長時代就一直是議事員。有些規則上不了解才會請教。 某人:因為都是重大的議題,投票門檻是以1/3還是1/2為通過? 郭大維:應該是用正反決,我們重大議案都是正跟反看哪邊比較多 某人:門檻是1/2還是1/3? 郭大維:1/2門檻。有想法再投票比較重要。 季瑋珠:剛才1/2、1/3,這不太對吧,應該是2/3、1/2吧,怎麼會1/3就能決議。重大議案要2/3,這樣說可能不禮貌。曾經參加校長遴選,不管過了第一關還第二關,有參加校長遴選的,現在不可以坐這裡也應該迴避,不能成為提案人,沒有針對誰或哪兩人。這是我們必須要以身作則,要別人迴避自己也要作則。 郭大維:組織規程,表決後過半數,這是我們組織規程。迴避的議題,進行討論若需要迴避,就讓法律顧問了解法律的問題。是不是代表讓我們進入討論。 官俊榮:議程有校長報告。這次校長選舉,其實去年楊校長,幾次校務會議表達過,未來的校長選舉一定會艱險重重。在座代表一定跟我有一樣感覺:不敢隨便講話,被報導跟被告。怎麼會塑造這樣的氛圍。有些人不滿意,後來爆料等等扭曲攻擊,我認為這個時候保持平靜。如果你愛台大,今天還來得及,用最真誠的心,不要製造對立。不是要抹黑他。昨天今天報導都出來了。郭跟陳都是被告。在座怎麼能安心開會?我們要爭取大學自主,不是這種方式吧? 陳校長當年所做的貢獻自己也很清楚,他自己也被告,多麼不合理,所以在這邊,我有兩個問題要請教: 郭大維:忘了讓遴選委員做報告等下回到討論再發言。請主秘發言 林達德主秘:簡短報告,第一是行政作業主要由人事室跟秘書室合作負責,前段有關遴選委員推舉或選舉主要由秘書室,這部分可由人事室做說明。到了遴選委員會都產生了,作業就由遴選委員會獨立運作,秘書室做文書跟幕僚。這部分報告,請大家參閱的。(校務會議代表資料)這裡有四個項目。有關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的大世紀,由遴選委員提供,把遴選日期跟過程有做整理,同時在資料第二項,在當初寄給校務會議代表的資料有。遴委會第五次會議紀錄,也有公開到網頁。第三個部分是人事室的部分,也請大家參閱,裡面有三個件都詳列。最後,很多東西都牽涉到遴選辦法等法規,所以整理到四個法規裡面。請人事室補充。 人事室主任:附件三第八頁。提供遴選委員知悉教育部要求。第一次列席時人事室報告後,徵得主席同意後離席。教育部在106年6月27日發函要求,依據辦理「校長遴選作業細則」進行校長遴選,而違反學術倫理事宜作為遴選重要參具。106年7月23號遴委會進行校長遴選相關作業以後,要將規定備查。因為有這個函,所以有將作業細則做修正以後,就把細則報告到(教育)部裡面。第二次遴選委員會,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下列資格:中研院、教授;曾任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三年以上,並依照校長遴選作業第三條第一項,並請人事室先行初核,應檢附證明文件,不齊則補齊,收件九件,合資格有八件。送教育部科技部是否有違反學術倫理,兩個函覆都沒有違法,對於細則因為要備查,7/27備查以後、9/4函覆是作業細則第九點,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辦法第6-2條未盡相符,請......修正相關規定,依照規定修正。 第14頁的函,條文裡面,細則修正,或由本會決議後,解除本會職責。教育部覺得本會應予以刪除。候選人是主要關係人,學校在討論之下,請求確認解除職務的部分,將本會委員予以刪除。10/27就同意備查,1/5選出管老師,1/14函請聘任校長。1/13人事室只是備詢。以上是摘要。 郭大維:謝謝提供資料,大家可以用資料進行討論 官俊榮:可不可詢問? 郭大維:我們希望程序盡量往下走,很抱歉。 郭大維:討論提案,剛剛紀委員有到迴避的問題,請律師幫我請教討論事項跟校長遴選有關,須迴避的有哪些人應該迴避?讓委員們決定是否迴避,請律師說明遺下相關法令依據,今天不談,會議也無效,麻煩黃律師。 黃鈺華律師:校務會議的規則辦法都沒有規定應該迴避。因為校務會議事項是行政事項。查閱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第32條是當事人自行迴避、33有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讓當事人申請迴避,剛剛討論的事項有關遴選委員會行使權利跟作為有沒有瑕疵。遴選委員會屬於討論議案的當事人,候選人涉及的也應該被解釋為當事人,依據行政程序法應自行迴避。 郭大維:還是回到校務會議代表,兩類,一類是候選人,一類是遴委會,如果就迴避的角度,請教委員是否迴避,如有必要,用不記名投票正反決,另一個就是遴選。要迴避就迴避,不用就不用。 官俊榮:如果法律上要迴避,如果該迴避未迴避,會有什麼後果? 黃鈺華律師:未來該決議就有失效的情形。 官俊榮:法律是這樣,不想今天討論這樣半天結果無效。還是回到最基礎的。 張慈中:想釐清1/2多數跟正反決,兩個似乎不一樣。請問投票決議到底是哪一個? 郭大維:正反決就是多數決,正跟反過半數,是一樣的,投正跟反看哪個比較多或超過一半。投票數超過一半。過一半就是通過。 吳瑞北:迴避問題,容我也算是被指名的人說幾句話。上次程序委員會也是用投票的方式說明我是不能參與程序。剛剛程序委員會的許多決議造成很大困難。現在對利益迴避做陳述。利益迴避應為利益衝突迴避。是有利益衝突才要迴避。不是跟討論有相關就要迴避。第二我是校務會議代表。但我也是校長落選人,也不確定是否為校長候選人,這案子通不通過跟我是否為校長跟我當選沒有關係。今天一個突然出來的法律代表說我需要迴避我就要迴避,我認為我背棄了電資學院要我當代表的職責。我謝謝有法律顧問。但我不覺得我應該接受他們片面的意見,剛剛提到校務會議沒有具體的迴避條款。如果校長遴選委員有蔡明興,有獨立董事。有提名他的薪酬委員會委員,而且委員會委員只有四位,他到底該不該迴避?如果因為有校長候選人存在就有效力的問題,那我請教蔡先生當天沒有迴避,遴選就宣告無效了? 如果不會,而因為我們的出席而無效,為什麼要無效?難道是因為電資學院代表少、生農學院代表多,就要迴避。對這點我相當相當疑惑。 我來台大40年,不應該因為新的當選人,就應該改變價值。邱吉爾說過,容我改編一下:對大學的無情,就是偉大校園的象徵(本段不確定),迴避應該有一樣的原則,還是要聽大家的意見。校務會議代表多數不知道媒體的報導,校務會議還是有是否黑白。 如果因為我沒有迴避造成效力,如果這樣就代表遴選委員會是無效的。 社科院陳淳文:第一次發言,談到迴避的問題。我教憲法和行政法20年。剛剛律師講的不算有問題,但還是可以研究一下法條如何規範。我今天早上有寫聯合報。因為有更重要的人,所以我的文章就被刪減到很少(全場笑)。迴避規定的是「關係」,譬如說我們是夫妻關係、血緣關係,只要有關係,不管有什麼事都不重要。再來,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的關係,如果要迴避就要有具體的事證。以校長遴選,同事關係不是法律規定應迴避的關係。同事關係不是迴避的事實,事實跟關係不一樣。可能是鄰居、老師、同事,法律沒有規定的,就沒有要迴避。過去行政法院的裁判有很多。我講一個最新的,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有一個人升等就過了,有人檢舉說六個審查委員,有三個是同一個工程學會的會員,是同一個工程學會理事會的理事。六個有三個是要不要迴避,監察院也說要迴避。一審說要迴避,可是其實法律沒有規定,同理事會不用迴避,所以最高法院,他們是理事可能有迴避的要求,要舉出「具體的事證」。 回到今天的案子,行政程序法第33條,曾經擔任代理人、輔助人、家人等,都沒有迴避的必要,可以看32條自行迴避。第33條申請迴避要舉出具體事實,曾經擔任不能視為事實,要什麼東西能代表會偏頗。迴避要適時認為有偏頗之虞。 材料系陳俊維:我不是念法律的,都有專家,我只是個公民。外面很多在看,我們要表達水準跟標準。這個是總則還是apply到候選人遴選委員,這是一致性的,還是,法律的東西我不懂,待會會延伸到之後所有的標準。我們不是要把報紙的東西帶進來,我care的是這些標準有一致性嘛。 郭大維:謝謝大家提供意見。 官俊榮:還有沒有人有意見,我發言可能很久 語言學江文瑜:針對吳瑞北教授的發言回應。剛剛律師有回應,整個法規沒有提到參選過,有沒有要迴避所以用了別的法律,我感覺到有雙重標準。吳瑞北已經不是候選人了,在今天討論的議題裡已經不是相關的人士。如果對吳瑞北這麼嚴格,那我們對於蔡明興跟管中閔的迴避這麼鬆,有雙重標準,如果校務會議沒有規定還要援引外面的法律可以無限上綱。是不是未來討論的按理ˇ面,管中閔跟副董的關係是不是比今天討論的關係又更密切,我對於曾經參與第一輪校長候選人在第二輪就不是相關人了,在這次就不應該要求他們做迴避。 官俊榮:迴避不是只有法律的問題。法有明定最好,因為剛剛吳瑞北提到程序委員會,我不得不做說明。我贊成一致的標準,但仔細在聽,那是一致的標準嗎?如果認為不該迴避,遴選委員什麼有不迴避可以這樣推嗎?我們怎麼知道他們當時怎處理,衍生過度。當時程序開會,這是個道德的問題。會場的人有異議,我們必須要處理,已經不是法律定義的問題,而是在場開會一個情感的前提上就很衝突了,必須要尊重代表當時的意見。我們一直批評遴選委員會的意見,我們自我節制可以嗎? 我對吳瑞北抱歉,大學一定要自立,一個前提是遵守法治,一個是道德標準,程序委員會你當主席,你說你會是校長候選人,依據........等等。當天處理投票的時候你沒有迴避,主席裁決交給秘書處決定,當天決議校長遴選應回到委員會。這是一個部分,我有點負面看你的觀點。有一件事很正面看待,很一致的標準。 2/5蘋果日報,署名吳瑞北。台大電機系教授吳瑞北,您並沒有說是吳瑞北是候選人,你痛批遴選制度,你到底是不是道德的迴避?