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公證還不承認,這不是刁難什麼才是? <font color="#16105c"> 後來即便房東同意陪同上法院公證也無濟於事。因為法院公證只能對於剩下的租期「公證」,往前已經度過的租期只能「認證」,教育局不採納這種契約,一定要三年前就經過公證的房屋租賃契約才承認受理。這種規定確實沒有期待民眾符合的可能。防弊措施實際上排擠的是誠信踏實生活民眾的就學權益,反倒無法杜絕寄戶口擠學區之亂象。 </font> 畢竟,誰想得到,要在孩子2歲的時候,就得邀房東上法院公證,並一簽3年份租約,這樣5歲時才能在申請優先分發於社區就學時,證明自己真的住在那間房子裡呢?難怪房仲總是拿學區廣告宣傳,因為即使在分發作業前一刻買好房子,繳上權狀都來得及,不必大費周章在3年前超前部屬。 ![](https://i.imgur.com/VFlmO9H.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