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促進人權條例 ##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立法目的) 為促進及保障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之人權,落實性別平等、族群平等、國際學生權益保障等核心價值,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 第3條 (適用對象)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本校全體在學學生。 第4條 (名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權:指與人之尊嚴、自由、平等相關之基本權利。 二、性別平等:指不因生理性別、性別認同、性別氣質、性傾向等而受到歧視或不平等對待。 三、族群平等:指不因種族、膚色、語言、宗教、民族本源或族裔而受到歧視或不平等對待。 四、國際學生:指就讀於本校之外國籍學生、僑生、港澳生及陸生。 第5條 (基本理念) 本校學生會促進人權之基本理念如下: 一、尊重人性尊嚴,維護個人自主。 二、保障平等權利,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 三、促進多元文化,尊重差異。 四、保障弱勢群體權益,促進實質平等。 五、鼓勵公民參與,培養人權意識。 第6條 (施政方針) 行政中心應將促進人權列為年度施政計畫之重點,明定相關政策方針與推動項目,並編列預算執行之。 第7條 (經費來源) 本條例所需經費,由行政中心年度預算支應。必要時得向校方申請專案補助。 第8條 (人權影響評估) 行政中心制定重要政策或法規時,應進行人權影響評估,確保其不會對學生權益造成負面影響。 ## 第二章 組織及職掌 第9條 (性別人權推動會議) 行政中心應設立性別人權推動會議,負責規劃、協調及推動本校性別平等、人權保障相關事務。其組織辦法另定之。 第10條 (性別人權推動會議職責) 性別人權推動會議之職責如下: 一、制定本校性別平等及人權保障政策。 二、協調各部門執行人權相關業務。 三、監督人權保障措施之實施成效。 四、處理重大人權申訴案件。 五、其他與促進性別平等及人權保障相關之事項。 第11條 (行政中心各部門職責-總論) 行政中心各部門應依其職掌,積極推動人權保障相關業務,並定期向性別人權推動會議報告執行情況。 第12條 (學權部職責) 學權部負責學生權益維護、申訴管道建立及相關政策研擬,其職責如下: 一、建立並維護學生權益申訴機制。 二、進行學生權益相關調查研究。 三、提供學生權益諮詢服務。 四、研擬學生權益保障政策及法規。 五、監督校方落實學生權益保障措施。 六、協助處理學生權益受損案件。 七、其他與學生權益維護相關之事項。 第13條 (學權部-申訴機制) 學權部應建立多元、便捷的學生申訴管道,包括但不限於: 一、設立學生權益申訴專線。 二、建立線上申訴平台。 三、設置實體申訴信箱。 四、提供面對面諮詢服務。 第14條 (學權部-調查研究) 學權部應定期進行下列調查研究: 一、學生權益狀況調查。 二、校園人權氛圍評估。 三、特定權益議題深入研究。 四、學生需求評估。 第15條 (學權部-政策研擬) 學權部應基於調查研究結果,研擬相關政策建議,包括: 一、學生權益保障制度改善建議。 二、校園人權環境優化方案。 三、特定群體權益保障專案。 四、學生參與校務決策機制強化方案。 第16條 (秘書處職責) 秘書處負責人權相關文書處理、資料建檔及對外聯繫事宜,其職責如下: 一、處理人權相關會議之召開、紀錄及追蹤。 二、建立並維護人權案件檔案系統。 三、統籌人權相關對外聯繫及合作事宜。 四、協助編製人權年度報告。 五、其他行政支援事項。 第17條 (秘書處-檔案管理) 秘書處應建立完整的人權案件檔案管理系統,包括: 一、案件分類與編碼制度。 二、案件處理流程紀錄。 三、案件結果追蹤機制。 四、檔案保密措施。 五、定期統計分析。 第18條 (秘書處-對外聯繫) 秘書處負責之對外聯繫事宜包括: 一、與校方相關單位之聯繫協調。 二、與校外人權組織之交流合作。 三、與媒體之溝通聯繫。 四、國際人權組織之聯繫與合作。 第19條 (資訊處職責) 資訊處負責人權資訊系統建置、維護及相關數據分析,其職責如下: 一、建立並維護人權資訊管理系統。 二、開發人權相關應用程式。 三、進行人權相關數據分析。 四、提供資訊安全保障。 五、其他與人權資訊化相關之事項。 第20條 (資訊處-資訊系統) 資訊處應建立包含以下功能的人權資訊管理系統: 一、線上申訴平台。 二、案件追蹤系統。 三、數據分析dashboard。 四、資源共享平台。 五、線上學習模組。 第21條 (資訊處-數據分析) 資訊處應定期進行以下數據分析: 一、申訴案件類型分析。 二、人權狀況趨勢分析。 三、政策成效評估分析。 四、預測模型建立。 第22條 (活動部職責) 活動部負責辦理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講座及工作坊,其職責如下: 一、規劃並執行人權教育系列活動。 二、舉辦人權主題講座及工作坊。 三、組織人權相關競賽及展覽。 四、製作人權教育宣導材料。 五、其他與人權教育推廣相關之事項。 第23條 (活動部-教育活動) 活動部應每學期得舉辦以下活動: 一、人權週系列活動。 二、人權電影展。 三、人權主題辯論賽。 四、人權教育工作坊。 五、國際人權日紀念活動。 第24條 (活動部-宣導材料) 公關活動部應製作多元化的人權教育宣導教材,例如: 一、人權主題海報。 二、人權教育手冊。 三、人權議題短片。 四、人權主題文創品。 五、社群媒體宣導內容。 第25條 (人權專責人員) 行政中心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其人數應視業務需求適時調整。 第26條 (人權專責人員資格) 人權專責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人權相關科系畢業。 二、具有人權工作經驗。 三、曾受人權專業訓練。 第27條 (人權專責人員培訓) 行政中心應定期為人權專責人員安排專業培訓,以提升其人權知識及實務能力。 