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約不公證怎麼審查?很多假的契約ㄟ」 答: 那是行政機關自己的問題,不要把行政責任轉嫁到民眾身上,便宜行事。那是犯罪者的問題,不是合法老百姓的問題。 不應該因為投機者偽造假契約造成的問題,而犧牲大部分用真契約住在學區在地居民的權益,叫弱勢租屋兒童付代價。 真的契約還可以有很多配套措施可以佐證。例如租金匯款紀錄、市內電話登記、長時間的水電費帳單、里幹事訪視我人就真的住在這裡(北市教育局每年花很多$$發育兒津貼,就是靠訪視查證實居喔。但需要灑大錢的德政也只是「抽查零星個案」有沒有實居而已,怎麼不需要發錢的「分發入學作業」,規定得好像很嚴謹,但根本不查寄戶口的人,反而拿弱勢租屋兒童開刀)。 國稅局接受我們報稅時列舉房租扣除、營建署發給我們租金補助,用的就是這份沒公證過的租約。那這些機關怎麼判斷真偽的?教育局也可以自己去問問,好像只有他們不會?教育局公務員這麼好當?我在社會局工作,社會局也不會叫低收入戶去找房東公證,才能證明實居,才能申請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