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總則筆記 [TOC] ## 1. 民法的基本概念 ### 1.1 法與社會規範 ```markmap - 行為法 - 裁決法 - 又稱國家法 State law - 實質妥當性 - 公序良俗 - 誠信原則:帝王條款 good faith -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 權利失效原則 - 禁止矛盾行為:禁反言原則 - 相互體諒原則 - 創造法律上義務 - 實用性、安定性、一致性 - 韋伯 - 實質不理性 - 形式理性 ``` ### 1.2 公法與私法 ```markmap - 區別實益(為什麼要區別) - 審判權不同 - 公法關係:行政法院 - 私法關係:普通法院 - 規範方式 - 公法:上下服從關係 - 私法:平等對待關係 - 區別標準 - 利益說 - 新主體說:國家機關+公權力 ``` - 範例 - ```mermaid sequenceDiagram 台北市政府->營造廠商: 警局大樓 興建合約 台北市政府-->>營造廠商: 1. 拒付報酬 2. 片面終止條約 營造廠商->>台北市政府: 請求報酬 ``` - 雖然台北市政府是公家機關、警局大樓為公益目的 - 但工程承攬契約,跟公權力行使無關、跟一般人無異 - 所以為 **私法關係** - 93台上1097 - ```mermaid sequenceDiagram 台中縣政府->檢舉人: 賄選查賄 獎勵辦法 台中縣政府-->>檢舉人: 拒付 檢舉人->>台中縣政府: 164條 懸賞廣告,請求報酬 ``` - 是公法關係 - 告錯了,不是利用懸賞廣告,而是應該去行政法院 - 公法消滅時效只有五年,所以回頭再告的時候可能已經超過時效了 - 範例 - ```mermaid sequenceDiagram 台北市政府->養老協會: 長照補助合約 台北市政府-->>養老協會: 老人變少了,終止合約,為公益目的(省錢) ``` - 可以解釋為公法契約,因為政府補助是給付行政,為公法目的 - 但如果是公法關係表示為「上下服從」 - 行政程序法141、142 規定只需要給予適當的補償 - 不需要養老協會同意 - 所以應該要解釋為私法關係 - 表兩者應平等對待 - 維持契約嚴守原則 - 終止契約要有法律上的理由 - **不能隨意片面終止合約** - 人民不會被政府恣意的侵害 ### 1.3 民法的範圍 ```markmap - 民法典 - 英美法:不成文法 - 中國民法 - 法都是拆開的 - 好理解、易有衝突 - 歐陸法:法典化 Codification - 可以處理所有的案例 - 1804 法國民法(拿破崙法典) - 1900 德國民法 - 台灣民法 - 法學彙編 Pandectum - 從抽象到具體 - 系統結構化、難讀懂 - 民事特別法 - 消費者保護法 - 土地法 等等 - 新民法 - 融合英美法歐陸法 - CISG:聯合國貨物買賣公約 - PICC: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比 CISG 更詳細 - PECC:歐洲契約法原則、PETL:歐洲侵權法原則 - DCFR:共同參考架構草案 - 進而影響其他國家民法 ``` ### 1.4 法源 > **可以用什麼規範,作為裁判的基礎** > [民法 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64):「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markmap - 法源 - 法律 - 民法 - 民事特別法 - 憲法 - 規範國家與人民的垂直關係 - 行政法 - 不能直接拿來作為裁判基礎 - 習慣 - 多年慣行之事實 - 一般人之確信心 - 法理 - 舉輕明重 - 舉重明輕 - 契約規範 ``` #### 憲法 - 規範國家與人民的垂直關係 - 但人民與人民是平行關係 - 能否成為民事法院裁判基礎? - 直接效力說 - 可以直接拿來用 - ex. 憲法15: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ex. 憲法 7: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間接效力說 - 只能用概括條款 - ```mermaid sequenceDiagram participant 信用合作社 actor 女性員工 信用合作社->女性員工: 長照補助合約 信用合作社-->>女性員工: 結婚即辭職 女性員工->> 信用合作社: 民法72,違反公共秩序 ``` - 將民法72中的「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實現憲法 #### 行政法 - 原則上不能直接拿來作為裁判基礎 - 86台上 3770號 - ```mermaid sequenceDiagram participant 磚窯場 actor 農夫 磚窯場-->>農夫: 排放黑煙,釋迦造成損害 農夫->>磚窯場: 民法184 侵權責任 「不法侵害」 磚窯場-->>農夫: 排放狀況,符合行政法規標準「合法侵犯」 ``` - 法院認為行政法規是對環境規範 - 排黑煙確實造成農夫損害,也可以預知 - 屬於不法侵害,所以法規是參考 - 93台抗 940號裁定 - ```mermaid sequenceDiagram 台北建商->行政執行署: 欠1.5億稅款 行政執行署->>台北建商: 通知「戶籍所在地」布袋鎮 台北建商-->>行政執行署: 提出異議、抗告,「住所」在台北 ``` - [民法 20](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0):住所定義為有居住事實,且會久住 - 戶籍所在地:是方了行政方便所設立,**推定** 