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國籍在臺無依少年問題解決計畫書
## 目錄
1. 問題說明
2. 可能的解決方案
3. 可行性評估
4. 最終選擇的解決方案
5. 法律修訂建議
6. 行動計畫
7. 後續發展和承接計畫
8. 附件:細則條文及立法理由對照表
## 1. 問題說明
外國籍在台無依少年,特別是無國籍寶寶,面臨著複雜的法律和行政困境。儘管內政部宣稱透過跨部會協商會議處理這個問題,並由社家署公布了《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及少年申請認定無國籍人一覽表》,但實際執行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
### 1.1 複雜且耗時的認定程序
雖然政策看似完善,允許發現外國籍無依少年時申請無國籍人的認定並進行歸化,但實際操作中存在以下問題:
- 申請條件限制:僅限於生父不詳、生母為外國人,或生母行蹤不明或已出境的情況。
- 繁瑣的查證過程:需要透過外交部請駐外館處協助向生母原屬國協尋生母行蹤,確認兒少是否擁有該國國籍。
- 嚴格的認定標準:必須同時滿足找尋生母未果,且生母原屬國否認兒少的國籍兩個條件。
### 1.2 時程延誤問題
即使符合所有要件,整個流程仍然耗時冗長:
- 需要先經過3個月的尋親期。
- 之後還需進行收養程序,可能需要1-2年才能完成。
- 最後還有歸化程序。
這導致許多兒少可能在身份未確定的情況下就已達到學齡,影響其受教育權。
### 1.3 國籍認定的灰色地帶
對於原所屬國沒有明確否認國籍的兒少,他們陷入一個尷尬的處境:
- 無法進行歸化。
- 只能持有一年一簽的臨時居留證。
- 每年都需要重新申請,造成生活的不穩定。
### 1.4 失聯移工子女的困境
根據監察院108年度內調100號報告,針對失聯移工被遣返的情況:
- 如果移工返國後無法獨立生活且有未成年子女,則不允許遣返。
- 但這導致兒少可能長期滯留在機構中。
- 更嚴重的是,這些兒少可能連基本的居留身分都沒有,因此無法享有健保等基本權利。
### 1.5 政策執行的矛盾
雖然政策制定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兒少權益,但實際執行中卻可能對兒少造成傷害:
- 程序的複雜性和時間成本可能導致兒少錯過最佳的安置或收養時機。
- 身分的不確定性影響兒少的心理健康和社會融入。
- 基本權利(如健康保險、教育)的取得困難,違背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
### 1.6 跨部門協調的挑戰
問題的解決需要多個部門的協調,包括內政部、外交部、衛福部等,但目前的跨部會合作機制似乎未能有效解決這些複雜問題。
綜上所述,雖然台灣已經意識到無國籍寶寶和外國籍在台無依少年的問題,並試圖通過政策和程序來解決,但現有的方案仍存在諸多不足,無法全面保障這些兒少的權益。我們需要一個更全面、更有效的解決方案來處理這個複雜的問題。
## 2. 可能的解決方案
### 2.1 統一18歲前居留權
為所有在台出生或在台被發現的無國籍寶寶和外國籍無依少年提供統一的居留權,直至他們年滿18歲。這種居留權應與本國兒童享有的權利相同,包括醫療保險、教育權和社會福利等。
### 2.2 簡化身份認定程序
大幅縮短身份認定的時間,並在認定期間立即發放臨時身份證明文件。簡化對原屬國的查證要求,設定明確的回覆期限。
### 2.3 靈活的國籍選擇機制
在兒少滿18歲時,給予他們選擇國籍的權利。可以選擇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或者在特定條件下保留原屬國國籍並獲得長期居留權。
### 2.4 全面的社會融入支持系統
建立專門的教育支持系統,提供語言培訓、文化適應課程等。同時提供心理健康支持服務和社區融入計劃。
### 2.5 優化監護制度
改革現有的監護人制度,允許經過嚴格審核的NGO或個人成為長期監護人,並為監護人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支持。
### 2.6 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
雖然不採用一站式服務,但仍需要建立有效的跨部門協調機制,以確保政策的順利實施和各部門間的有效溝通。
### 2.7 國際合作框架
與相關國家建立合作框架,簡化國籍查證程序,並探討雙邊或多邊協議以解決無國籍兒童問題。
## 3. 可行性評估
### 3.1 統一18歲前居留權
- 優點:
- 直接解決身份不穩定問題
- 確保兒少基本權利
- 有利於長期社會融入
- 缺點:
- 可能需要修改多項法律法規
- 可能引發對國家資源分配的爭議
- 可行性: 高。雖然面臨法律修改的挑戰,但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有望獲得社會支持。
### 3.2 簡化身份認定程序
- 優點:
- 減少兒少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時間
- 提高行政效率
- 缺點:
- 可能增加錯誤認定的風險
- 需要與外交部門密切配合
- 可行性: 中等。需要多部門協調,但有助於解決當前程序冗長的問題。
### 3.3 靈活的國籍選擇機制
- 優點:
- 尊重兒少的自主權
- 提供多元化的未來選擇
- 缺點:
- 可能涉及複雜的國際法律問題
- 需要修改國籍法
- 可行性: 中等。實施難度較大,但長期來看有利於解決無國籍問題。
### 3.4 全面的社會融入支持系統
- 優點:
- 有助於兒少的全面發展
- 促進社會包容
- 缺點:
- 需要大量資源投入
- 可能面臨執行標準不一的問題
- 可行性: 高。可以分階段實施,並利用現有的社會福利系統。
### 3.5 優化監護制度
- 優點:
