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性別人權研究部補助細則 ## 第一章 總則 ### 第1條 (立法目的) 為落實本會章程第57條保障少數群體及第58條核心價值之規定,並執行本部補助業務,特訂定本細則。 ### 第2條 (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校內團體及個人向本部申請補助之案件。 ### 第3條 (補助原則) 本部補助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並積極推動性別主流化、族群主流化,關注環境永續及高教治理等議題。 ### 第4條 (經費來源) 本補助經費來源為學生會年度預算中分配予本部之經費,以及其他專案經費。 ## 第二章 補助類別與項目 ### 第5條 (補助類別) 本部補助分為以下類別: 一、性別平等類 二、原住民權益類 三、國際學生融合類 四、身心障礙權益類 五、人權倡議類 六、環境永續類 七、高等教育治理類 八、創新議題類 ### 第6條 (補助項目及標準) 各類別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餐費: (一) 每餐最高補助100元 (二) 半日活動(4小時以上)最高補助120元 (三) 全日活動最高補助240元 (四) 兩天以上活動:第一天最高補助240元,第二天起每天最高補助300元 (五) 茶點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40元 二、講師鐘點費: (一) 校內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1,000元 (二) 校外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2,000元 (三) 每日每位講師補助時數以6小時為上限 三、評審費:每小時2,000元,半日以4,000元為上限 四、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1,000元 五、交通費:依活動區域核實補助 六、印刷費:包含影印費、手冊、講義印製、海報及布條製作費等,核實補助 七、材料費:核實補助 八、保險費:核實補助 九、設計費:每件最高補助2,000元 十、器材租借費:核實補助 十一、場地租借費:校外場地核實補助,校內場地不予補助 十二、雜費:以總預算5%為上限 ### 第7條 (補助上限) 各類別活動補助上限如下: 一、小型活動(參與人數50人以下):最高補助10,000元 二、中型活動(參與人數51-100人):最高補助30,000元 三、大型活動(參與人數101人以上):最高補助50,000元 四、特殊專案:經審查小組審議通過者,不受上述金額限制 ## 第三章 申請程序 ### 第8條 (申請時間) 本部每學期至少開放兩次補助申請,具體申請時間應提前一個月在本會官方網站及社交媒體平台公告。 ### 第9條 (申請資格) 申請者須為本校在學學生或正式立案之學生社團。 ### 第10條 (申請文件) 申請者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補助申請表 二、計畫書(須包含計畫目標、執行方式、預期成果、與相關議題之連結) 三、經費預算表 四、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文件 ### 第11條 (申請流程) 一、申請者應在公告的申請期限內提交完整申請文件。 二、本部應於收到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確認文件是否完備。 三、文件不完備者,本部應通知申請者於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四、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部得拒絕受理該申請案。 ## 第四章 審查程序 ### 第12條 (審查小組) 一、本部應組成審查小組,成員包括: (一) 本部部長及副部長 (二) 本部各類別專責成員共8名 (三) 行政中心代表1名 (四) 外部專家3名 二、外部專家應具有性別研究、人權、多元文化等相關領域之專業背景。 三、審查小組成員名單應公開,但得採匿名方式呈現外部專家資訊。 ### 第13條 (審查標準) 審查標準包括但不限於: 一、計畫之創新性(占比15%) 二、計畫之可行性(占比20%) 三、計畫之影響力(占比25%) 四、與所選類別議題之相關性及深度(占比30%) 五、跨類別合作程度(占比10%) ### 第14條 (審查流程) 審查分為兩個階段: 一、書面審查: (一) 審查小組成員對每份申請案進行評分。 (二) 秘書處計算平均分數並排序。 (三) 審查小組討論並決定進入面試階段的申請案。 二、面試: (一) 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者參加面試。 (二) 申請者簡報計畫內容(15分鐘)。 (三) 審查小組提問與討論(15分鐘)。 ### 第15條 (利益迴避) 審查小組成員與申請案有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避該案之審查。 ### 第16條 (審查結果) 一、審查結果應於審查完成後兩週內在本會官方網站公告。 二、本部應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者審查結果。 三、對於未獲補助之申請案,應提供詳細的書面回饋。 ## 第五章 經費核撥與執行 ### 第17條 (撥款方式) 獲補助案件之經費分三期撥付: 一、第一期(占比40%):於計畫開始前撥付 二、第二期(占比30%):於期中報告審核通過後撥付 三、第三期(占比30%):於期末成果報告審核通過後撥付 ### 第18條 (計畫執行) 一、受補助者應依照申請計畫確實執行。 二、計畫如有重大變更,應事先報本部核准。 三、未經核准逕自變更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減少補助金額或要求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 第19條 (核銷規定) 一、所有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辦理,並應註明支出項目及金額。 二、原始憑證應併同收支清單,於活動結束後15日內送交本部審核。 三、如有賸餘款項應於結案時一併繳回。 ### 第20條 (成果報告) 受補助者應提交: 一、期中進度報告:計畫執行過半時 二、期末成果報告: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 三、影響力評估報告: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 ### 第21條 (報告審核) 一、本部應於收到報告後兩週內完成審核。 二、報告內容不完整或執行成效不佳者,本部得要求限期修正或補充。 三、逾期未修正或補充不完全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減少或暫緩撥付補助款。 ## 第六章 後續追蹤與罰則 ### 第22條 (成果發表) 一、本部應每年舉辦至少一次成果發表會。 二、受補助者有義務參與成果發表會,分享計畫執行經驗與成果。 ### 第23條 (違規處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停止補助、撤銷補助或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變更計畫未經核准 二、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三、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各項報告或申請核銷 四、違反本細則或其他法令規定 ### 第24條 (延期與撤案) 一、受補助者如因故無法執行計畫,應於計畫執行前以書面資料提出延期申請,經本部核准後始得延期。 二、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如欲撤案,應以書面資料提出申請,並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 第七章 附則 ### 第25條 (補助金額) 各類別之補助金額上限,由本部視當年度預算情況另行公告。 ### 第26條 (未盡事宜)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27條 (施行與修正) 本細則經學生會行政中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