為住所 - 推定,可以舉反證推翻 $\neq$ [視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7) - 法院認定通知不成功,異議有理由 #### 習慣 - 常用在祭祀公業 派下權(三合院分給子孫,傳統上不分給女子) - 92年 台上 - 甲阿公在日治時期死後,分土地給A(男),沒有分給B(女) - B的女兒(B女)民國92年,向A的兒子(A子)提出上訴 - ```mermaid sequenceDiagram actor A子 actor B女 B女 -->> A子: A子應轉移 1/2 土地,根據憲法7、民法1138、民法1、民法32 A子 ->> B女:日治時期的 B母 無繼承權 ``` - 理論上民法1: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所以應該是要給 B女 贏 - 但實務上,最高法院認定仍然要遵守習慣,所以可以理解為「習慣法」也包含在「法律」內,而習慣只有包含一般「事實上的習慣」 - ```markmap - 法律 - 多數情況認定:制定法 - 少數情況認定:制定法+習慣法 - 法規競合: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習慣法>制定法) - 習慣 - 多數情況認定:習慣法 - 少數情況認定:事實上的習慣 ``` #### 法理 ##### 1. 舉輕以明重 - 88 台上 482 - ```mermaid sequenceDiagram actor 員工 participant 政府機關 員工 -> 政府機關: 借用宿舍合約、使用借貸契約 員工 -->> 政府機關: 1. 離職不搬 政府機關 ->> 員工: 使用目的完畢,請求搬遷 員工 -->> 政府機關: 2. 死亡,家屬不搬 ``` - 輕:在員工都還沒死的情況下,都要搬遷 - 重:何況已經死了,更一定要搬走 ##### 2. 舉重以明清 - 83年台上 2701 - ```mermaid sequenceDiagram actor 甲 actor 乙 甲 -> 乙: 乙有越界建築 甲 ->> 乙: 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民法 767 ,但不要求拆屋,而是請求償金 乙 -->> 甲: 民 767 只可以拆屋還地;或甲必須知情,才能主張民 796 請求償金 ``` - 法院認為 - 甲知情的情況下:歸責程度比較重 - 甲不知情的前提:較輕 - 歸責較重的情況下都可以要求償金,更何況歸責情況較輕,所以乙應賠償 #### 契約規範 ```mermaid sequenceDiagram actor 出賣人 actor 買受人 出賣人->買受人: 土地契約買賣,價金2000萬(出賣人要拿的錢) 買受人-->>出賣人: 沒付土地增值稅 出賣人->>買受人: 先幫出,後請求支付增值稅 買受人-->>出賣人: 根據土地稅法,是出賣人應出 ``` - 法院認為 - 土地稅法只是行政法規定,是管理需求 - 應該照契約規範優先,由買受人出 ## 2. 法學方法論 ### 2.1 請求權基礎方法 > 誰可以向誰主張什麼?依據又是什麼 ```mermaid sequenceDiagram actor 甲 actor 乙 甲->乙: 甲有一塊土地 乙-->>甲: 無故停車 甲->>乙: 根據民法 767 所有人+無權佔有:請求返還 ``` - 民法 767:所有人+無權佔有 $\rightarrow$ 請求返還 - 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完全性法條 - 所有人+無權佔有:構成要件 - 請求返還:法律效果 - 我們需要將案件情況、法律事實==涵攝==至構成要件,就能要求返還土地 - 構成要件的==該當性==,就是 法律事實 符合 構成要件 :::info :bulb: **三段論法** - 已知 $T \rightarrow R$(民法 767:所有人+無權佔有 $\rightarrow$ 請求返還) - 若 $S = T$(法律事實符合民法767的構成要件,即 所有人+無權佔有) - 則 $S \rightarrow R$(可以要求返還土地) ::: - 範例 - ```mermaid sequenceDiagram actor 出賣人 actor 買受人 actor 佔有人 出賣人->買受人: 買賣契約 買受人->佔有人: 出租出借 出賣人->>買受人: 交付土地,尚未轉移登記 買受人->>佔有人: 交付 買受人-->>出賣人: 未付款 出賣人->>買受人: 解約 出賣人->>佔有人: 民法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返還土地? ``` - ```markmap - 民法767 - 使用請求權基礎方法 - 構成條件 - 甲是所有人(o) - 用歷史方法檢討物權變動關係 - 甲乙 - 買賣契約:債權行為,甲仍為所有人 - 交付土地:物權行為 民法758,乙非所有人 - 乙丙 - 出租出借行為:債權行為,不生物權變動 - 交付土地:未登記,也不生 - 丙為無權佔有(o) - 丙沒有所有權 - 丙有租賃權、借用權:債權相對性-不能對抗甲 - 丙之佔有連鎖:甲解除買賣契約-丙無佔有連鎖 - 法律效果 - 甲得請求丙返還土地 ``` ### 2.2 法律解釋方法 ### 2.3 漏洞填補 ## 3. 權利主體 ## # 參考資料 - [民法總則 (2021版) 陳聰富](http://ocw.aca.ntu.edu.tw/ntu-ocw/ocw/cou/110S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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