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發經過 筆者上週五(4月15日)收到教育局來的掛號信,是關於今年9月即將成為小一新生的小犬,所屬戶籍地學區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故需進行[**資格審查通知單**](/WBxwXRh9R2KRw4E4ooCAZA)。若被通知者符合優先分發入學資格,則提供應備文件送審後,可進行**優先分發**,即包含可證明實際居住於戶籍地之下列4類對象:有權狀者、有房屋租賃契約者、原住民、低收入戶。送審時間為本週一開始,至週五(4月22日)截止。 小兒符合有租賃契約實居之條件,但是關於教育局[規定](https://www.do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EDDCC2A02DD6B01&s=EFA11793D4A597DA)租賃契約必須經過***法院公證3年份***才受理申請之要求,卻難以滿足 經洽法院公證處,得知即便身在國外之房東願意授權代理人到場辦理,相關授權作業也需要其最新的紙本簽名由國外寄回。筆者致電教育局,說明要求房東陪同公證的難處,並提出由里幹事訪視可證明實居之建議,後也轉由民代陳情,無奈教育局堅持租屋需經公證才能採納,也不能以其他任何方式佐證之立場屹立不搖,然而在溝通過程中,發現教育局之說詞無法服人,茲列舉問題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