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順位規矩?類居住? ![](https://i.imgur.com/nmGOHdS.png) 因為陸續有部分版友於[小一聯盟](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9198a/posts/437834754889193/?__cft__[0]=AZWG5dtDFRzwEhxxEFejGzJmXp62tWWp9_8MmGVGED9JtuCdQmCU05U7kfmm7lCx80EX8FapYDIY3NMezezLA_mujgEYdAzYE4xM2CbHWM6uwGCoamUECyW7ljTt5PW6EcIg3JcXGf_3FU83_CqaBMpZ&__tn__=%2CO%2CP-R) 留言(有截圖)提出「順位規則」:「買房>租房三年並有公證租約>短租」 ,並稱我的倡議反對此順位,特此回覆澄清,感謝您閱讀: 首先,我從來沒有發表任何有關要戰買房的論點, 我指出現行法規的爭點在於「公證」不該為實際居住的唯一要件。 ## 現行法規? 再者,建議版友一起來認識確切法規內容, 先寫結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之規定,並不存在所謂的「順位規則」。 參考「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10條之規定」如下: 第  十  條 國民小學經教育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 學童與其父母或監護人於基準日前共同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持有下證明文件之一,並有居住事實者,依學童設籍先後順序優先分發入學: (一)學童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於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之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 (二)連續居住三年以上之坐落學區內房屋,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並提供元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前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水費及電費收據。 二 依前款規定分發後學校仍有缺額時,再依學童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童應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就讀。 法規要求的是:「持有下證明文件之一,並有居住事實者」,所以教育局寄給學區內的屆齡學籍兒童的「滿額學校資格審查通知單」上(見照片),才會因此記載:「優先分發資格包含下列1-4項, 需符合其中1項」,也就是4個選項的資格是等價的,只要符合其中1個都行;因為它要求的是「居住事實」(通常一般公務員會簡稱為「實居」=實際居住),而下列文件可供舉證申請人實居。 ### 所以法規的意思是: 只要實居,就優先分發入學(按設籍先後)(第10條第1項規定); 分完有剩的名額,就讓沒有來舉證實居的學童們,按照設籍先後分發(第10條第2項規定),也就是所謂寄戶口的人,和其他有實居但依本法不被承認實居者,例如房屋契約未經公證或未滿3年之租屋兒童。 也就是說,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之規定而言,並不存在所謂的「順位規則」。 既然本來就不存在所謂的順位規矩,所以我從來就沒有反對過這個假想敵 為人父母,大家都是為孩子,不該因為住家是租來的就不被承認住著、活著,因此不該以公證3年為租屋者舉證實居之「唯一要件」而配套全無。 或有論者推導出:「本來公證可以擋掉很多租屋兒童的,取消公證限制不就突然冒出很多「實居的租屋者」對手競爭,這樣優惠買房者的條款就消失了,怎麼可以!」這並非我的原意。 ## 順位規矩的基礎論述? 留言主張既定的順位規矩應該被鞏固者,提出論點如下列: * 「買房辛苦說」、 * 「政府優先照顧置產者說」、 * 指稱租房者為「短住投機說」、 * 「平衡破壞說」 討論時需留意回到前述之事實:法規只要求「實際居住」,也就是本意是學童你人要住在學區內,也就是不要寄戶口,不要跨區就讀。 ### 「買房辛苦說」: 活著該買房或租房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有人主張我比較辛苦才能買到房子,政府應該給我更多回報,可以優先於那些不辛苦沒買房的人。 