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約不公證怎麼審查?很多假的契約ㄟ」 答: 還有什麼審查配套? ### →推薦延伸閱讀:[最荒謬的根本問題:從戶籍法論租屋居住事實]( https://reurl.cc/zADeNV) ### 一、有罪推定說-陷阱 ![](https://i.imgur.com/e6XrZA8.png) 聲稱缺少公證把關就會很容易出現偽造租約,以此審視租屋者者,應同樣舉證說明有關「入學前假租約滿天飛」的指控和臆測,或只是空穴來風? 難道偽造租屋契約真的那麼容易?契約要記載屋主的身分證字號、電話、戶籍地址等等個人資料,難道走在街上看個門牌就可以憑空捏造一張契約? 如果跟屋主交情好到可以得知這些私人資訊,怎麼不直接寄戶口,反倒要冒著偽造文書的公訴罪捏造契約?還要讓屋主朋友因為出租事實繳稅金?這都不合理。 況且政府可以查到捏造的契約上寫的屋主私人資料是否屬實,憑空想像杜撰的契約很容易就拆穿了。 輿論者為何對一般租約採有罪推定呢?沒有公證過的契約都不可信? 生活中有各種契約,一般商家交易訂單有公證?網購訂單有公證?小七咖啡寄杯收據有公證?都是假的? 況且,講得好像只有租屋契約有偽造的,難道房屋所有權狀就沒有偽造的嗎?當然什麼都可以偽造,特別是當教育局轉嫁行政責任給學校的情況下,或有論者指出校方並沒有被賦予審查能力的情況下,那怎麼不以同樣的標準要求權狀公證呢? ### 二、勿轉嫁行政責任 那是行政機關自己的問題,不要把行政責任轉嫁到民眾身上,便宜行事。那是犯罪者的問題,不是合法老百姓的問題。 不應該因為投機者偽造假契約造成的問題,而犧牲大部分用真契約住在學區在地居民的權益,叫弱勢租屋兒童付代價。 「公證」不該為驗證租屋者實際居住的「唯一」要件,而全無配套。。 有很多配套措施可以佐證。例如租金匯款紀錄、市內電話登記、長時間的水電費帳單、里幹事訪視我人就真的住在這裡 (北市教育局每年灑大錢發育兒津貼,就是靠訪視查證實居喔。但需要灑大錢的德政也只是「抽查零星個案」有沒有實居而已,怎麼不需要發錢的「分發入學作業」,解釋說:「反正最後都有學校唸,何必在意?」卻對實居的租屋者規定得過份嚴苛,但反而根本不查寄戶口的人,卻拿弱勢租屋兒童開刀)。 (很多人住在國外、宜蘭、新北市,卻領取臺北市育兒津貼喔。教育局規定請領者必須實際居住,但民眾提出申請時,卻連租屋契約都不用拿出來看過舉證喔,只要切結就好。) 有論者指出學校無法審查,但若論者如此講求審查之精確,反倒不應認同「教育局甩鍋給學校」,要老師自行審查實居的現行作法。 或有論者主張因為新生人數多,擔心教育局業務量龐大,所以公證是實務上的唯一解法。但教育局需要面對的業務,其他機關如國稅局、營建署、都發局、社會局都在面對,收到的租屋契約份量並不較少,處理方式卻迥然不同。 國稅局接受我們報稅時列舉房租扣除、營建署發給我們租金補助,用的就是這份沒公證過的租約。那這些機關怎麼判斷真偽的?教育局也可以自己去問問,好像只有他們不會?教育局公務員這麼好當?社會局也不會叫民眾去找房東公證,才能證明實居,才能申請福利。 當學區滿額時,教育局應該花時間在過濾寄戶口者,而非刁難租屋實居者。 有論者質疑寄戶口很難抓? 現在都什麼年代了?都電腦連線了好嗎? 同址分戶的人那麼多,看看一間房子才幾坪,8個人住一戶擠得下嗎?有合理的生活空間嗎?google一看發現戶口設在檳榔攤、牙醫診所?學童父母的勞保登記在外縣市公司,不動產也在外縣市,也就是上班和買房都在外縣市,但就設籍的學童本人住在臺北市?說有實居合理嗎?不像寄戶口嗎? 這些都是戶籍資料、財稅資料、google實景、地政資料就可以得知的,設計制式表單讓民眾申請時授權機關查調個資,就可以連線到其他機關查到了,有其他行政機關已經這樣辦事很多年了,教育局不會做不到。 還有更簡單的科技辦案...如我同事收到申請案,上臉書搜尋一下申請人..發現他整天打卡都在基隆....一看就知道不是實居了,之後可以再直接打電話請民眾作證。 教育局的目的是把關實居 那就要好好看看怎麼少子化又空屋還能學區滿額? 就像計程車司機大哥對我說的:「連我只有高職學歷的人都知道,現在少子化,一屆才幾班?一班才幾人?有來申請證明實居的租屋人有幾個?,請里幹事去看一看就好了。教育局不會想不到,只是不想做而已。」 沒錯,教育局抽查育兒津貼就是靠訪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