當時有道德迴避,後來在程序委員會提議,你問大家有沒有意見就離開了。中間你希望投票解決,第二次投票解決了你還是不滿意,這有兩個指標...... 郭大維:不好意思,我們對事不對人 官俊榮:在我的程序委員會為什麼是一個困擾? 陳淳文:我們不能因為情感的因素,很抱歉不同意關教授的做法,還是要回到法治的基本意涵。法律規定沒有就是行政程序法。我們做出的就是合意的機關。這個東西對當事人沒有權益的直接相關性。如果合議制裡面要迴避。是所做決議有直接相關。在沒有法律的明確規範,應該採取正常的作法,可以出席就可以出席,沒有要迴避。 郭大維:充分了解再決定好了。有一個跟行政法有關的。 某院長:主席。 郭大維:要不要讓律師說明 某院長:就是不要阿。主席很辛苦。今天pm2.5很大,風險要控管,法律風險只是其中之一,坐在這邊見解可能不一樣,如果一直攪這裡是很困難的,一開始對提案進入實質討論會比較好。參加行政會議,我就在觀察說能不能在行政會議裡面談,我們沒有一次能夠在行政會議裡有更多的討論。事情都過了,行政會議裡面有遴選委員跟候選人,最高行政首長的會議還是討論一下。今天台大老師你只要是成員的一部份就可以討論。前面是何弘能院長,今天他最清楚事情,你還沒給他講的機會就趕出去是我的損失,電機學院兩個人都還沒講話就走了。利益迴避跟在遴選的利益迴避是很不一樣的,如果要迴避還不如律師迴避,弄得很複雜,就把它講清楚。在行政會議有時間把它講清楚。 郭大維:我們就投票好了,是否迴避。 鄭景平:1/2多數跟相對多數不一樣。相對多數是同意大於反對。1/2多數是出席過半數。 周安履:過半是是全會議出席的半數,還是贊成大於反對 官俊榮:可不可以請議事員說明。 郭大維:講法是這樣,投完有正跟反,廢票不算,正跟反誰比較多。投完計票看正跟反誰比較多。那就是多的那個為準。 陳弱水:有個問題,我們要投什麼、迴避什麼?106209跟校長遴選相關,調查算不算?學倫案比較不相關,沒有實質處理,用一般性原則來談。學倫案適用一般性的原則,跟校長遴選無關,什麼樣的情形下應該怎麼處理。所以要迴避是迴避哪一案。如果直接相關就是106209直接通過這樣。 郭大維:候選人跟遴選迴避會分開投,106201跟遴選有關,106209也是跟遴選有關,106210也是相關,在往下翻,學倫報告是不相關的不用迴避,所謂迴避的,候選人跟遴選委員會是針對這幾案 官俊榮:程序動議,主席就這幾個表決後。做個修正,相關的提案必須回來說明時,必要請相關人回來說明請主席裁示 郭大維:可以因為要有充分資訊 官俊榮:相信主席可以嗎? 郭大維:那我們是針對候選人是否迴避進行投票,正是應迴避,反是不用,先投完在...... 藝術所黃蘭翔:主席,主席,不好意思。我被他說服了,校務委員要做討論,我剛剛聽他的意思,是讓大家充分表決意見做討論。有個意見是用充分討論而不是用表決,主席怎麼處理? 郭大維:最後還是要由委員做決定,我還是會要投票 某教授:主席,主席,遴選選完了,我們來開會是針對管中閔當選人的問題,所以過去落選候選的,已經結束了,所以陳淳文,組什麼調查案根本就沒有利益的關係,這是個很簡單的道理。相信台大的老師和學生都知道,這麼簡單都要投票,非常不可思議。我們只是學校師生關心發展,根本跟管老師沒有關係人。沒有要投票,完全沒有道理,為什麼要投票?今天的主角是管中閔老師 郭大維:讓大家有充分的意見表示,大家到最後還是要作決定。有人認為要迴避,有人認為不要,所以還是要投票讓大家來做個決定 工學院教師代表吳文方:有沒有一種方式就事論事充分討論包含遴選委員,到要投票表決的時候,就特定議案針對該迴避的在迴避,以上建議 材料系陳俊維:我只是問問題,當初校務代表不是有選校長那次嘛,這些校務會議代表要不要迴避,請問那時候他們有沒有要迴避? 吳文芳:假如我跟吳瑞北合著過論文不知道要不要迴避?我在這時候要不要迴避? 某教授:我現在在講的是這個事情 某教授:我們是有在三月進行三分之一校務會議代表投票,當初他們有沒有?這是一個問題,我只是問個 官俊榮:主席,程序問題還有個意見,關於大家的問題,讓意見充分表達出來,是讓迴避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在離開,就有幾次機會這樣,其實程序委員會我沒想過有這麼多表決,是有一位說迴避要用表決處理,才會這樣,這是程序問題給大家參考,可以請迴避人表達意見再走,會中代表只要有代表認為該回去就由主席裁示。今天除了程序問題外,除了一致標準,剩下應該是道德的問題,現在有很多規定不是法律的問題,我要講一個道德的感受,現在有這麼多爭議,結果今天校務會議對迴避的問題爭執那麼多,爭議這麼多幹嘛?社會怎麼看我們?希望大家建立一個機制 郭大維:我們在這也處理不下去,請發選票 鄭景平:主席會議詢問 郭大維:先面對這個問題先作處理 周安履:迴避標的是什麼,是針對本案還是四案都是?是要討論和投票都要迴避,還是只要投票迴避就好? 郭大維:討論的是所有的案子 某教授:剛剛查了祕書是首頁,校務會議組織規程和組織規則,是對校務會議中是要出席過半數同意,這是本校秘書處的議事程序彙編裡面第二十九點所寫的,提醒一下 郭大維:我請議事員回應一下 劉有恆:裡面很多是民國30多年定的,但是面臨一個狀況,就是表決規定要出席過半數,所以每次投票前都要清點人數導致流會,後來李校長修組織規則修正,就在組織規則裡面有明訂,改成簡單多數決,就是表決過半數,是贊成過半數,就是正的多就通過,投票是通過,那時候通過之後是表決過半數。 鄭景平:迴避的到底是校長候選人還是遴選委員? 郭大維:現在是要投的是迴避的候選人 鄭景平:現在是要迴避的標的是?(答:校長候選人) 某教授:落選人已經落選了人是受害人,這是一個不公平的遴選,這是個不公平的遴選,他根本完全沒有理由要迴避。 主席:那大家來決定應該還不應該,相關法令已經告訴大家,有些人同意有些人反對,我們來發選票 林彥廷:剛剛律師有提到行政程序法裡面有33、32會讓會議無效,但無論如何,好像會一錯步步錯,作為學生會長也是遴選委員,針對迴避的兩項投票我自行迴避,請秘書處列入紀錄,謝謝。 官俊榮:請問是在什麼狀況下迴避? 郭大維:有必要時請回,那我們來分發選票 (投票選票發配中) 生農院學生會會長 李柏寬:分開兩次投票要不要一併投票? 郭大維:一起投免混淆。贊成是要迴避,反對是不用迴避 某教授:行政程序法是母法,我們校內法規子法都沒有,那我們用投票的方式地劃,剛剛跟黃律師的解釋有一點問題,這樣是不是會有無效的決議?投票的效力是什麼? 官俊榮:如果說決議無效,因為是沒有迴避而無效,會這樣嗎? 黃律師:這次是我們校務會議的決議,跟那個無關,法律見解並不確定,我們的說法並不是法院判決的決定,我只是提供一個法律意見給大家參考,照大家講的說,如果他不是行政程序法的當事人,他如果不用迴避,校務會議決議要迴避,也有一個條件是校務會底拜調認為這些人是有迴避調,這也是有決議效果的。剛剛有人提到回遴選委員會迴避是向,一句辦法她有自己迴避的規定,按照法務部解釋,優於一般規定,校務會議沒有規定才會引用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這件有所不同,至也是可以理解的。 郭大維:如果候選人認為應該迴避就都贊成,如果你認為不應該迴避那就勾反對,就是針對那幾個案子,跟遴選有關的案子 公衛學院 季瑋珠:針對這個投票標的,請把投票標的用電腦打在螢幕上,比較不會錯。 郭大維:如果來的及就這樣做好不好 現在是校長應否迴避,你現在認為贊成就勾同意,反對就是不用迴避,來得及我們就請大家趕快弄 <<投票中,媒體閃光燈閃阿閃>> #### 第一案:校長候選人是否應迴避投票 贊成迴避:43票,反對迴避:101票,空白3票 **→候選人不須迴避** #### 第二案: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應迴避投票 贊成:33票,反對:111票,廢票:2票 空白:2票 **→遴選委員不須迴避** ## 議案討論 我們開始進入議案 ### [106201] 童昱文 | 法律學院學生會 | 成立本校校長遴選爭議調查小組案 > 案由:應成立小組調查蔡明興與管中閔關係,爭議內容與學術倫理內容相關問題,並向校務會議報告 > > 建議(決議草案):成立校長遴選調查小組,並應調查蔡明興遴選委員因利益迴避衍生之適任性、未揭露獨立董事身分衍生之資訊不完全而影響推薦投票及遴選結果正當性、違法兼職疑義、爭議論文內容之學術倫理問題及其他與遴選程序正當合法性相關之爭議,並向校務會議報告;若調查小組提出程序存在瑕疵之結論,校務會議亦應討論決定其法律效果。 > 檢討小組由學院代表每院1人、職工代表1人、學生代表1人以及本案提案人代表1人組成。除提案人代表,其餘小組成員由各院代表、職工與學生代表間分別以無記名投票產生。小組召集人由小組成員互選之。 郭大維:謝謝,因為在場大家的意見和資料可能也很多,我們請提案人派一個代表,看有沒有書面意旨外作個說明,是您代表嗎? 童昱文提案介紹:各位代表好,法學院童昱文,本案有一些相關的附件,會議開始之前主席認為不該用投影片撥放,不知道能否請秘書室幫忙發送資料? 郭大維:我們以口頭說明為主,加上書面資料 童昱文:那就一邊發送一邊說明。首先要說明這個提案是在二月底,那個時候是程序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紀錄,我發現說當時後有證據的程序瑕疵的疑慮,包含利益衝突問題,候選人獨董兼任問題,對於法案的法律效果進行認定,但這個提案一拖就是一個月,這整個過程就產生的更多問題,可否修正本案,因為個人也是十分樂見。 實際議案說明,本案重點有三,我們認為遴選有爭議,調查結果應該拘束,校務會議應該認定法律程序瑕疵效果。管中閔並沒有主動揭露獨董身分,一個營利事業是個主要的資訊,就是讓選舉人沒有妥適的遴選決定,另一方面,蔡明興委員也沒有解釋同一公司的關係,不管依據本國法抑或外國法都應該處理,利益衝突應該如何處理,蔡明興委員會變成重要的重點,不知情的委員都無從認知,也沒有辦法進行處理 廖俊智委員也有主動提出迴避問題,為什麼蔡明興沒有提出?