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 === ## 一、行政命令: ### (一)國小分發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lawId=P05E1003-20211022&realID=05-05-4003&lawArticleContentButton=) 第 十 條 國民小學經教育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 學童與其父母或監護人於基準日前共同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持有下證明文件之一,並有居住事實者,依學童設籍先後順序優先分發入學:   (一)學童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於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之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   (二)連續居住**三年以上**之坐落學區內房屋,**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並提供元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前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水費及電費收據。 二 依前款規定分發後學校仍有缺額時,再依學童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童應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就讀。 ### (二)國中分發 [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lawId=P05D1009-20120806&realID=05-04-1005) 第 六 條 國民中學經教育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新生分發入學原則如下: 一 學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五月份之戶籍謄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依設籍先後優先分發入學:   (一)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二)連續租屋且居住於學區內**六年以上,並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 二、有關 租戶實居認定 違法: (一)違反 **憲法**: 1. 平等原則(§7): 非家長、祖父母有房產者4個月即承認實居;租屋者要住6年 3. 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 23 ): (1)公證為唯一要件、(2)居住年限 5. 遷徙自由 ( §10) 6. 受教權 ( § 21 ) (二)違反 **行政程序法**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 2) 1. 法律保留原則 ( § 4 ) 1. 平等原則(§ 6) 1. 比例原則( § 7 ) ### 補充知識,同場加映: [「不是找民代修法?是教育局自訂的」→法律小教室時間](https://hackmd.io/@HRCN/HksWuljsc) ### 相關法規: -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lawId=P05E1003-20120806&realID=05-05-1003) - [國民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1) - [公證](https://sld.judicial.gov.tw/tw/cp-6077-56291-438f1-171.html) - [教育局洽詢窗口:國小教育科](https://www.do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695FB8F8C55EB11&sms=69B4E6B26379EE4E&s=F9A8D2FFBF0D6737) 張科員 27208889轉6373 - 資格審查通知單: ![](https://i.imgur.com/JOb8koe.jpg) ![](https://i.imgur.com/mPpT4Sq.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