第28條 (諮詢委員會) 性別人權推動會議應聘請校內外專家學者、學生代表組成人權諮詢委員會,提供人權政策諮詢及建議。其組織及運作辦法另定之。 第29條 (諮詢委員會職責) 人權諮詢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提供人權政策諮詢。 二、審議重大人權計畫。 三、評估人權保障成效。 四、提出人權改善建議。 五、其他有關人權促進事項。 ##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措施 第30條 (教育宣導) 行政中心應定期舉辦人權教育講座、工作坊、影展等活動,提升學生人權意識。 第31條 (人權課程) 行政中心應與校方合作,推動將人權教育納入通識課程或專業課程,培養學生人權素養。 第32條 (人權調查) 行政中心應每學年進行一次學生人權狀況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 第33條 (申訴管道) 行政中心應建立暢通之人權申訴管道,並訂定處理流程,確保學生權益受損時得以獲得及時救濟。 第34條 (申訴保護) 對提出申訴之學生,行政中心應採取適當措施,保護其不因申訴而遭受不當對待。 第35條 (輔導機制) 行政中心應建立人權輔導機制,協助因人權受損而影響學習或生活之學生。 第36條 (心理支持) 行政中心應與學校心理諮商中心合作,為人權受損學生提供心理支持服務。 第37條 (獎勵措施) 行政中心應訂定辦法,獎勵對促進校園人權有卓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第38條 (國際交流) 行政中心應積極推動國際人權交流活動,拓展學生國際視野。 第39條 (弱勢關懷) 行政中心應特別關注弱勢群體學生之權益,採取積極措施確保其平等參與校園生活。 第40條 (無障礙環境) 行政中心應與校方合作,持續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權益。 ## 第四章 經費補助 第41條 (補助原則) 行政中心為促進校園人權,得補助學生個人或團體辦理相關活動、研究或計畫。 第42條 (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為本校在學學生或經核准立案之學生社團。 第43條 (補助類別) 補助類別如下: 一、性別平等類 二、族群平等類 三、國際學生權益類 四、身心障礙學生權益類 五、其他人權議題類 第44條 (補助項目) 補助項目包括但不限於: 一、人權教育活動經費 二、人權相關研究計畫經費 三、出席國內外人權會議之差旅費 四、出版人權相關刊物之費用 五、人權主題藝文創作經費 六、其他與促進人權相關之必要支出 第45條 (申請程序) 申請補助應檢具計畫書、經費預算等相關文件,向行政中心提出。詳細申請程序由行政中心另定之。 第46條 (審查標準) 補助案件之審查標準如下: 一、計畫內容與促進人權之相關性(30%) 二、計畫可行性(25%) 三、預期成效(25%) 四、經費編列合理性(20%) 第47條 (經費撥付)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其經費撥付方式如下: 一、核定後撥付補助金額之50% 二、期中報告審核通過後撥付30% 三、結案報告審核通過後撥付剩餘20% 第48條 (成果報告)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向行政中心提交成果報告及經費使用明細。 第49條 (成果發表) 受補助者應配合行政中心安排,公開發表計畫成果,以擴大計畫影響力。 第50條 (補助回收)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中心得要求其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金: 一、檢送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三、未經核准變更計畫內容 四、未依規定期限繳交成果報告 五、其他違反補助規定之情事 第51條 (補助紀錄) 行政中心應建立補助案件資料庫,記錄各案件之執行情況及成效,作為未來審核之參考。 ##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52條 (年度報告) 行政中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提交年度人權工作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年度人權工作執行概況 二、重大人權案件處理情形 三、人權狀況調查結果分析 四、補助案件執行成效 五、次年度工作計畫 第53條 (績效評估) 行政中心應建立人權工作績效評估機制,定期檢討各項措施之成效。 第54條 (外部稽核) 行政中心應邀請校外人權專家進行年度稽核,提供改進建議。 第55條 (資訊公開) 行政中心應主動公開人權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 一、人權政策及法規 二、人權案件統計資料 三、人權調查報告 四、補助案件清單及成果 五、年度工作報告 第56條 (申訴管道) 學生對行政中心執行本條例相關業務如有疑義,得向性別人權推動會議提出申訴。 ## 第六章 附則 第57條 (施行細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中心定之。 第58條 (定期檢討) 本條例應每兩年檢討一次,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進行修正。 第59條 (其他人權保障規定)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律及學校規定辦理。 第60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次屆行政中心執行長就任時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