從目前發送中的資料也看得出來,管中閔並沒有經過同意就出席與擔任兼職職務,依據公開資訊都看得到,這個違法也顯示出沒有主動揭露的嚴重性。另外是廈門大學的兼職問題,剛剛發送的會議資料中,可以有相關證據可以提出,另外管中閔實際出席了、在廈門大門兼職,違反法令規定,也有相關證據,如果調查屬實的話對於合法性有相當大的影響,這也又增加了沒有誠實表列的地方,至少也是影響十分大,這也是遴選委員會程序爭議的問題,這個瑕疵無論是會議或是調查,應該要拘束本案,本次會議應該要有拘束效力,而不是我們應該要拘束本場校務會議就好,而調查小組應該可以有獨立決定能力,依照授權關係,校務會議作為授權機關,不應該把事後的監督權也放棄。 綜上所述,應該要調查本次爭議,提交校務會議,就調查結果作討論否因為遴選瑕疵而無效 郭大維:大家可以看一下可以進行討論,就代表所報告的,有些人還不知道本次會議的狀況,我會請相關處室把一些相關的狀況跟大家報告,包含人事室、學倫委員會、遴選委員會,讓大家知道,這樣大家也比較能夠充分了解內容 那裡面有很多東西,我們請相關處室說明一下,知道一下他的背景與內容先請人事室說明,說明第一跟二的部分是兼職的部分,請人事室說明 人事室主任:有關於兼職的部分,人事室對於老師去營利事業兼職的規定,我們都是依據教育部公立教師兼職處理規則,還有本校的簽辦規則辦理,接下來都是在講時間點,剛好107年22X(沒聽清楚)監察院也請本校回覆106-107迄今專任教師申請到營利事業兼職的情形,本室就把全校的狀況這個期間有申請的總共有37位去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依照流程,那個時序上跟各位報告來報告,有五個時序 兼職申請提出日,是營利事業來函日,或是老師自己依據簽辦的提出日,晚於他的兼職日,(監察院)來文是5/1,但希望是追到4/1這樣。兼職申請提出日晚於兼職日,有37件有11件是晚的,系所部會議通過日,晚於兼職起日的,有19件,有51%,還有一個校長是在那個簽辦表的簽訂日晚於兼職日的有29件,是78%,第四個是產學合作簽訂契約日,是晚於兼職日,是34件,第五個是學校正式發文通知日,晚於兼職日,是35件,是95%。等於說學校根據規定處理,有95%的比例是無法在兼職開始前通過整個流程,這也是106到107學校通案的處理 郭:剛剛的統計,贊成45,反對101,空白三票,一樣的迴避不用改變,剛剛有五張加進去,接下來剛剛的說明裡面,有學術倫理委員會相關事情,事實上在1062016請誠信辦公室說明,也提到這件事,我也請學術倫理辦公室提出相關調查,可以了解和討論,麻煩誠信辦公室主任 誠信辦公室:我跟簡單跟各位報告,等一下倫理委員會黃銘傑教授會再詳細報告,先跟各位代表講今天在1/25號,管中閔涉不當引用,我們請副校長招開諮詢會議,26號教育部來文確定說我們要妥善處理等等,當天中研院回覆研討會屬性內容,也有給學術副校長,在接下來召開諮詢會議,那時候決定要由倫理委員會啟動調查,當天晚上立刻啟動,當天決定不立案調查,我們就回覆教育部確認結果,1月26號教育部又來函請本校查明,在倫理委員會1月29號再次審議又決議不予調查,2月13號回復結果,教育部就沒有在回函給我們ㄌ,同時這個案子是陳建良教授跟研究生,暨南調查3/6也有審議,3/8我們問暨南大學的結果,3/16回覆說,經過教評會不予立案,該案密件處理,立刻洽教育部,3/20,事實上3/20才收到正式函復,我們立刻和暨南大學溝通,他們認為我們應該跟教育部申請,函請教育部提供資料,教育部回覆認為台大應該跟暨大直接洽取。接下來請學術倫理委員會黃銘傑教授解釋? 黃銘傑:主席,各位校務會議代表大家好,剛才針對學術倫理委員會3.4次代主席,我來解釋這些會議的過程來說明,當時召開第三次委員會的時候,主任委員告知說他不適合擔任主席,本來一句學術倫理規定第四條,一該是接受檢舉之後時日內來討論是否立案,因為利益衝突他認為不該自行判斷是否立案,以及也不適合決定是否擔任主席,所以我才擔任主席。我也詢問所有委員,我們討論這個案子的屬性討論,我們就在討論這到底是不是我們處理的對象,這到底是學術處理研究成果還是公開出版物?如果我們要認定是學術成果,我們需要依據七點情勢判斷,這也經過委員來進行判斷,分別這七點是哪七點? 第一點 會議,研討會的會議性形式和目的為何? 第二點 會議中所發表的論文是否在發表前需要經過同儕審查,或任何的審查? 第三點 研討會議主辦單位是否有把這篇會議論文或相關參加全部出版並編輯成冊?發布給圖書館典藏與社會大眾閱覽? 第四點 這個會議論文集是否申請isbn號碼? 第五點 這是否與未來出版的暫時性成果相似,算不算是working paper? 第六點 是否有標註「會議論文不得引用」或相關字句,是否可以合理推理到作者是否希望第三人引用? 第七點 作者是否曾以該會議論文作為其業績或其他補助獎勵? 如果我們要針對涉案論文是否是處理對象,這的確是一個公開出版成果,經過我們學術倫理委員會討論的獲得的結果,我們也參考了中研院他們開這個研討會的目的與相關資料等等,依據上述各點進行判斷,委員會一致同意,同意中研院的書函所表示的,這個研討會是為了促使領域學者發表以**初稿**形式,這是初稿形式,得到研討會學者的評論與回饋,第二個是,這個會議論文中的論文,並沒有任何事前的同儕審查或任何形式審查,第三是我們發現這個論文成冊,但是中研院回函有強調,這個成冊是為了讓與會者方便閱覽,並沒有公開發行,研討會上非論文,與會者可以參考回饋與評論,可以在投稿到期刊,並經過嚴格審查才會出版,我們所爭議的論文也沒有這個問題,第四主辦單位並沒有申請isbn,第五我們確認這個涉案論文呈現方式的確是為了研究過程中把暫時成果出來的草稿得到的回饋批評參考,而且我們一般看到workingpaper我們認為沒有達到程度,第六點我們認為雖然沒有標示第三人互為引用標示格式,但從會議編排格式等等來判斷,例如有些論文會認為preliminary或very preliminary,我們沒有統一格式或頁碼,並沒有意願讓大家來引用成為著作,這並無意給予人來使用,最後一點管中閔並沒有以論文申請研究獎勵。不是我們處理的對象。這是學倫第三次會議的結果。2/6又接到公文,針對疑點再加以釐清。2/9又在召開個第四次的會議。當初教育部來函時要釐清的要素,認為我們有誤解,裡面...涉案論文是否出版,並不是涉及師資資格的認同,所以給予...(未記清楚) 教育部依據專科以上處理要點,認為這篇屬於教育部所訂的處理原則的學術成果,也因此希望我們為後續實質的調查,針對教育部兩質疑。我們回應:我們從來沒有說用所謂的專科以上教師審議辦法,因為我們的處理要點跟資格要點合在一起,我們處理要點全名:台大違反送審教師資格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或許是資格要點跟學術程序,教育部誤解我們是以資格審定規定來處理學倫議題,這樣的誤解我們也經過內部討論,回應給他們,我們從來沒有用過教師資格審定的相關規定。第二是教育部堅定認為是學術成果要調查,是否涉及偽造抄襲,可是我們後來也發覺說我們無法同意教育部的任退。教育部的學倫會,顯然這學倫會也沒有支持教育部認為這要處理。我們依舊認為這不是我們的處理對象,我們的處理過程都在網頁上。結論就是我們還是經過非常嚴謹的討論還是認為不予立案。 郭大維:謝謝黃代主席,讓秘書室運作遴選跟校務會議過程的法令讓大家知道 秘書室:遴選過程有報告,請大家在去翻閱校長遴選相關事項的文件裡面,有兩個地方可以看她的文字說明,第一個是資料二遴委會第五次會議紀錄,結論跟過程都是在會議記錄裡面,已經公開上網且提供給校務會議代表。請大家參閱組織及運作辦法,在資料第16頁,大學法9-3訂定。請參閱第三條(p.16)詳述遴委會獨立自主之精神有五點。第六條遴委會上述資格,詳列排除的條件。參閱遴選辦法(p.27),大學法第9條,規範遴委會的有關事項,(p.31)有關學校大學組織規程,也對第七條遴委會的規範有文字說明,最後在第八條(p.32),遴選委員會校長屆滿前十個月或因故滿兩月。這次就是這這個法規執行。最後,p.33,第40條,討論到校務會議審議事項,其中有列出七項今天討論大家也會提校務會議權責的劃分是什麼樣子,這個還需要法律顧問給我們一些意見和說明。 郭大維:請黃律師或薛律師來說明一下遴選委員會和校務會議的權利義務關係 黃律師:我提供各位意見參考,我相信大家手邊也有資料,我們依據現在的法令規定,依據大學法還有本校遴選委員會辦法來看,遴選委員會負責程序進行及遴選候選人決定權、組織權,以及公告當選人權限,校務會議權限權,對於遴選委員的產生有絕大的權限,二十一個遴選委要有十八名都要校務會議選出,校務會議有的是決定權限,遴選委會面談完後也是校務會議進行推薦投票,才能由遴選委會投票選出,從這點來看,校務會議可不可以對遴選、遴選委員的程序組成調查小組這件事,提案人也有列了四十條規定,還有台大組織規定三十六條,都規定本校校務會議異議決重大事項,校務會議審議第四項,及其他重要事項,以及校長事項,依據校務會議以第四項來處理這個交辦事項,看起來是可以組成這個專案小組調查,我們還可以深入探討一下這個權限是否只限於校務會議交辦事項呢,這個規定,校務會議交辦事項,校務會議交辦事項呢,有沒有法律範圍和限制也要討論一下,我們看一下,有關於教育部的函示有三個,分別是九六、九七和一百零六年,這個內容其實都差不多,他就在說國立大學遴選委員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遴選委員應該獨立自主等等,這也是說職務辦法,所以說這個組織運作辦法,是依據大學法第九條授權規定制定,台灣大學又根據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制訂規定,到底校務會議能不能否決遴選原資訊,我們有去搜尋法院判決,就是高雄行政法院也有說,有著獨立自主精神規定,遴選委員會產出的效果,成功大學無從置喙,無論是法律或實務判決來看,現在的情況是這樣,謝謝 謝謝各處室和常設律師的說明,我們接下來就進入討論 官俊榮:主席,可不可以先說程序問題,我有參與連署的二零五案,我們有一個附件,他們已經拿到了上午的案子的參考資料,我記得這是交給秘書室了,我們秘書室發下去這是個程序問題。