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特定權利侵害)筆記 author: Eric Chen date: 2025-05-09 tags: - 民法 - 侵權行為 - 損害賠償 cover: "" # 可填入封面圖片連結,例如 "https://…/cover.png" --- #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特定權利侵害) >[!Important] 📖 **核心概念** 民法損害賠償條文以保護特定權利為主軸,包括: **生命權、身體/健康、人格權(名譽、自由等)、身分權**,並擴及**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227-1)**。 ---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概述 #### 1. 侵權行為成立 - 符合侵權行為要件,構成法律上侵權行為 #### 2. 法律效果發生 - 被害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 #### 3. 加害人義務產生 - 加害人負有損害賠償義務 #### 4. 賠償範圍確定 - 依被害對象不同而有差異 --- ## 📌 條文導向整理架構 ### ✅ §192 損害賠償(生命權之財產上損害) - **保護法益**:生命權 - **損害類型**:財產上損害 - **適用條件**:不法侵害致死 - **請求權人**: - 支出醫療、殯葬、生活需要費用之人 - 被害人對第三人有扶養義務者 → 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有同居事實之對象或配偶 - **請求內容**: - 實際支出金額(生前:醫護費用/葛屁後:喪葬費) - 法定扶養義務補償 - **支付方式**:準用 §193 II → 可定期金支付(須提出擔保) - **準用關係**:→ §193 II >[!Note]第 193 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 ### ✅ §194 精神慰撫金(生命權之非財產損害) - **損害類型**: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 - **請求權人**:死者之父母、子女、配偶 - **請求內容**:相當之精神慰撫金 :::danger 和解行情價200萬:日籍的航空賠的比較多一點 ::: --- :::warning Case: 老李車禍被老馬撞致重傷,住院3天並花費50萬元醫治,但仍不治生亡,老李的姊姊悲傷欲絕,只好將其下葬,請問老李的姐姐能向老馬請求? ::: **擬答:** 1. 依民法192條內容所示,得基於致死(生命權)所造成之財產損害向他人請求損害賠償,並可基於醫療、殯葬、生活所需費用等支出作為請求標的。 2. 而老李是因爲老馬衝撞導致重傷不治,在傷亡前住院治療而花費50萬,後續不治身亡。 3. 若老李姊姊想向老馬請求§192之損害賠償,除需滿足老李本身因老馬衝撞而死亡之外,也同時需要證明該50萬花費是姊姊所支出,方可向老馬依照民法192條請求損害賠償。 >[!Tip] 其他身份 未婚夫或未婚妻:不行,因為婚約在民法上與配偶的性質不同。 --- ### ✅ §193 身體、健康損害之財產損害 - **保護法益**:身體與健康 - **損害類型**:財產上損害 - **適用條件**:不法侵害導致勞動能力喪失或生活需要增加 - **請求權人**:受害人本人 - **請求內容**:收入損失、生活補助 - **支付方式**:定期金支付(需擔保) >[!Note]第 193 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Caution] 有趣的議題 >1. 撞死人 vs. 把人撞成植物人:看起來撞死人比較便宜? >2. 舉證責任會在誰身上?會不會變成被告反而開始藉由抓原告污點的方式企圖減少賠償。 :::warning **案例:** 老王酒後駕車將老張撞成重傷,導致老張下肢癱瘓。老張無法繼續原本的建築工作,老王應負擔何種損害賠償責任? ::: **擬答:** 1. 按民法193條所示,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以至於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賠償責任。 2. 而老王酒後駕車致老張下肢癱瘓,是為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而下肢癱瘓本身也同時導致老張無法繼續從事建築工作。 3. 綜上所述,老王可以按照民法第193條向老張請求未來基於勞動力減少所致的收入損失,以及短時間內因醫療照護所需而增加的費用。 --- ### ✅ §195 I–II 人格權損害之非財產損害(精神慰撫) - **保護法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重大人格法益 - **損害類型**: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 - **請求權人**:受害人本人 - **請求內容**:相當之慰撫金 📌 **特別注意** >[!Important] **不可讓與或繼承** >原則禁止,例外:已承諾或起訴 >[!Warning]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公開道歉、刊登啟事) 釋字 656:不得羞辱性處分 憲判 111 年 2 號:法院不得命強制道歉 >[!note]第 195 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success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為例示而非全部。 相關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V,114%2c%e8%a8%b4%2c263%2c20250429%2c1 ::: --- ### ✅ §195 III 身分權損害之非財產損害 - **保護法益**:身分法益(父母、子女、配偶間) - **適用條件**:情節重大 - **準用關係**:準用 §195 I, II --- ### ✅ §227-1 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 **保護法益**:人格權(受債務不履行侵害) - **構成要件**:債務不履行 → 人格權受損 - **請求內容**:準用 §192~§195、§197(短期消滅時間規定:兩年) > 💬 **案例實例** 醫美失敗 → 可主張治療費、精神慰撫金等 雇主補償與加害人賠償是否重疊?(最高院見解) :::warning **案例** 小美至某醫美診所A進行植髮手術,但醫生甲術中操作不當導致感染,導致術後卻發生嚴重感染併發症。小美因此:額外支付後續治療費用共計新台幣15萬元因需住院治療及復原,無法工作一個月,損失薪資新台幣6萬元頭皮留下明顯疤痕,嚴重影響外觀,經歷嚴重疼痛及心理創傷。 請問:小美可向誰請求哪些項目的損害賠償?各項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為何? ::: --- ## 🧠 補充筆記 ### 🎯 慰撫金計算因素 法院考量下列因素決定慰撫金數額: | 項目 | 說明 | |------------|------------| | 雙方社會地位 | 當事人社經背景 | | 經濟狀況 | 收入、資產等 | | 教育程度 | 教育水平 | | 工作能力、年齡 | 影響收入與生活 | | 侵害情節 | 嚴重性與影響程度 | --- ## 🔄 條文間準用與對應圖示 ```mermaid graph TD; A[§192 生命權損害] --> B[準用 §193 II] C[§195 III 身分權] --> D[準用 §195 I–II] E[§227-1 債務不履行] --> F[準用 §192–§195、§197] ``` ## 考前複習 1.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受害人可以如何究責? A: B 2. B 3. B 4. B 5. C 6. C 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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