- 為兒少提供更穩定的照顧環境
- 減輕政府直接管理的負擔
- 缺點:
- 需要建立嚴格的審核和監管機制
- 可能面臨合適監護人不足的問題
- 可行性: 中等。需要careful設計和監管,但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
### 3.6 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
- 優點:
- 提高政策執行的效率和一致性
- 有利於資源的有效利用
- 缺點:
- 可能面臨部門間權責劃分的問題
- 需要強有力的領導和協調
- 可行性: 中等。需要高層的支持和推動,但對於有效實施政策至關重要。
### 3.7 國際合作框架
- 優點:
- 有助於從源頭解決無國籍問題
- 提高國籍認定的效率
- 缺點:
- 需要複雜的外交談判
- 效果可能受限於其他國家的配合程度
- 可行性: 低到中等。short-term內難以全面實現,但可以start與特定國家建立雙邊合作。
## 4. 最終選擇的解決方案
綜合考慮各方案的優缺點和可行性,並著重考慮確保無國籍寶寶和外國籍在台無依少年在18歲前擁有與國人相同的居留權,我們建議採取以下綜合性解決方案:
### 4.1 統一18歲前居留權
1. 修改相關法規,確保所有在台出生或在台被發現的無國籍寶寶和外國籍無依少年,在18歲前享有與本國兒童相同的居留權。
2. 這種居留權應自動授予,不需要每年更新或審查。
3. 居留權應包括完整的社會福利、醫療保險、教育權等基本權利。
### 4.2 簡化身份認定程序
1. 大幅縮短身份認定的時間,從現有的可能長達數年縮短到最多6個月。
2. 在身份認定期間,立即發放臨時身份證明文件,確保兒少可以立即享有基本權利。
3. 簡化對原屬國的查證要求,如果在3個月內沒有得到明確回覆,則視為該國不承認兒少國籍。
### 4.3 靈活的國籍選擇機制
1. 在兒少滿18歲時,給予他們選擇國籍的權利。
2. 如果選擇中華民國國籍,簡化歸化程序。
3. 如果選擇保留原屬國國籍(如果有的話),提供長期居留權的選項。
### 4.4 合憲性檢視
本提案在設計過程中充分考慮了合憲性問題,特別是關於平等權的保障。以下是從憲法理論和相關判例的角度進行的深入分析:
1. 憲法基礎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條文確立了平等權作為基本人權的地位。同時,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這為保護包括無國籍兒童在內的弱勢群體提供了憲法依據。
2. 平等權的實質內涵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平等權的內涵不僅止於形式上的平等對待,也包括實質平等的追求。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群體,國家有義務採取積極措施以實現實質平等。本提案中為臺外國籍無依兒少提供的特殊保護措施,正是基於此實質平等的理念。
3. 差別待遇的正當性
本提案中對無國籍寶寶的特殊待遇可能引發差別待遇的質疑。然而,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差別待遇若符合比例原則且具有正當目的,則不違反平等原則。我們的提案旨在保護極度弱勢的無國籍兒童,具有維護人性尊嚴、保障基本人權的正當目的,且採取的措施與目的之間具有實質關聯,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4. 兒童權利的特殊保護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已被台灣立法院透過施行法予以國內法化。 CRC第2條規定締約國應確保兒童不因國籍等狀況不同而受到歧視。我們的提案正是落實這項國際人權標準的具體措施。
5. 國籍自決權的憲法基礎
本提案中引入的國籍選擇權,可以從憲法第10條所保障的遷徙自由延伸解釋,允許在臺無依兒少在成年後選擇國籍,正是對這基本人權的尊重與保障。
6. 比例原則的適用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涉及外國人權利的法律規定應符合比例原則。本提案中簡化國籍確認程序、發放臨時居留證等措施,都是在權衡公共利益和個人權利後,選擇對基本權利限制最小的手段,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7. 社會國原則的體現
我們的提案也體現了憲法隱含的社會原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指出,國家應積極提供給付以保障人民生存權。為無國籍寶寶提供教育、醫療等基本權利保障,正是這項原則在特定族群上的具體實踐。
綜上所述,本提案在設計上充分考慮了憲法對基本權利的保障,特別是平等權的實質內涵。我們的解決方案不僅沒有牴觸憲法規定,反而是對憲法精神的積極實踐。透過為極度弱勢的無國籍兒童提供特殊保護,我們旨在實現實質平等,這符合現代憲法理論對平等權的理解,也與司法院大法官的相關解釋精神一致。
## 5. 法律修訂建議
我們建議對以下法律進行修訂:
### 5.1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建議
新增條文:
```
第 X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生或被發現的無國籍兒童及少年,以及外國籍無依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者,應享有與本國籍兒童及少年同等的居留權利。
前項所指兒童及少年,其居留權利自動生效,無需每年更新,直至其年滿十八歲止。
主管機關應會同衛生福利部、教育部等相關部門,制定相關辦法,確保第一項所指兒童及少年享有完整的社會福利、醫療保險、教育權等基本權利。