第二,我們可以看二十三頁,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他是剛剛有聽到,這會涉及到遴選委員會是獨立運作的,包含程序,如果教育部意見,是否恰當?他的後果是什麼?這是有必要參考了,是否可以請人事室說明一下,作業細則修正通過,我個人是有看報一些,倒可以請人事室具體說明。 人事室:各位代表大家好,人事室參與校長遴選過程,可以看一下報告事項第二,一月二十三日,各校於遴委會在訂立規定後應該要報部備查,大家可以看附件十一頁,其實邊的說明括弧一,他也在重申,遴選會應該獨立精神,制訂作業規定,僅係遴選會參考,請各校與校長遴選會議定相關規規定後,將該規定報部備查,這也是官老師所講的,到底教育部獨立精神的候選人產生方式,我們的規定為什麼要備查呢,因為來文主只有提到這樣,所以這邊十月十三號提到,大家看到第十四頁,教育部,可能我剛剛報告比較仔細有點模糊,依照教育部一百零六年函,我們在七月十號跟遴選委員會報告就有將細則,在七月十號坐了第一版修正,我們就在七月十七號報給教育部,依照那個十一月的函進行備查,但是九月四號,在第十一頁的附件三,教育部回覆問題,教育部的要點是希望我們在相關規定作明定,我們遴選委員會教師代表不能少於六人,我們只是沒有將他列入規定,實務上我們是這樣沒錯,我們目前是將各學院前七名放在教師代表,其他四位是公正代表,我們會再把說明二的訂那進去的就可以了,我們主要是遴選委員會七月十號的解釋說明三裡面,他以母法,也就是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運作辦法,教育部認為他定的時候,只有在那一條裡面是以校長遴選委員程序中提到是利害關係人,所以教育部的母法裡面,只有候選人可以提出異議,才能解除職務。 第一次校務會議遴選委員會程序辦法內容,依據本校施行細則,候選人可以向本會舉出原因事實,或由本會委員主動提議,我們加了「本會委員」,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因為九月的函,針對我們七月二十七日的文,希望我們修正,其餘部分都已經備查,所以我們在十月十三號才會說,教育部有這個規定,第二次遴選委員會會議也有充分討論,那也決定接受教育部意見,也就是指有候選人可以提出,來解除候選人職務,把原本的台大的後半段,主動提議的那幾個字,也把他刪除,刪除後再報教育部,教育部在十一月二十七日就同意備查,所以我們現在的辦法是依據教育部同意的再執行,以上說明 陳淳文:是不是在大家討論之前,我先把我知道,大家混淆的問題來解釋一下,剛剛討論很多很複雜,我舉一個案例來報告 我們教育部辦的公費留學,他名額錄取只有一個,分為筆試和口試,筆試第一名的人和不錯的幾個,分別參加面試,但面試完,筆試第一名的逆轉沒有上,結果第一名的,因為五名口試委員裡面有一位是這位學生的指導老師,同時還有共同發表論文,這就有點像。法院怎麼看,那你這個第一名筆試的為什麼不要申請迴避?各位想,他當然不申請迴避,口試成績百分之十八,根本不影響結果,但為什麼口試第一名的不迴避呢,因為法規並沒有規範,那逆轉的那個當然不提。考試裡面還有口試成績,你會覺得很慌,最後結果當然逆轉敗,他就像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怎麼裁判? 法院說,迴避並沒有明確規範說師生指導關係需要迴避,這裡雖然有瑕疵但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這並沒有讓原決定有瑕疵,至於評分懸殊問題,這個不迴避的委員當然還是當這個會議的主席,他具有很強的影響力,當時那個原告提出來,他會影響成績,至於這個成績問題,是專業事項不是法院可以審酌,所以這個遴選委員怎麼投票?這基本上是這樣。就算退萬步言,法院判決說,即使把該迴避的人成績抽掉結果不改變,所以也沒有要迴避的道理,把成績拿掉後還是第一名那就是這樣。要調通聯紀錄沒有必要,法院也不調查。所以,什麼叫做重大瑕疵?瑕疵和重大瑕疵不同,重大瑕疵就是無效,那個瑕疵是寫在額頭上一望即知,可以看釋字四九九號,裡面認為是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有調查必要就不是重大瑕疵。 第二個問題,台灣大學和教育部是什麼關係,請看一下我們資料的第二十七頁,大學法第九條,多數人都沒有想清楚,請各位一定要認真清楚的看,大學法第九條第三行最後,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該地方政府聘任之,那你再往下看到,私立校長是私立大學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經過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兩者名不同,一個叫做聘任一個叫「核准」聘任,為什麼不同?為什麼,因為那你要先問,公立大學為什麼教育部可以管,依據釋字三百八十號、四百五十號都保障大學自治,如果插手介入,就是破壞自主組織權,大學自治和大學組織是是講自由延伸而來,國家要監督又要自治,衝突該怎麼辦?大學法第九條的設計就是要達到平衡,大學校長的遴選,你看到為什麼有三席代表,為什麼要教育部圈選,這個意涵就是國家監督權的實現,為什麼私立大學要用核准,因為教育部並沒有參加,一個有參加、一個沒參加;一個是事前、一個是事後,你要有一個清楚概念,包含而影響到制度性保障,台大不能推翻遴選委員會,他們是台大和教育部共同獨立做成的結果,我們在法律上,有個東西叫訴願委員會,他要有一半以上的外部,訴願決定可以推翻嗎不行,他有外部成員,台大不能推翻教育部也不可以推翻,只有法院可以處理,這也就是為什麼法條規定教育部只能夠聘任,沒有核准聘任權力。 最後回到揭露義務。這可能有一個想法大家必須扭轉一下,所有的資訊像個人資訊,有個人資訊保護法規定,有規定你要蒐集個人資料你要蒐集的範圍等,你去看,我們校長遴選表格,你去看會議表格,你看後面倒數第三頁,要寫經歷專兼任等等,這樣的東西我們要寫什麼?舉例我是法律研究所合聘人員,我們不會填,因為我是合聘研究員但我不是專任我不是兼任,那我到底要不要填?這個表格過於寬鬆,你的兼任是學術性還是社會性?今天你說有人漏填,那怎麼個違法法?法的規範?讀懂得資訊很重要,至少該要列在法律裡面,要把工作性質範圍寫進去,像我是龍安國小五年三班家長會班代也要寫進去嗎?只有規範是否明確問題,沒有道德問題,這叫以人治取代法治,至於社會觀感,這是民粹而已,以後我們要把規範重清楚,不能說他違法他怎樣,你可以組成調查委員會,但你沒有調查權,他們才有權力調查記錄等等的權力,我剛剛的案子,為什麼法院不去掉,就算有瑕疵但還不到重大瑕疵,不需要調,法院不能調我們能調嗎?我們調查委員會是...... (超時已久) 整體來講,我是把這些問題一碼歸一碼,選舉完就是選舉完,以上 張顏暉:實質討論此一案,應先議決是否這個案子直接討論或直接退回,我之所以提出這個提案是因為,這些提案是希望我們做一件事情,好像是要我們在選舉過程出來前就先做決定,台灣民主化以後來的選舉,不管多少選舉紛擾,選委會一定會立即公布,不可以因為一例而不公布,這會引起社會抗爭,敗壞選舉公信力,因而使得民主的實踐不可能,因此在選舉結果公布前,沒有公布就做這個決議是否正當?相當違反民主。此例一開之後,大家都能聲稱,則抗爭將不斷永無寧日,這些違法都可以在公布後調查,可以發動不信任案,也不該有人提出說三道四,如此校園民主才發展空間,才有實踐可能,因為此案是要我們做一件及不尋常的事,我們應該要討論這個嗎?還是應該要,校長當選人公布後再議?希望大家思考。我認為應該要全部退回,因為我們不應該破壞選舉制度。 郭大維:一退回就是不處理了 某位教授:提案就是退回不處理,當然有人可以發表意見 鄭景平:沒有退回一案,只有無限期延長,如果真的要在新的校長上任之後...... 官俊榮:我非常感動剛剛的法律見解,很感動張主任的一針見血的言論。特別分享,程序委員會被罵得很慘。不要意見跟你不一樣就跟你劃分立場。如果選舉的爭議不斷,程序委員討論時很希望尊重代表的意見,是用最保守的方式給意見。臨時校務會議變成一個慣例,這是一個慣例,變得很謹慎,不要在會議裏面談敏感的話題。我身為主席事後,成立之後我們有調查權嗎?我們要是提案動議郭台銘捐一百萬給台大,那不是校務會議的權責,如果我們以這個名義退回的話,會被打得更慘。因為程序有不同的聲音。但前後都有不同聲音,說這個案子可以排嗎? 某代表:根據遴選辦法21-2,本案如果窒礙難行,得由校務會議補正之,校長選出來沒有窒礙難行,校務會議補正要修法。遴選委員會對未盡事宜有決定.....當初連署有37位。 周安履:秩序問題 郭大維:三分鐘發言 周安履:剛剛是**擱置問題不能討論** 郭大維:剛剛張教授提出退回,可能是擱置,剛剛代表的應該也是擱置,張代表您提的是擱置 (?):另外一方至少有一分鐘發言 鄭景平:只是提供一個建議 周安履:擱置動議不得討論,但秩序問題隨時可以提出。 劉有恆:可以有一分鐘的 周安履:秩序發動亦可以隨時提出, 鄭景平:擱置應該馬上處理 郭大維:我們讓官老師講完 鄭景平:擱置動議沒有覆議就沒有提出,提出申訴,請主席裁示 郭大維:請官老師發言 官俊榮:我怕被打斷, 劉有恆:擱置動議經過主席揭示當然不能討論,還沒有pending,主席處理是沒有錯的 官俊榮:剛剛主席讓我講到一半擱置,這很有感受啦。讓臨時會議能夠開、能夠進來。這個案子不合法怎麼可以進來,程序委員會窒礙難行補正根本不能討論。37只有九位十位去連署提案。連署開會的連署書跟提案一起。這是我們必須要審慎面對的。 鄭秀玲:主要針對遴選委員會未盡事宜。