事實上,隨機抽訪一位路人,問他買房子與努力的因果關係,大部分的答案會是否定的;甚至努力也是很難量化的 有版友據此順位規矩,附帶主張此規矩是為了增強「買房辛苦說」,更有人臆測反對順位規矩者的動機是酸葡萄心態(留言有截圖),這實在是莫須有的指控 線上討論讓話比當面更易說出口,卻可能傷人,提醒版友仍然留心發言,我相信大部分買房的家長對待租屋家長是友善的。 ### 「政府優先照顧置產者說」: 目前臺北市沒有這樣的規定,至少是在小一分發階段, 如果國中分發或外縣市有相關規定,歡迎請介紹法規讓版友認識。 法規要求優先分發申請者實際居住於學區,並未限制申請人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在實居事實認定上的差異,也就是,無論你家是買的或租的,都是住家,並沒有因為有房屋所有權,就因此在分發時加權給分。 另外,以下問題是可以思考的: * 如果有1棟房子就加權計分,那麼有2戶的人是不是理應增加1票? * 家裡坪數比較大的人更要加重計分?因為他一棟等於別人2棟的大小。 * 參考「買房辛苦說」,家裡1坪單價比較高的孩子,應該比房子便宜的人加權更多? * 買下一整排房子的人能夠說:「整排都我的了,政府沒道理不保證我一定入學吧?」 <font size=5>**類居住?**</font> **法規要求的是「實際居住」 租屋家庭「人」就是住在租屋裡頭,怎麼會有人主張「實際居住」情況不能和有權狀的人相提並論? 難道是介於住與不住之間?難道是「類居住」? 租屋家庭有沒有住在租屋裡,不該是只有公證才能斷定的。** 我相信大部分買房的家長對待租屋家長是友善的。畢竟或許我們不會期待孩子在學校對同學說:「你家是租的不是買的,憑什麼跟我一起唸書?」 ### 「短住投機說」: 有人指控租屋者會為了投機分發入學而短租,但購屋才是自住、才是住得長久?事實上,即便是以房屋所有權狀舉證自己實居申請優先分發者,也不能保證自己會久住,房子也有賣屋的一天,更不要說大家都知道,現在很多人買房其實並不自住(人不住在屋內也不符合實居,現行方法只是有權狀就「推定」實居而已),更何況租屋能租多久並不是房客能自己決定的。所以租屋者事實上面臨的困境是:因租屋被收回而搬家到新租處,依現行法規,還是不會被承認實際居住在當地,真的是令人傷心的事,但明明政府的本意是要鼓勵人民在地就學。 *我自己和其他租屋的家長朋友也遇過房東在租期內突然說要收回房子的情況,原因例如:給兒子要娶媳婦住、要賣房子、家人離癌需高額自費要賣房籌錢。我的房東1年簽約1次,也就是1次只能簽1年(歷年都有報稅)。* 誠如有版友留言所提,她自己的母親也曾經為了自己的就學多次搬遷。那麼,即便真的是就學而短租而搬遷(其實能不能租到房子、租到哪裡、租幾年,也不是租屋者可以決定的),為什麼購屋者孟母三遷就被視為一種美德,是勤勞,是「為母則強」,而租屋的家長就要被定調為投機,是不道德呢? ### 「平衡破壞說」: 既然依據現行法規並無所謂順位規則,也就沒有所謂的平衡破壞。關於公平,可以在「Q&A(常見誤會) 」當中找到相關議題。至於聲稱取消公證會帶來大災難,尚未看到合理的推理。 回到正題,本倡議指出爭點在於「公證」不該為驗證租屋者實際居住的『唯一』要件,而全無配套。審查作業的難易問題可參閱Q&A ,教育局需要面對的業務,其他機關如國稅局、營建署、都發局、社會局都在面對,但處理方式迥然不同。 ## 就你最特別 在此想提醒版友們有一個推論上的陷阱,提供大家思考: 本來公證是僅僅為了判別真偽,然而用來主張「公證不能廢」的理由,例如:前述假說,事實上都與公證無關,因為根據這些論述,就算租屋有公證過,你還是租的,家長有買房的學童還是應該加權計分,理由是實際上不存在的「順位規矩」。 至於聲稱很容易出現偽造租約,審視租屋者者,應同樣舉證說明有關「入學前假租約滿天飛」的指控和臆測,或只是空穴來風? ### 要偽造租賃契約幾乎不可能! 1. 偽造租賃契約不是去超商買咖啡, 契約要記載屋主的身分證字號、電話、戶籍地址等等資料 1. 如果跟屋主交情好到可以得知這些私人資訊,你可以直接寄戶口不用偽造租約。 1. 政府可以查到的契約上寫的屋主私人資料是否屬實,偽造契約很容易就拆穿了。 1. 此外為什麼輿論者為何對租約採『有罪推定』呢?沒有公證過的契約都不可信? 下列何者為偽造契約? 1. 未公證一般商家訂單 1. 未公證網購訂單 1. 未公證小七咖啡寄杯收據 1. 以上皆否 況且,不止租屋契約有偽造的,房屋所有權狀也有偽造的。 ## 比例原則(行程法第7條) 法規要求申請人的是實際居住,用什麼樣的文件來佐證只是一種手段,無論是權狀或租約(都不過是間接推定等於實居,即便買房也不一定有住進去),這些手段不能大過它本來想要達成的目的,也就是否認租屋家庭住在租屋內的事實,否則就是不當的工具。 要求租約公證並不符合社會現況,實際上就是宣判租屋家庭出局,在法律上已經違反比例原則,構成過份嚴苛的問題,。 (相關法律問題或行政作業,請閱讀Q&A) 發表、討論和溝通需要思考。線上討論讓一些話比起當面溝通容易說出口,卻是可能不一定那麼適當,提醒版友仍然留心發言,我相信大部分買房的家長對待租屋家長是友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