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gs: 機器人社群 --- # 逢甲大學智慧機器人社群器材管理辦法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 - 本組辦法程依據「逢甲大學智慧機器人社群組織章程」訂定之。 - 第二條 - 逢甲大學智慧機器人社群(以下簡稱本社群)為妥善管理本社群器材之借用與管理故訂定本辦法。 - 第三條 - 本組辦法所稱之器材,分類如下: - 資本門: - 一、儀器與設備。 - 二、圖書資源。 - 三、其他非消耗物品。 - 經常門: - 一、日常用品。 - 二、文具用品。 - 三、其他消耗性物品。 ### 第二章管理 - 第四條 - 器材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 一、社群負責人:監督並協助事務部進行器材管理。 - 二、事務部 : 管理並統籌器材管理相關事宜。 - 三、社群社員 : 負責保持其良好使用狀態。 - 第五條 - 其他單位向本社群借用器材,事務部有權過問其用途、來源及使用期限。 - 第六條 - 器材放置位置固定後不得任意放置,且社群社員有維持器材整齊與清潔之責任,並聽從事務部分配並執行。 - 第七條 - 特殊器材由添購部門自行進行管理與維護,由事務部每學期進行覆核,以下為特殊器材之定義 - 一、伺服器與相關網路設備 - 二、機器人與馬達 - 三、公文資料簿 ### 第三章添購 - 第八條 - 依據「逢甲大學智慧機器人社群財務管理辦法」進行申請添購。 - 第九條 - 新增器財經驗收並完成採購程序後,由事物部予以編號,並登記列管。 - 第十條 - 若添購器材為資本財,添購之器材須於一周內納入本社財產列表中,並於財產上貼上財產標籤,財產標籤之內容包含: - 名稱 - 流水號 - 財產編號 - 添購案名 - 添購日期 - 使用年限 - 金額 - 二維碼 - 第十一條 - 器材增加之登記,一般依下列憑證為之: - 一、動用預算申請表。 - 二、支出憑證粘存單。 - 三、財產新增表。 ### 第四章捐贈 - 第十二條 - 受贈予之設備應建檔記錄,書面報告上應有贈予人或代表人簽名、當屆社群負責人與事務部簽名、設備狀況之詳述。 ### 第五章租借 - 第十三條 租借情況分為兩類,一為一般借用,二為臨時借用,三為長期借用 - 一般 - 社群幹部及社群社員日常借用之使用 - 具體條目參照第十六條 - 臨時 - 活動、緊急情況借用之使用 - 具體條目參照第十七條 - 長期 - 借用超過一個月 - 具體條目參照第十八之五條與第十八之六條 - 第十四條 - 器材借用人有義務保持器材之完整。 - 第十五條 - 若器材有損壞情形,事務部有責任及權力要求器材借用人進行賠償或修復。 - 第十六條 - 器材之交付及歸還,須經由事務部及活動總召親自清點,器材借用人有義務向事務部說明器材使用狀況。 - 第十七條 - 經常門將不外借予社外單位。 - 第十八條 - 以下針對一般借用進行規則說明 - 第十八之一條 - 須依規定填寫器材借用清單,並交由事務部審核通過,借出日期為通過日期 - 第十八之二條 - 一般借用時限為兩周,至長延至一個月 - 第十八之三條 - 延長借用須於歸還期限前兩日提交申請 - 第十八之四條 - 若器材累積借用超過一個月,需更改為長期借用,至長為一學期 - 第十八之五條 - 若非因緊急或意外狀況,事務部將有權拒絕交付任何未經正確程序辦理出借之器材。 - 第十八之六條 - 一般借用之器材皆須標明借用人、出處、借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項等。 - 第十九條 - 以下針對長期借用進行借用說明 - 第十九之一條 - 長期借用須向事務部提出申請並經由全體幹部開會審議,會議出席人員須超過幹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並達與會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核准。 - 第十九之二條 - 長期借用於幹部會議中通過後,事務部須於一日內借出,借出日期為會議日期 - 第二十條 - 以下針對臨時借用進行借用說明 - 第二十之一條 - 經當屆社群負責人與事務部皆同意即可借用,借出日期為同意日期 - 第二十之二條 - 借出時限至長為三日 - 第二十之三條 - 借出後須於五日內填寫器材借用清單,並交由事務部審核 - 第二十一條 - 臨時借用及長期借用,以本社活動為優先,其次為社員。 - 第二十二條 - 如未經同意私自取用,將停止該人或該單位借用權一個月。 ### 第六章歸還 - 第二十三條 - 歸還器材時,須經由事務部再次測試器材之功能及檢查相關配備之完整。 - 第二十三之一條 - 歸還器材時,事務部與借用人皆須於借用清單上簽名。 - 第二十四條 - 器材歸還時,若有毀損,須視損壞程度賠償,或請使用者恢復其樣貌及功能。 - 第二十五條 - 若本社器材於借用期間遺失或盜竊時,由借用人賠償相同物品。 - 第二十六條 - 器材發生毀損,經測試後若無法修復,由借用人賠償相同物品。 ### 第七章修繕 - 第二十七條 - 事務部應檢查所屬器材之保養狀況,適時申請保養或修繕,並做成紀錄備查,若器材須維修,由事務部進行修繕。 ### 第八章報廢 - 第二十八條 - 經常門之財產不適用於報廢之原則 - 第二十九條 - 資本門若因毀損、遺失及老舊等狀況,經事務部與當屆社群負責人鑑定確實不堪使用,可填寫器材報廢單並申請報廢。 - 第三十條 - 器材報廢須向事務部提出申請並填寫器材報廢單,經由事務部與社群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報廢。 - 第三十一條 - 未經核准報銷之財產,原保管單位或幹部之責任不得解除。 ### 第九章清點 - 第三十二條 - 事務部每學期至少須進行一次器材清單的清點,以確認器材是否有遺失。 - 第三十三條 - 事務部應依器材增、減、折舊編製相關報表,以確保財產帳目之正確性。 ### 第十章移交 - 第三十四條 - 當屆事務部須於移交前與當屆社群負責人進行總清點並製作器材清單交接單與器材清單。 - 第三十五條 - 移交人為當屆事務部部長,接收人為下屆事務部長,並須由當屆社群負責人進行監督。 - 第三十五之一條 - 各部門於移交後,當屆幹部與下屆幹部需共同簽名並拍照,後將資料移交文書部紀錄。 - 第三十六條 - 移交項目包括資本門(設備、桌椅等)、經常門(如釘書機、麥克筆等)。 - 第三十六之一條 - 移交時須檢附本社群會辦「社群器材清冊」一式四份,由當屆與下屆事務部、當屆與下屆社群負責人和社團各執一份,並當面清點各組詳細器材內容。 - 第三十七條 - 當屆與下屆社群負責人及當屆與下屆事務部,應於交接後兩周內,辦妥移交手續。 ### 第十一章器材管理辦法修正條例 - 第三十八條 - 器材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需經事務部會議通過,並陳請當屆社群負責人核定後於幹部會議提出。 - 第三十九條 - 事務部有義務解釋器材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之修正項目,並製作條文對照表 - 第四十條 - 器材管理辦法修正案應經由幹部大會通過,會議出席人員須超過幹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並達與會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