過年前提案到現在,管中閔的爭議非常多,有必要組成調查小組,今天早上提出書面附件非法兼職案。有蔡董選管董關鍵瑕疵,對於利益迴避做的結果,我要講去年立法院已經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案。校長系主任可以擔任新創公司的老闆。這都不能揭露,以後怎麼弄利益迴避。最後要說學倫案有問題,我看了一下,這個會議的議程不是中研院主辦,是經濟系跟中研院合辦,不應該根據中研院公文就說是沒問題的,第六屆是本系跟中研院合辦。6/21還發公開徵稿,所以這個研討會是公開,第六屆特別說公開,陳建良因為這樣才進來,第一個是我們跟中研院合辦,第二是有公開徵稿,有沒有學術造假跟抄襲的問題。何況我們發現兩人有13篇合著,計量上很厲害。ecfa他可能是被掛名,學倫案要立案調查,更何況是非法兼職的部分。希望能選出誠實能夠令人尊敬的校長。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一大早要來開這個會,的確是有未盡事宜,透過調查還管老師一個公道。 郭大維:關會議詢問:剛剛有講到高等行政會議的判決,能物能把他提示的更具體一點,程序委員會開會前後,我收到另一位的意見,能不能再把法律的問題解釋的更清楚? 郭大維:我們要不要限制發言,要立刻做覆議,我們請律師幫我們解答法律相關的事情就弄覆議。 律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訴字228號判決,判決目前還沒有確定。 郭大維:針對周代表的擱置 鄭景平:剛才讓關教授發言所以沒有動議要重新提出 張顏暉:我重新提出這些按予以擱置 郭大維:意思是併案吧?我想一個一個來比較單純。今天要談的是106201覆議請舉手。 某位代表:擱置之後是什麼程序,如果擱置和通過了之後要怎麼做,是教育部就要公告校長當選人嗎?還是就永遠沒有校長? 郭大維:我請議事員幫忙解釋擱置的意思。 劉有恆:擱置動議就是lay out of table,程序之內沒有拿出來就是不談。程序就是同一會期沒有抽出就沒有,這在美國國會常用來多數黨弄少數黨,如果期限內抽出會回來,擱置如果通過程序上是被暫擱,實質上是沒有。沒有以後就要重新提案。期限是同一會期。今天如果沒有抽出就沒有。如果開延會是另外一回事 鄭景平:同一會期應該是指這個學期,而不是這場會議。 劉有恆:同一會期應該是同一個會議的會期,台大每年有四次的校務會議,每一個會議是單獨的section。抽出是主動在場才能提出,擱置是冷凍,抽出是解凍。如果表決通過,散會前還沒有抽出,議案就會結束。 語言所江文瑜:剛剛讓法律系的老師講那個久,是不是能讓我們也講一些話?最近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爆發,我們很希望真相可以釐清。可以去看教育人員適用法,如果違法的話,上任之後也可能會下台。剛剛真的讓法律系的教授說了很多話,可以給我們一些時間嗎?希望人事室對於管教授在中國任教的是事情一些說明。另外,在學術倫理案,台大是否有去做逐字比對?我們如果用是不是正式論文還是非政事論文,就可以判斷需不需要倫理,以後怎麼教導學生?希望學倫會可以說明一下有沒有逐字的去比對。 郭大維:剛有提到,希望能讓反面方有沒有時間可以表達。建議說,是不是讓雙方各三次發言,有一次可以和陳教授一樣長。 官俊榮:如果處理擱置問題不能夠發言,為什麼現在還要發言?我現在並沒有預設誰在哪一方,媒體的報導難道不是來自在做得人的聲音嗎?我們已經聽了很多了。我每天都很緊張,怕我講錯話被拍照。不要再有爭議了好不好? 鄭景平:主席我提程序問題 劉有恆:讓提案人至少有一次發言機會 郭大維:如果再這樣下去.... 請問有沒有覆議?超過九位,既然有超過九位,覆議擱置,我們就投票 劉靜宜:我們有一百多個人參加這次會議,能不能讓我們發言,剛剛那位教授是政治系教授不是法律系教授,至少請童昱文同學發言,他是提案人。 郭大維:既然已經沒有人發言,就直接發投票 某位教授:剛剛陳教授說,臨時校務委員會不能會遴選委員會討論,但剛剛官教授說,如果要點滯礙難行,可以召開臨時校務委員會。什麼是滯礙難行?我們早上花了很多時間在討論利益迴避的問題。我們都是支持利益要迴避,可是細則裡面的候選人,才能夠提出迴避的問題。可是我們整個的價值觀是要迴避。這個東西,細則或要點的滯礙難行,臨時校務會議能不能開會處理滯礙難行,我們能不能針對這個東西討論? 周安履:不好意思我要提動議,我提議使用點名表決。 某位會議:主席會議詢問。 郭大維:我們是不記名表決 鄭景平:我要使用點名方式唱名表決 會議就是要來討論 郭大維:有沒有人反對不記名表決 鄭景平:提議唱名表決不需要討論,經過表決通過 官俊榮:校務會議有限制可以發言兩次, 郭大維:現在已經進行不記名投票 鄭景平:依據校務會議內政規範 官俊榮:程序問題有沒有發言程序?以後應該要有發言次數之限制 鄭景平:變更表決方式之動議 周安履:剛剛這個動議是偶發動議,現在已經提出 郭大維:已經發了選票,如果贊成就是不擱置,五十五條規定 ㄧ 議事員:校務會議的慣例,只有舉手表決,無記名表決,並沒有做過唱名表決。內政部會議規範可以參考,但沒有規範效力。已經在進行表決時,不能再進去動議。 (在混亂中進行投票ING) **投票結果:90贊成 58反對** 人事室說明,關於兼職,廈門大學兼職的事情,請人事室說明一下 人事室:說明一下現在的情況,管中閔教授83-88台大教授,88-98中研院研究員全職。98/2/1中間101-104借調到行政院,104/2/4歸到現在是台大教授。剛剛所講的是管老師是台大的狀況跟中研院的時間。管老師被檢舉,疑似從2005年開始未經報備至中國授課。人事室就國發會跟資料。依據國家資訊保護法,列管附錄年限為一年,104-2卸任國發會主委一年間,也就是104/2/4~105/2/3,如要赴大陸地區都要請申請,並依內政部移民署規定許可。管老師104/2到105/2,管制期間一共申請四次核准,但只有前往三次。第四點,是否有違法去大陸地區兼職,查他98年到目前的差勤記錄,他前往的都像是國際會議、有些是講學、發表論文演講和其他事由,其他事由只有一到十三天的短期行程。教育部103年,現行大陸地區政策,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的短期客座講學,都符合申請事由,本校出國講學是三十天以下,廷出入境的都在三十天以下符合規定。按照一般案件處理流程,按照95年本校的流程裡,一般流程由人事室行政單位與用人單位,就簽給管理學院跟廈門大學有沒有違法相關適宜的部分,請管院來說明。 郭大維:請管院報告。 管理學院:本院收到人事室,函請廈門大學疑似在王亞南研究院擔任博士生指導教授。3/15發函廈門大學詢問相關事宜,來函重點有兩個:管中閔曾被該校經濟學院聘為該校教授,不授課不支薪。沒有擔任教職、開設課程、領取薪酬。本院跟財金系的答覆,認為並沒有在廈門大學兼課與指導學生。所以沒有違反教育部與大陸地區規定學校交流的規範。客座教授是不授課不支籌,性質上是個榮譽頭銜,應該符合短期講座。 鄭景平:根據內政部會議規範,暫時停止實施會議規則。很多人都很想發言,我認為停止實施校務會議規則的全部,但需要2/3同意,這個動議不能討論。這樣就不會再被秩序問題打斷 劉有恆:針對特定情況提出來,是這個動議的目的,沒有新的一案開始討論,如果希望有更多發言,目前情況這個動議是不正確的 鄭景平:如果現在沒有議案在討論,那我們在幹嘛? 郭大維:我們宣讀議案,106205 宣讀案由:校務會議應僅一期權責權並修訂本校規章已和衷共濟,像校務會議提出檢討報告。專案小組應由各校務會議學生代表...... 鄭景平:主席,我提出暫時停止實施會議規則之動議 郭大維:可以確切說出來想要發言 鄭景平:沒有發言次數跟時間 劉有恆:希望有更充分時間的話,之前有慣例同一個議案兩次,已經往後delay。現在的議案怎麼放寬做決定就好,使用停止規則動議是不正確的,應該提出放寬討論,放寬的程度可以具體的講,使用這個動議不太對,這是個誤解,應該提放寬討論,應該講清楚放寬的範圍。 鄭景平:我要申訴,議事規則沒有放寬發言次數,大家都很想講話,我想要停止實施,讓大家都可以講話 某位教授:剛才的完全沒有遵守議事規則阿,兩次發言一次三分鐘,你現在討論這個東西的意義何在? 郭大維:我想代表說的非常對,前面我想到的是讓大家多瞭解一些狀況。再往下,應該要來遵守這些事情。 某位教授:還有很多人發言很多次阿,你沒有從九點開始遵守這個規則阿 鄭景平:根據這項不得討論,議事員說我是錯的我要申訴,依據第五十八條不得討論 郭大維:我想提出的要求是之後沒有次數跟時間的限制,就看我們代表是否同意,還是遵守長久以來訂定的規定,確實的規定是同樣東西發言兩次,我想就這件事情讓委員代表也是正反投票。如果贊成就是贊成不限次數與時間,就這個議案,就全部的好了,我前面的議案處理不好,應該針對這次的會議,是不是同意不限次數不限時間,如果同意的話就贊成 某位教授:公平起見,早上發言人的時間要扣掉。 官俊榮:在做校務會議代表投票之前,能不能說明,比如說代表三分鐘,如果這個代表很專業性,徵求主席更多時間,那另當別論 鄭景平:秩序問題這項問題不得討論,請尊重會議規則! 郭大維:不限時間與次數,贊成就不限時間與次數,反對就反對不限時間與次數。 (不記名投票ING) 郭大維:投票結果:贊成32票,反對112票維持原來方式,空白3票,廢票1票 繼續106205,按照規定嚴格執行提案人說明 ### [106205] 顏家鈺 | 工學院機械工程學系 | 校務會議應謹依其權責檢討本次校長遴選過程並推動修訂本校遴選規章以致和衷共濟 顏家鈺提案介紹:每一次校長選舉後來都發現有可以改進的,造成蠻多爭議,以校務會議代表的立場來看的確需要來檢討,這主要是我們負責的部分,我們有自訂的遴委會辦法,我個人覺得遴委會的產生蠻值得討論,很多委員有背景有立場。我們需要建立更公正不受影響的委員會。