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 標準遠高於其他機關  就連國稅局也接受民眾提供房屋租賃契約,報稅時列舉租金減免稅額。國稅局已經接受筆者提供這份文件佐證有7年之久,但教育局卻聲稱單憑租約而未經公證理由不夠充分。筆者也曾藉由這份租約請領內政部營建署之租屋補助一年,完全沒有遇到問題。筆者因職務知悉其他諸如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之低收入戶房租補助,或社會局審查低收入戶有無實際居住事實等,均採用一般房屋租賃契約或輔以訪視,並未要求民眾偕同房東再跑公證流程。即便是列舉租金以減免稅額或申請租金補助,此類與居住相關之福利請領,最基本也最重要的資格條件就是有租屋事實並實際居住,然而無論是國稅局、營建署、北市都發局、北市社會局,皆未主張非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即不能代表實居。究竟有什麼天大的理由,讓北市府教育局可以設下比國稅局、營建署、都發局、社會局對於實際居住之證明還要高的標準?讓它如此有自信地,在民眾遞上房屋租賃契約時,回答:「無效,不能證明你真的居住在此,除非經過公證,不然我都認為是假的、不足採信。」對此,教育局不願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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