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首頁 (留意左上方另有選單可展開瀏覽Q&A) ### [宣傳影片](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pfbid0kBKqwBH2E8ZkshrQo8Aq4A8pNhc4oz2p7LqBFHbWZZUrSB59DDuyb7v6Tj9FPbhsl&id=100083369675644&__cft__[0]=AZXpczjF7iza5drmItBO9lgx3TxEVG1519PbAaMYqwjvgSlvzi8OKq_DumtDIrGQwMdi-dGw8-iGtQNMTvqDLHLW6PyzaH3pbI0zugIec1Og_yRaVnug_CjCYaCN86-ZKvnQ2yZT_BPsFDCL9ZNbuqIqshdM9bwVlBK85iqvJSSfEXIDiFGbEUdKBbU26KY3F5E&__tn__=%2CO%2CP-R) <iframe src="https://www.facebook.com/plugins/video.php?height=314&href=https%3A%2F%2Fwww.facebook.com%2F100083369675644%2Fvideos%2F200892546127836%2F&show_text=false&width=560&t=0" width="560" height="314" style="border:none;overflow:hidden" scrolling="no" frameborder="0"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autoplay; clipboard-write; encrypted-media; picture-in-picture; web-share" allowFullScreen="true"></iframe> 教育局頒佈[行政命令](https://hackmd.io/@HRCN/B1IbL8taq),自訂國小、國中分發入學辦法,設定「租戶歧視條款」 政府害人買不起房,連租屋養小孩就學都要排擠,忍無可忍,站出來反抗惡法! ![](https://i.imgur.com/5OA4Ayr.jpg) ![](https://i.imgur.com/FayZvOL.png) ![](https://i.imgur.com/fRglszd.png) ## 摘要: 為了使孩童<font color="#f00">**「就近入學」**</font>,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2項授權地方政府自行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國中、國小、及訂定「分發入學」的方法。 也就是說,鼓勵大家在地就學,住哪裡就讀哪裡,住在哪個學區的人就讀那個學區內的學校。 當到了分發入學的時間,如果學區內的屆齡兒童「**人數**」大於學區所提供的「**學籍數**」,則該學校成為「**額滿學校**」,就是出現所謂僧多粥少的問題。怎麼解決呢? 等等,現在少子化,怎麼會小孩人數大於學校名額呢?住在學區內的人真的有那麼多,多到大於學籍名額嗎? 眾所皆知,當然是寄戶口啊。 <font color="#f00">根據戶籍法規定,寄戶口是違法的</font>。但寄戶口的人就是多到已經超過學籍名額了。 政府出手規範的目的,本來應該是<font color="#f00">在地就學</font>? 但教育局不想管,它反而將遊戲規則**反過來**設計成2個階段: **第1階段**:要求住在學區內的小孩來證明自己真的有住,我承認這個孩子有住,就讓你「優先分發入學」。 如果你沒辦法證明自己住在學區裡,就落入**第2階段**,跟所有「沒辦法證明自己有住的人」一起比賽,比什麼呢?比誰設籍的越早,越早排序越優先,不管有沒有住。 那孩子要怎麼證明自己真的有住?這規則也是教育局訂的(不是議會立法),教育局說了算,它承認才有效,他不承認你有住,你就是沒住,等第2階段分發。 **有住在學區內的人就分兩種:房子是自己的,或房子是租的。** * 房子如果是爺奶爸媽的,看權狀就好不用訪視,買房4個月就算居住。 * 房子如果是租的,要租6年,而且要上法院公證,1天都少不得,才算你真的有住,不然租賃契約都是假的,不承認孩子有住。 你說附水電瓦斯帳單總該可以吧?里幹事訪視總行吧?教育局說通通不行。 外地寄戶口的人來本地唸書,本地租房子的人反而被擠到離家更遠的地方上學。 本網站旨在說明該法規違憲、臺北市獨步全臺的苛政對租屋兒童的不公義、實際上造成的社會亂象、種種延伸問題,以及教育部國教署放任各縣市政府各行其道、訂定超越母法國民教育法授權範圍的現象。 ## 爭點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訂定國小、國中分發入學辦法,其中設定「租戶歧視條款」 1.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第10條 2. 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第6條 一、違反 **憲法**: 1. 平等原則(§7):非家長、祖父母有房產者4個月即承認實居;租屋者要住6年 2. 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 23 ):(1)公證3、6年為唯一要件無配套、(2)以居住空間所有權之有無設定差別門檻 3. 遷徙自由 ( §10) 4. 受教權 ( § 21 ) 二、違反 **行政程序法**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 2) 1. 法律保留原則 ( § 4 ) 2. 平等原則(§ 6) 3. 比例原則( § 7 ) # 修法訴求: 1. 廢除以公證為承認實居之唯一要件,並增列其他查核[配套]( https://reurl.cc/zADeNV)[target=_blank] 。 2. 租戶實居承認之居住時間門檻應等同於自有戶。 <font color="#f00">**如讀者亦反對北市府教育局規定,懇請轉發,感謝。讓更多同樣人瞭解行政行為並無正當性,為弱勢民眾發聲,敦促政府為人民著想與服務:勿歧視刁難無殼蝸牛家庭、廢除惡法。**</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