另外台大也需要有一個比較強烈的聲明,不希望政治介入太多 郭大維:還是在案例的說明 張顏暉:與校長遴選有關的案子全部擱置,原因就跟剛講的一樣,選舉過程不應該干涉,等結果公布以後。可不可以一併表決,全部案子一起討論。 郭大維:有沒有人附議,有覆議請舉手。超過九位,處理擱置案 周安履:會議詢問,擱置要針對主動議做擱置,不能一次擱置全部 郭大維:擱置的是106205 顏家鈺:會議詢問,106209、106210呢? 郭大維: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擱置 顏家鈺:程序委員會的是同一組代表提出來的,案子的同質性很高,應該先處理209、210、211案,我們是無妄之災。我們從來沒有要去淌這渾水。 郭大維:我們就發選票,贊成的是擱置,反對的是沒有擱置。 顏家鈺:對於擱置案,教育部都在等校務結論,我們應該要send 一個 message,把會議改成"確定管校長當選"。 劉靜怡:我們有這個權限嘛? 郭大維:律師可以幫我們解釋 劉靜怡:律師是什麼立場? 郭大維:我們邀請來只是提供意見,多些知識背景,目的只有這樣 劉靜怡:不會拘束教育部也不會拘束法院 郭大維:我們不是立法院,不能拘束任何人 郭大維:贊成就是擱置、反對就是不擱置 擱置動議投票 贊成:97 反對:40 **本案(106205)擱置** ### [106209] 童昱文 | 法律學院學生會 | 應認定本次校長遴選程序因瑕疵而無效 案由:應認定本次選舉無效 張顏暉:提議擱置,不宜事前干預選舉結果 研究生協會代表:12:30就要開正式會議,什麼時候可以開始開106-2正式會議 郭大維:開完才能開下一個。 鄭景平:秩序問題,應該時間開始開 郭大維:我們已經在開了 周安履:提議使用點名表決,社會大眾都在看我們怎麼處理,大家不要擔心自己同意或反對,現在全台灣都在看我們如何處理管中閔的問題,正正當當給大家看我們投的是什麼。 鄭景平:秩序問題,變更表決方式不得討論,必須立即表決,如果有就必須點名表決 郭大維:有沒有人反對不記名投票 鄭景平:秩序問題,不得反面表決 郭大維:贊成不記名投票請舉手 (多數人舉手) 鄭景平:不得變更代表的同意 劉有恆:徵得主席同意才能發言 郭大維:是不是用無記名方式投票? (多數人舉手) 周安履:還是按照議事規則走,應採五分之一,主席用是否採無記名投票,我覺得沒有意義 郭大維:投票「是否採無記名投票」 贊成:96 反對:4 鄭景平:剛剛提的是唱名表決,剛剛代表反對我提出不再遵守會議規則,現在又違反會議規則 劉有恆:會議規範對於校務會議沒有強帶約束力,也要考慮校務會議多年來面臨的很多情況,通常無異議決,最大就是起立表決。如果要做這個的話,應該要在規則上面討論,因為校務會議不是立法院,不是立法委員,跟國會議員的心態不一樣。唱名表決應該要正式討論後才規定比較適合。 郭大維: 106209案擱置投票(未記錄到) 贊成: 反對: 贊成大於反對,**106209案擱置** ### [106210] 李柏寬 |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學生會 | 建請本校遴選委員會及相關行政單位就遴選疑義提供資料及報告案 請本校遴委會提供資料及報告並函請本校遴選與行政單位提供 李柏寬提案介紹:說明一下提案內容,第一部分,為什麼要討論擱置動議,就是因為聽了台上的法律見解,認為校務會議是無權討論,但法律見解有不同的看法。湯德宗關於該行政法院的判決有不同見解。陳老師剛才談到一些問題,提到說校內跟教育部都沒有權力監督,但在遴選過程中教育部要在程序上面來講是要做一個監督的動作。老師是說不能對實體做置喙,但程序瑕疵每個都是能夠被校務會議跟教育部做適法性的監督,老師也提到要做監督,校務會議代表是有權利去做討論的。   另一部分這次的核心是把事件整理好,讓事情有比較好的討論,剛剛幾位代表有比較多程序瑕疵。我希望大家都還是能夠對這個做實質的討論。請遴選跟行政單位做報告,這些關於違法兼職、廈門大學兼職,不管是社會各界都很關心的事情,但現在都看不到這些兼職資料表、學校的核定過程,剛剛人事室的談話也提到有很多教授流程有問題。但其實要核准才兼職沒有被討論。過去行政法院也討論過校長遴選。之前訴願會有說,遴選委員會其實是內部單位,校務會議設立的組織。這是有另外的法院判決有說明。在法院判決上是兩方意見都有的。剛剛講到的擱置是一些台上法律的見解,並不是唯一的見解。 牙醫所所長 陳敏慧:大家非常熱愛台大、希望台大會更好,剛才校方也依據疑慮跟來函做調查跟報告。知道大家都有很多的意見,但我們台大不能夠繼續停滯在現在的階段,台大這艘船不能夠沒有船長。如果很多議題校長沒有真正出來,特別是國際交流的事情,在正式校長來之前都要被擱置,希望學校的發展能夠更好,相信沒有一個制度是完全的,需要繼續督促,但不能因為這樣就限制台大的發展。台大像一隻老鷹一樣,不能夠一直被困在籠子裡,是否可以先讓我們的校長可以上任?如果大家對於選舉辦法有疑慮,我們後續還可以繼續討論,不要讓台大停滯下來。 郭大維:張教授先舉手。 張顏輝:基於同樣理由,選舉過程還沒完全,因此我提議擱置 鄭景平:請問擱置動議原因為何? 郭大維:應該讓委員發言後 郭大維:三位發完言再解釋。 議事員 劉有恆:擱置動議是陳校長上任後,面對很多類似今天的情況,也有很多擱置表決通過,並不是今天才開始這樣做。 鄭景平:所以校務會議的規則可以被創造出來的嗎?之前沒有 郭大維:必須讓其他委員發言 生農院教師代表 袁孝維:我是森林系袁孝維,各位親愛的代表,在台大校長遴選這件事上,各位飽受各種郵件、信件、網路消息轟炸之苦,今天又聽到這麼多唇槍舌戰,一定感到相當疲倦。我自從當選遴選委員以來,一直是以謹慎謙卑的心、全心全意,希望選出能帶領台大向上提升的新校長,這個心意從不怠惰,我也深深觀察到其他二十位委員,也都秉持這樣的熱情心念與高度,同心協力為台大。誠如吳瑞北教授在12月24日在臉書發文的「也算是落選感言」裡面提及的,遴選委員是很用心的,公聽會和公開說明會每次都出席得很多,可以看出他們的盡職,他們研讀確認各種資料,對候選人都花了很多時間,台大應該感謝他們不計毀譽、無私無畏的貢獻。八位候選人都是一時之選,遴選最後選擇管中閔,他的領導能力、他的亞洲旗艦計畫,再再都是台大迫切需要的。各位有機會可以去台大網站管中閔看看治校理念、政見發表和答詢,就會明白我的意思。今天,多麼不幸,外界的行政、立法、司法和監察院,各院的政治力量,毫不留情地伸手進來,阻撓新校長的上任,學校內也有老師裡應外合胡亂爆料,莫須有的毀謗,台大何其無辜?我們何其無辜?拖累了台大與台灣的高教,這眼睜睜的事實難道不感到心痛。今天換一個人當選,只要有一小群人以同樣的心態、只要政治人物以同樣醜陋的手法用在同樣的人身上,是不是一樣可以毀謗、惡鬥、拖累?答案是一樣的呀。台大還有未來嗎?各位好朋友,我們還要繼續縱容這樣的惡勢力繼續翻攪我們的校園嗎?我們已經沒有校長九個月了耶,好不容易依循法令程序謹慎而認真的選出來了新校長,我們還要拖延多久才讓他上任?或許經過這次的遴選過程,我們也看到了制度的不足,讓我們可以未來討論這個修訂的辦法和動議,但請不要在延宕新校長的上任,不要再拖累台大向前的動力和國際聲望,讓我們把這些醜惡政治鬥爭帶離台大,讓我們原始的初衷,我們是要教育我們的年輕人,把教育的熱忱帶回台大,非常真心地感謝各位,謝謝。 劉靜怡:這也是會議詢問,遴委會發言人的發言沒有代表所有遴選委員吧,剛剛想要迴避掉的人,這應該不代表他發言嗎?我可以點名問一下。那沒關係等下想講再講好了,其實我也是連署人之一。基本上我就是稍微做說明,第一個就是,從宜蘭大學校長案開始,遴選委員這個組織,在法院判決裡面都被當成是內部單位,如果從內部單位的角度來看,那可能要問一下遴委會跟教育部的關係是什麼?遴委會可不可以單獨決定聘任,好像沒有,有的話我們就不用開會了。如果要談法律見解,每個人都有法律見解,都沒有拘束性。大家有沒有想過,教育部把三個派的遴選委員退回,遴委會是不是解散既然可以隨時解散,那遴委會怎麼有絕大的權力?這個問題在成大校長的判決都談過。事實上還有很多法律的問題都要處理。不管行政組織法還是行政作用法上的效力,誰有權力要求教育部做聘任的決定?這個決定是行政處分嗎?是的話相對人是誰?不是要如何定性。這是組織法上的問題。今天如果台大覺得我們可以自主的,其實我們可以辦一個校長就任典禮,校長就執行職務。如果可以執行職務,他就是有公務員的身分,那所有檢調單位都可以已調查公務員跟監察公務員的方式處理這個案子。那結果是更動盪還是更安定,大家要想。 某位教授:基本上贊成袁教授。大家翻開教育人員任用條件31條,即已任用者,應報主管,有下列事情發生的話,就報行政主管和準備與以免則。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查證屬實,假如這個東西發生的話,各主管應根據XX法予以通報。剛剛聽人事室跟管院的教授們非常辛苦蒐集資料,我們是不是可以請人事室跟管院,現在的質疑就沒有違反的問題。假如人事室跟管院沒有違法的問題,那這是可信的,人事室在遴選委員會有給我們一個報告。第五次的報告,大家翻開資料,管教授在台灣大哥大申請兼職,第一條有文號說4/28。第二條本校業餘...同意獨立董事。人事室的說明學校同意是誰的同意。人事室要說明的話,要做非常仔細的說明,不是要人事室馬上回應,有些資料不是非常清楚,這個調查權是內部可以做的資料蒐集跟澄清。類似這樣的事情,學校同意,為什麼不把相關文件拿出來給我們看,人事室可以針對此。現在沒有資料做判斷,我也很願意讓管作校長因為他很優秀。但如果有法律的問題,是不是在場的各位都可以說這完全沒問題,如果這樣的話我投支持管校長比較釋懷啦。這個資料並不是很清楚,我無法做判斷。 郭大維:謝謝你因為我剛剛已經說過三位發言之後就要討論擱置提案了 數一下有沒有超過九位 秘書處:十五位 郭大維:好那我們就發選票齁,很謝謝剛剛的意見我們會檢討和改進。 寫贊成就是贊成擱置 贊成擱置:97票 反對擱置:37票 空白:3票 結果:**106210案擱置** ### [106211] 童昱文 | 法律學院學生會 | 學術倫理委員會向校務會議報告管中閔教授發表論文似涉不當引用疑義案 鄭秀玲教授作補充: > 我無意中把一個快要丟掉的東西跟起來看。