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轉嫁行政責任與民眾 ![](https://i.imgur.com/to6WeuB.png) 教育局表示,因為有收過假的租約,所以才有公證之要求。是的,對於坐在辦公室裡承辦人員而言,有法院背書之契約對於審查作業正是再嚴謹與方便不過了,如此絕不可能會出現假約,也無須一一辨識與過濾民眾提供之租約。或有論者:「承辦人不可能每一戶去實地走訪檢查實居與否,且民眾申請也有舉證責任,當然是由民眾自行辦理公證後提供給承辦人審查。」乍聽之下合理,但一來,事實上,民眾本來就是憑著契約正當合理地居住生活,行之有年,還跟國稅局報稅列舉了,為什麼要因為虛偽作證之少數,付上額外且這麼大的代價?二來,審查本來就是機關之職責所在,有其他對民眾負擔更少之作業方式,但略而不用,反而改採每個申請者都要聯繫房東、約時間、跑法院、公證3年份之租約之方法,無疑是轉嫁行政責任至民眾身上。看似精準之作業方式,但究竟被過濾掉的究竟是什麼呢?是想要擠進滿額學區而捏造契約的投機者呢?還是憑一紙正常租約棲身社區,只是想要每天若遇雨接送小孩可以減少一點負擔的尋常百姓?何況限期一週內約到房東上法院公證是不低的過濾門檻。論及曾受理假租約,那麼教育局又是如何知悉其虛實?豈不是實地走訪才能定奪?如文書作業如租金匯款證明或查驗房東稅單便可加以調查、研究、判斷,不反倒證實一般房屋租賃契約亦可藉由行政協助查驗真偽而不需擾民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