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求租約公證,這樣對大家才公平吧?」 答: 這種行政行為已經違法行政程序法第7條的比例原則。行政機關為了要達到合理分發入學,所採取的手段不但已經逾越必要和合理的限度,反而導致反效果,變相鼓勵人民進行它亦在杜絕之事(寄戶口),無助於他起初所欲達成的目的(實際居住者,在社區/學區就進就讀)。 實際居住不應該以公證與否為要件 「公證」不該是實際居住證明的要件 政府如果真的為了公平,應該把力氣花在制訂合理的機制,例如過濾寄放戶口而未實居的外地人,而非惡意刁難現今多數的租戶。理由都在[主文](https://hackmd.io/@HRCN/27208889-6373)內詳述。 9成的房東都是不報稅的,還跟你上法院公證?這樣公平? 居住正義都還沒實現,政府還要當打手來排擠無殼蝸牛下一代的就學權益,惡劣至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