我發現研討會發表的,是台大跟中研院合辦。學倫第一個案是否決這樣的。 > > 我看同事給的email,在去年發給台灣經濟學會的會員來公開徵稿,所以這是一個公開的學術研討會,所以中研院講這個是有問題。剛剛講的很好,管中閔口才很好,但是要看他的行為。陳建良的論文學生有一些貢獻,表三並沒有給學生掛名,這是違反學術倫理的。那目前學術倫理委員會是不合理的,我們希望陳建良出來說 > > 學術倫理委員會認定是錯的。來看管中閔的行為,針對論文的部分他是被掛名,但她好歹來說一下。手稿給學生用,抄襲學生表三 > > 這麼幾個月下來台大的老師在那邊反管挺管很不值得,主要是當事人管老師要出來說清楚就解決了。主要是他要出來說清楚,之後政府再出來查 > > 他還是要下台。台灣學術人才濟濟,大不了再選。他可能有一些問題,遴選委員會沒有發現,要讓台大來調查解決,還是政府來調查解決,就讓大家來決定好了 > > 學倫的做法是不正確不完整,希望管出來說。什麼蔡董選獨董,台大反管挺管很不值得,不用為了這件事情煩,而是請管中閔來說明。如果我們硬是給他當了校長,給他讓教育部給他查,台灣人才濟濟,為什麼校長非管不可,他有這麼多的爭議,不是遴選辦法有問題。問題可能遴選委員會沒發現,但現在要給台大查還是政府查 土木系教授:學術倫理委員會已經做了報告,我覺得他們的報告基本上已經把案子處理了,因為那就是他們做的所有事情跟內容都報告了。我最近收到很多資料,北美教授協會、台大行動聯盟。我看了這些資料,看起來有一個原稿是手稿,所有這些論文都有去cite原來手稿,我在這邊提出來。因為學術倫理委員會是說不需要再做調查,但現在在做討論,但台教會那邊是說有兩篇的抄襲的問題,但最後他說了一句話,為什麼管教授不去cite自己的手稿。我也不理解,為什麼我平常沒在發表的論文為什麼要cite自己的手稿。癥結點要釐清的是,只要那個手稿存在根本就沒有疑義。 音樂所 沈冬:很特別的校務會議,大家都有點累了,心情很沉重。今天會有一些讓我們驚喜的地方,例如我們的同學認真熟讀會議規則。還是必須要說,經過一個多月,資料都相當徹底,譬如說擔任獨董的時間等等。包括廈大都有兼任的問題都談了。現在到了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有些教授持學術精神,想要在一個器物上找個裂痕。我其實對這個事情是憂心的,因為剛才某些委員的發言涉及人身攻擊。譬如他上任了他會受司法怎樣怎樣,不要涉及人品得怎樣。他是中研院的院士、國際知名學者,也被我們尊敬。就算討論也不要人身攻擊,凡是擔任行政主管都知道我們校務有很大的延宕。我們的國際交流需要花很多心力,很多事情流傳在外面我們要看台大的笑話嗎?我們要舉步向前,要終結這樣的迴旋。我相信秘書室、人事室、遴委會的決議。我最後我們要讓他趕快上任,我相信資料 支持新校長趕快上任 歷史系系主任 楊肅献:不要藏起來,因為我們今天很嚴肅來討論這個事情,如果全部事情被凍結,那我們校務會議大笑話,大家都在看我們的決議,看來今天不會有太大的決議,我們現在談這個案子,在所有案子裡面我最重視這個案子,我完全沒辦法同意,他(學倫會)完全討論法規問題,沒談實質,請問論文抄襲有這麼難比對嗎?今天在座的都是老師,難道老師都不知道什麼是抄襲嗎?我們只要把論文拿來對照,有沒有引證清清楚楚,可是我們的討論,那個報告很不及格,完全沒討論到實質問題。如果這樣算不算抄襲,其實是一翻兩瞪眼的事情,也有人作出整理了,如果作出比照,如果這樣的結果不算抄襲,我們在課堂上教書,也沒辦法要求我們學生,我們怎麼引導我們學生?這樣對校長的人選是很重要的特質,一個校長如果對真理對學術不尊重,你說這是往上提升還是往下沉淪?這需要各位同仁好好考慮的一點,以前讓我們尊敬的傅斯年校長、錢思亮校長會這樣寫嗎?我們的虞兆中校長,他是我們所尊敬的,他的論文研究會這樣子嗎?今天當台大的校長不是要什麼道德標準,可是學術的真誠是最高的標準,如果一個校長不能達到這個標準,他當校長,我們學術如何拓展?如何變成一流學校?這點不能要求,我對台大前途感到非常黯淡 語言所 江文瑜:各位委員大家好,我是第一次發言,我想我們已經開會開很久了,大家都辛苦了,感受到會場很緊張的氣氛,但我仍要表達一下想法。我想很多老師會很訝異,人事室的報告說某個時間點中有百分之九十五的外面兼職都比較屬於事後追認補發正式函件,難道我們不能對這件事情感到吃驚嗎?這不是代表學校沒正式以公函同意前許多教授們就執行兼職職務嗎?難道老師們不能等一下嗎?另外,關於學倫案的部分,我比對了兩篇論文後感到很震驚,兩篇論文的部分段落的用字與內容幾乎一樣。學生的論文在該引用的部分都有清楚引用陳教授與管教授原稿,但其他部分的相同點就很匪夷所思。我們作為台大老師不該完整比對整篇論文嗎?我希望我們能夠就事論事,相信我們作為老師作為師長,是不是能以身作則,以人格帶領學校。當然這也可能包含管中閔教授不知道他被掛名,他也應該出來澄清。這件事真的太匪夷所思。我不知道有沒有教授認真去看過論文,我真的只能用沉重兩個字形容,如果我們對學生嚴格要求,難道不能對未來引導我們的校長有所要求嗎?我們應該對自己負責。 誠信辦公室主任:主席、各位代表,誠信辦公室是協助倫理委員會調查,任何有檢舉案就會送去學術副校長或是按公事這邊來,上次在學術倫理會設置辦法都會進行,跟各位報告,在事實上,理論上都要有個檢舉人,但這個案子沒有檢舉人,疑似不當引用,我們能主動調查,但主動調查就像我們所說的,我們是希望委員裡面每一個學院都能有推出來代表,代表還要經過校教評會同意辦才能通過,有三個是學術副校長、教務長跟我,有三個是校外的,第一次是因為看到報紙出來之後就主動調查,經過研究後送去學術倫理委員會,但大概可以知道說,像黃銘傑教授說的,倫理委員會有分三組,每個領域不太一樣,人文社會有一組,工程方面一組,醫農的為一組,每一組都有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副主任這樣,萬一在必須迴避的時候就會迴避,所以第一次會議就會由黃明傑教授擔任主席,因此共有十位參與,實質上討論之後,並不是之後,依據當時的資料他們去分析,他們認為並沒有實質需要往下調查的原因,抱歉我沒辦法像黃銘傑講得這麼清楚,沒有就沒有,事實上就跟剛剛黃銘傑教授分析的,這個不要立案調查,但你是不是該實質判斷?這是可以辯論的,也有委員認為這樣,你仔細看,但實質上要往下的時候就會變成不是時可以辯論的也是實質論文的問題,在經過一次第二次之後,變成有時一個委員,在重新把這些看過,看要不要調整,那委員在想要不要立案,我們委員會要立案或不立案,會有初審調查,真質上審查是在立案後,但委員看完後是認為說,這個並沒有一些真實的情況在裡面,才作出這個結果,誠信辦公室只是針對這個案件去調查,假設有人檢舉,委員會理論上會經過迴避檢舉人,理論上檢舉人不服可以異義,沒有人異議我們就送去教育部了,實際上置設一個獨立的委員會在進行。 張顏暉:我覺得學術倫理很重要,如果大家對學術倫理委員會結果有意見,但在這個時間適不適合?我認為選舉都還沒結束,這樣,都是妨礙選舉,很不合適,因此我還是認為該擱置此案。 官俊榮:大家先輕鬆一下,我關心郭校長被告,我看到你的處境我很疼惜,那你要怎麼辦呢?我會臨時動議,我們這些人自願去當你的證人,我們來提一個案子來譴責他們,因為這背後裡面,尤其我是程序委員會主席,當我作出這個決定之後被排 歷史系系主任 楊肅献:能不能針對我們討論的學術倫理案討論?能不能不要講得天花亂墜的? 官俊榮:請你尊重我好嗎? 校園民主沒有基本法治怎麼辦,我要先表示肯定代理主管作的決定,立委批露時教育部要我們改我們的遴選委員,人事處遭受打壓 郭大維:官教授你還是回到議案討論 官俊榮:我要講的是說,我們要給主管一個肯定,我們如果擱置好像是我們這次會議是個笑話,我現在在這邊提出一個修正案,讓我們可以後續往回走,可以讓我們回顧一下這次意見,這個修正案是這樣子,我們剛剛不幸擱置了,第四頁括號四寫道「本校遴選委員會已依法選定本次校長選舉應無疑義」,我用這句話來修正這個提案,我提跟修正案怎麼沒關係? 劉靜怡:這跟本案沒關係 官俊榮:本案應無疑義,第五案括號五,加上一現行本校遴選體制任何爭議,遴選委員會獨立自主好不好,我提修正案好不好? 我提修正案的動議是「本校遴選委員會已依法選定本次校長選舉應無疑義,若有疑義,應由遴選委員會獨立自主」 歷史系系主任 楊肅献:這跟學倫案有什麼關係? 郭大維:程序上我必須先跟張教授問,但是擱置動議高於修正動議,所以不變,應該進行擱置案處理,請後那位 柯格鐘:我想在這個地方,我們討論這個學倫案,他當然是我們這次臨時校務會議各項法律爭議中的一個部分,學倫可以當然個別處理,關於遴選爭議或違法甚至這些都可以個別被處理,因為前面本會已經經過前面相關爭議作了擱置,是不是我可以這樣理解,擱置是指我們校務會議不對這次是否有違法的事情作任何正面表態?而是教育部本來作為主管機關教育部應該作出決定,教育部不管核可或是認為無違法,認為瑕疵要撤銷。我們無法等待一個結果無法呈現的結論,換言之,問題不是在本會討論合法與否作判斷,我的理解是教育部依照主管機關的職權來看遴選是否違法,看決定是否有違法之處,去作個討論,基於這個理解我們擱置這個爭議才有正當性。至於我個人對這次開會的這個議案去處理的問題,如果最後面又回到是否有違法這個爭議,我們就是還沒決定,我們其實可以請教育部針對這個事件去處理,我們開了快要六小時的會就是想做這件事,謝謝 郭大維:有沒有人覆議這個擱置動議,請舉手一下?請數一下,麻煩舉高一些讓大家看得到,那我們就發選票 擱置106211案投票 贊成擱置:90 反對擱置:41 空白:5 廢票:0 郭大維:現在全部擱置,臨時校務會議結束,現在開始第二學期校務會議。 **總結:臨時校務會議提案全部擱置** # 正式校務會議 ... 程序委員會報告 鄭景平:針對校長候選人吳瑞北,投了兩次票,第一次舉手表決四比四,第二次六比x。