第一項所指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時,得依個人意願選擇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或申請長期居留。相關程序應予以簡化。
```
### 5.2 《國籍法》修正建議
修改第四條,增加以下內容:
```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X 條規定的無國籍人或外國人,年滿十八歲,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保留原有的1-5項要件]
申請歸化者之居留期間,自出生或被發現時起算。
```
## 6. 行動計畫
1. 前期準備階段(2023年9月-10月)
- 深入研究無國籍寶寶和外國籍在臺無依少年的法律處境
- 諮詢法律專家和NGO,了解實際案例和挑戰
2. 資源整合平台開發(2023年10月-11月)
- 設計針對18歲以下無國籍寶寶和外國籍無依少年的資源整合平台
- 收集和整理相關法律資訊、社會資源、教育資源等
- 開發用戶友善的界面,確保易於使用和理解
3. 法治教育創新方案設計(2023年10月-11月)
- 基於研究結果,設計創新的法治教育方案
- 融入案例研究、角色扮演等互動元素
- 製作教育材料,如影片、海報、互動遊戲等
4. 試行和完善(2023年11月)
- 在清華大學和合作學校進行小規模試行
- 收集feedback並進行必要的調整
- 完善資源整合平台和法治教育方案
5. 參賽準備(2023年11月-12月)
- 製作比賽簡報和展示材料
- 準備口頭報告和可能的質詢回應
- 進行模擬展示和練習
6. 參加比賽(2023年12月)
- 參加決賽
- 展示資源整合平台和法治教育創新方案
- 與評審和其他參賽者交流,吸收反饋
## 7. 後續發展和承接計畫
1. 持續發展資源整合平台
- 交由清大學生會性別及人權研究部負責平台的維護和更新
- 定期檢視和更新平台上的資訊
- 根據使用者反饋持續優化平台功能
2. 建立校際合作網絡
- 組織定期的校際會議,討論無國籍寶寶和外國籍無依少年權益問題
- 建立資訊共享機制,促進經驗交流
- 合作開展更大規模的研究項目
3. 持續關注政策發展
- 密切關注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變化
- 適時提出政策建議書
- 與相關NGO保持聯繫,了解實際情況
4. 年度回顧和計畫更新
- 每學年末進行工作回顧和效果評估
- 製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計畫
- 確保項目的持續性和有效性
## 8. 附件:細則條文及立法理由對照表
### 外國籍在臺無依兒童及少年居留權益保障辦法(草案)
| 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X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 | 明確規定主管機關。 |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生或被發現的無國籍兒童及少年,以及外國籍無依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者。 | 界定適用對象,與《入出國及移民法》新增條文一致。 |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居留權利,包括但不限於:<br>一、全民健康保險<br>二、義務教育<br>三、社會福利服務<br>四、勞動權利保障 | 明確列舉居留權利的具體內容,確保與本國兒童享有同等權利。 |
| 第五條 主管機關應於發現第三條所定兒童及少年後,立即核發居留證。居留證效期至持證人年滿十八歲止,無需每年換發。 | 規定居留證的核發時機和有效期限,減少行政程序。 |
| 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身分認定機制。身分認定程序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期間應核發臨時身分證明文件,使其得以享有第四條所列權利。 | 簡化身分認定程序,確保兒少在認定期間也能享有基本權利。 |
| 第七條 持有居留證之兒童及少年有權接受公私立學校教育,其入學程序、學費減免等事項,準用本國籍學生相關規定。 | 確保教育權,促進社會融入。 |
| 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衛生福利部建立特殊協助機制,為第三條所定兒童及少年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支持、語言訓練和文化適應課程。 | 提供全面的社會融入支持。 |
| 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監護人制度,允許經過認證的個人或組織擔任監護人。監護人的選任、監督及權責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衛生福利部另定之。 | 優化監護制度,確保兒少得到適當照顧。 |
| 第十條 第三條所定兒童及少年年滿十七歲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告知其年滿十八歲後的權利義務,並提供必要的諮詢和協助。 | 確保成年前的過渡準備,保障知情權。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明定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