同一個按不能提兩次為什麼程序委員會做出這樣的決議 鄭景平:程序委員會是合議制的方式,必要才投票,有問題回到程序做檢討。就當時後的相關事實,寫再書面報告, 郭大維:有個臨時動議是要討論這個,是不是移到後面一起來討論 鄭景平:是不是承認這次會議有瑕疵,我只問這個問題 郭大維:我想這是程序委員會內部的問題,由程序委員會處理比較好,如果校務會議覺得程序須修正,到了案子再一起來修正。 ... ## 臨時動議 ### 第一案 提案人鄭景平 案由:關於2018.3.8程序缺失提醒臨時系務會議討論並建議決議草案。檢討缺失與程序瑕疵報告,包含缺失、責任、改進。其中官俊榮主席有明顯重大缺失,應迴避 1. 親筆簽名 2. 未於時間內提出校務會議 3. 將討論動議標的修改 4. 編號排案問題(未記錄清楚) 郭大維:提案人補充說明 鄭景平:依據會議紀錄,秘書室在今年2月26號,收到親筆簽名,3月4日收到提案。補正王羿方卸任,要求3月5日補充另一位。但根據本校組織規程38-3臨時會議於15日內招開,方式包含email。十五個工作日仍然超過了。王羿方卸任但226就已經簽名了,如果要卸任無效,那我們校長卸任後的決議是不是無效?王羿方在226的是有效的。簽名方式上並沒辦法提出可說服大家的事由。如果人不一樣的話,不然以後每個提案都要親筆簽名才有嚴謹性呢?如果可以認可email,為什麼不能類推適用。程序委員會上用非常強勢方法,第一次表決吳瑞北,還表決第二次。現場可能沒有動議。但官俊榮看到不如意的表決結果,不知道這是不是議事缺失。 郭:請不要人身攻擊 鄭景平:甚至修改聯署提案標的,請他們寫個報告嗎?在校務會議討論 官俊榮:這個案子要求我迴避,這可能要程序委員會討論了,但要我迴避,總之現在要自請迴避,但我還有責任做適當說明,學生代表不只是看紀錄,他有他的消息來源,他應該把他的意見交給消息來源讓程序委員會討論,尊重程序委員會,未來考量到程序委員會修法的時候,要註明一個,獨立自主的運作,免得有這些困擾。但是說程序委員會不滿的我大概知道,他們提出來了之後都有討論過,這是一個合議的委員會,不是一個人可以決定的,為什麼之後沒有投票,這是因為兩次會議中間之前,至少當時有人要求投票,至於剛剛重新投票等等剛剛我們都有討論了,至於看到會議紀錄之外的意見,我有兩點,一個是個人轉述,例如我處理完不滿意,例如應該我要更寬容之類的,另一邊的概念是認為你們怎麼可以讓這種案子進場,但大家應該要認識一個民主的概念,那些認為不該進場的也不會抹黑,但另一邊的人卻做了這樣的事情,你對對就事論事的不滿意,用了情緒字眼,例如強勢之類的,不是一個很好的態度,我是這樣一個遺憾和期待齁,如遲了記錄之外還有內線消息,是不是學校相關的委員會要有保密協定?免得你出去就亂講抹紅,老實講抹紅之類的搞不好被告過,有人被告過,萬一你這樣講我們怎麼辦,我們只好回應她之外,包括面對他們的部分,包含校教評會,你來這邊要人寫報告?主席,這邊要我迴避我可以自請迴避啦 郭:照剛剛的,如果需要迴避自請迴避,投票決定 鄭:舉手認為應該自請迴避 理學院梁文傑:本人也是程序委員會委員,第一個是情事,經討論很多,基本上迴避那個東西,在校務會議是於法無據的事情,在校務會議內的代表都是民意代表,不管都是院或是從行政出來,事實上我們是代表院的人代表聲音,我會建議,除非非常嚴重的利益衝突的情形,不宜用投票的方式來表達意見,因為他的身分並不是他個人而是一個代表,我認為有人要用投票來限制他人權利我認為不行,我也認為不該認為官俊榮應該被請出去,我希望我們的校務會議維持這個精神,我們來不是代表我們個人而是代表我們背後族群的意見,希望大家可以接納。 郭大維:其實我們有很多人不在程序委員會內,其實很多委員也是我們校務會議代表選進去,我們是不辦子進程序委員會內檢討,不然我們搞不清楚的時候來想這個決議,是不是這樣也比較清楚一點,其實今天已經很清楚大家都非常理性得討論這個問題,不用離開就不用離開大家都很理性的想像這個問題,讓程序委員會來討論,這樣也比較清楚一點好像也有點困難 鄭景平:官俊榮委員的發言回應,不用給我戴高帽子,其實你們就是違法要求親筆簽名,未在十五天內召開校務會議,擅自變更提案標的,這並不是我亂發言亂放砲,我這個提案本來就是希望程序委員會釐清這件事,在提交給校務會議討論 郭大維:我想大家同意那就同意,不用再表達這些 某教授:案由說到要由程序委員會討論,但是在建議草案,針對個人的部分,這到程序委員會是不是對的,這個案子我認為到程序委員會是不是當的,一些針對人的部分應該刪除再送到程序委員會內。 郭:是不是我覺得剛剛建議滿好的,可以讓程序委員會整理一下過去的問題,把跟人有關的字眼刪除好不好?一些事實上的事情去討論比重要 官:謝謝梁委員的意見,這個事情在校園民主裡面,他應該是合議制,如果對主題來表達意見,那是對民主的寬容,要尊重他的體制。因為前前後後有一些媒體的報導,痛心一點講,有些人的臉書等等,我認為對台大沒有幫助的態度,我不覺得我受傷,但我覺得我疼痛,他認為我是國民黨,國民黨說要告我,這些人都活在歷史了,現在的政治生態都顛倒了,這真的是.....幾百年前這個社會對女性怎麼看法,幾百年前對黑人什麼看法他們改變了,你因為跟某些人跟你意見不同就化成某個,這是不道德的,我們需要有健康的態度面對,這是一個民主程序要給他尊重嘛,我們在法上面我們要有法治的觀念沒有法也要尊重彼此,我在個,我不覺得我講這個話沒有關係,因為這個案子是跟校長遴選紛爭在一起的,我表達意和,我希望可以因為我的遭遇有個健康的態度,去年還沒離職的時候,我曾經很深的提醒大家,這一路上很坎坷,楊校長為什麼下來,那個因素沒有消失,怎麼會不同意見就被貼上標籤?我們社會被二分法耶,我們台大怎麼團結?以上請參考 郭:我覺得這個案子我們就不要再討論下去了,大家也都同意,就寫,支隊程序委員會的爭議檢討,必要時送校務會議,這個過程也有很多同仁受了傷害,如果大家同意就坐這個程序好不好有不同意見是不是? 王羿方:牽涉到我的部分坐個說明 郭:你是列席不能發言 王羿方:想要主席允諾能不能發言 郭大維:我這樣好不好,我不希望在太多這個,有太多人同意,我讓你做一點說明這個案子就結束了好不好? 王羿方:好,謝謝主席,我是前議長王羿方,我在2月3號連署,2月3號用紙本連署,2月26日的時後送去秘書室,2月27日才交接,本人都是校務會議代表去聯署提案,但是在程序委員會的時後卻把我的名字排除在外,認為我沒有連署資格,意見可以不同發言權利需保障,我作為一個群體卻被駁回,是我對群眾的失職,是不是可以請主席主秘可以針對我的簽名為何被撤簽坐個解釋? 郭:你現在不是校務會議表,是來列席,是不是到這方面就好 ### 第二案 案由:校務會議應推動檢討本次政治力干涉 建議:本校應成立委員會,調查遭受政治力干擾政治事實,並列入校史,並研擬落實校務會議 官俊榮:謝謝主席,謝謝大家聽了一些程序委員會的垃圾,這個案子,這個案子是去檢討本校的遴選委員會,如果我們把案子都擱置了那我們怎麼辦?教育部一再的金牌令,用各種理由來拖延和聘任程序,在這個時候,雖然社科院的陳老師講得很中肯,教育部校務會議的權責劃分,這個地方我們很難講,大學法也訂了,大學法選出來之後是教育部聘任,權力多大?你又授權給遴選委員會,在這一大堆資料裡面,他是遴選委員會出來後聘任之,空間有多大?不能違反大學自主,遴選委員會是獨立運作,包含遴選程序都是由遴選委員會訂的,剛才黃主任討論很多就不再贅述,在這個部分上好像很難。 我一直關心媒體,有一個委員把這個東西揭露了,就在我們提的說明這個地方第三點,我要求黃主任特別報告的,就在資料的二十五頁,有具體事實有偏頗之虞,或由本會委員主動提議,解除職務,我認為這很嚴重,你侵犯了大學自主,你也侵犯了獨立運作的要項,你要他改這個東西,管效果是什麼,這很嚴重,剛剛立法委員可能在國會殿堂戲劇性的,會委員本來可以提出的,後來被拿掉了,表示什麼?對不起我不是有意牽連,我是有幸選上的代表,結果我旁邊坐的是大咖的,某某企業的大董事長,你要我開口是很困難的,這會讓我們的迴避機制跛腳,他不應該違反大學自主遴選委員會獨立運作,對他的後果,如果他有這一條,搞不好老師等等都可以提出要求,這好像教育部跟遴選委員全力分界很模糊,指涉具體事實,你不應該去改這個東西這是具體動作耶,這是具體的,違反大學自主遴選委員獨立運作,我追蹤了一個禮拜,這個案子提出來連署兩天有十個人,我們能做什麼?其實你去回想,一共8道金牌,真正沒有違法行政立場嗎?沒有違反大學自主啊?很多已經影響到職層面,扣掉遴選委員的問題,我們停在這裡怎麼辦?我們應該有組織地進行表達,甚至有老師問過律師,我們可以聲請國賠。 我認識一個學生準備填志願不願意填台大,他們高三的學長在籌備升學,他們學校學長在想,就有五個人,不願意填台大,我們好像是學校系統不要跟教育部堅持一統,校務會議可以,校務會議代表普遍校園老師的想法,過去陳維昭校長的時代,未來行政院要收回我們的土地,很多宿舍都要被收回去,校務會議做出決議,跟他們做出對抗,如果我們今天已經把一些不同聲音做個合作,不管你挺管反管,我們這個地方是一個專業的,包括一些主管跟這個議題有關係的,由副校長來邀,我是認為漏掉了應該還要加上法學校法律顧問,我認為很多事時都是正確的,以上請參考 鄭景平:額數問題,請清點現場人數 (清點ing) 現場87人 郭大維:剛剛好 鄭景平:那我走 郭大維:搞不好你走了又來了一個 某教授:不好意思請大家思考,台大沒有校長的問題 官俊榮:其實我們給他們很多時間,在道德上面在校園民主上面我們講一個道德,媒體到學生這樣處理會議,社會觀感如何,你們37人臉數提案,我們為了9個人開會耶,這不是一個很好的典範。 郭大維:阿你怎麼又回來了 鄭景平:我提出額數問題,謝謝 (鎂光燈%%%%%%%) 郭大維:剛剛其實有代表提出額數問題,那我們清點有多少人,必須執行這件事情 (再次清點ing) 官俊榮:程序問題,有個程序和實質問題的折衷方式,是不是主席請秘書是打電話請代表回來,請大家有個五分鐘等他 郭大維:在場八十四人,不足 下午五點零六分,校務會議開到這邊。(打字好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