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承哲(2022年12月03日),怎麼打逆風局?絕處逢生的逃跑計劃[投影片&講義],成功演辯社「辯論沙龍」。https://hackmd.io/@DebateTeddyBear/r1xO6YCSJl # 2022辯論沙龍【逆風局的逃生守則】 <iframe src="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TvJakDgauriSf1sFx2NwAl915Thx0NBT2Oqf0OTO-uGx6EfDPNO-g7QvBbWwZFLHpJA4YculMTBtdZ/embed?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frameborder="0" width="100%" height="499" allowfullscreen="true" mozallowfullscreen="true" webkitallowfullscreen="true"></iframe> <style> P {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distribute; } .padding-left { padding-left: 3em; } </style> ## 前言 這堂課是準備給對辯論技術有基本認識,卻對掌握比賽勝負有障礙的選手,因此,只要是我認為現役選手應該知道的概念,都會非常粗略的帶過,重點會放在這些基本技術如何被應用,並試著將經驗老道的選手理解比賽的畫面以較為具體的方式與各位說明,期許能為各位打開不同的視野。 由於多數內容都是我試著捕捉經驗中的種種感受,並試著以自己的詞彙表達,故課程中會有許多感受層面的敘述,那些不見得是最合宜的答案,有可能是我還沒想到更好的說明方式,所以希望各位能透過問答的方式來盡量排除理解誤區,這堂課要上的好懂,很大一部分需要聆聽者的踴躍發言,所以不要害怕對不理解的詞彙或概念提問,有高機率是我的問題而不是你的問題(?),這些即時反饋也能幫助我找到更好的表達方式。 ## 戰局的順逆風 首先,逆風局的贏法不會跟順風局或五五開有任何差異,順逆風這些是對過程的觀察,而比賽的終局勝負是一種「論點成立狀態的整體評價」,是對靜態結果的敘述,中間到底發生幾波的拋接球,並不直接影響結果判斷。 排除實質論點判斷,戰況會有順逆風的「感受」,有兩種理解: 1. 在各個競賽階段對於當下論點的整體評價偏向(客觀)。 2. 其中一方有較多應回應而未回應的質疑(主觀)。 前者是將論點終局評判拆成很多個檢查點,雖然在解釋上是合理的,但與真實世界的判決歷程有些出入,多數裁判會在比賽結束後做一次性的通盤檢視,比賽途中多次整理雙方論證是件吃力不討好的事,不僅對於最終判決沒有幫助,且很浪費腦力與專注力。 因此,大多的順逆風狀態都只是一種主觀感受,裁判會以自身經驗來去判斷哪些是應該回答的問題、哪些不是,並在未細緻整理的狀況下,以哪一方提出了較多有效的質疑,且有沒有得到合宜的回應作為各階段評價標準。最典型的情境就是選手分很多層次攻擊同一論點時,雖然會得到比較多的階段性分數,但在論點判決時的結論和只打最後一層完全相同,都是該論點不成立。 因此,選手要能化解逆風情勢,核心的能力有二: 1. 跳脫感受辨識戰局進展的能力。 2. 足以推翻裁判主觀上逆風感受的表述能力。 就個人近年評比賽的經驗,體感上有九成以上的逆風都不是真逆風,僅是雙方選手在呈現技術上有落差罷了,但如果選手扛不住感受上的壓力,這種狀況就會持續到比賽結束[^1],十分可惜。 [^1]: 裁判講評的時候通常會說基於該方論證完整性較高,所以判了多一點的論點分之類的,這句話便象徵著勝方並無取得論點上的壓倒性優勢,不得已才下出這麼曖昧的結論。 ## 架構感是什麼? 先從辨識戰局能力的培養,也就是架構感開始講起。大家一定在聽講評的時候聽過「架構感」這神秘的詞,但到底什麼是架構感?最常見的說法是知不知道自己要怎麼贏比賽,嚴格來說沒說錯啦,但這說法讓架構感一詞瞬間變成廢話,好像只是在故弄玄虛。 問題在於,多數人混淆了「戰術思維」與「架構感」兩個概念,架構感是個脫離辯論競技也能獨立存在的概念,意即論證命題是否為真時,當事人可否理解各項資訊之於整體論證的意義與功能,哪些爭議隸屬於大前提、哪些是小前提。 比方說,打廢除死刑這題時,正方常講說: 死刑會發生誤判,導致無辜人民生命受侵害(以下窮舉司法機關漏洞與疑似誤判案例),因此我國應廢除死刑。 我知道大部分稿都是這樣寫,畢竟比較便於呈現,但這段論述無法呈現誤判與相關資料之於廢除死刑這一命題間的關係,以至於討論起來常常不知道自己到底在討論啥。 我們先套進三段式論證的結構,命題既然是要論證廢除死刑,代表結論確定是「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而各論點即是三段論的中名詞: 1. 我國普通刑法中會發生OO的刑罰類別應當廢除 2. 死刑會發生OO 3. 故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 整理完之後把誤判套進去,不難發現申論稿寫法的問題在於整段都僅說明小前提的死刑會發生誤判,但為何有誤判的刑罰就應當廢除是幾乎沒有提及的,因此,這個論證本身即是有缺失的。 大部分反方都能想到要上去問「有沒有要廢除其他也可能發生誤判的刑罰」,但正方回應說死刑具有不可回逆性、或是死刑會侵害生命權之後就不了了之,這個沒有架構感的體現,提問人沒有意識到自己在挑戰的是大前提不存在,只覺得正方這樣好像怪怪的,但沒有任何結論。 對於架構有清楚認知的話,到這邊應該要意識到正方的論點不是誤判,因為對方已否認了「誤判本身可以做為刑罰廢除的理由」,真正的大前提應該是不可回逆的刑罰應當廢除,而誤判是大前提得以成立的理由,此時利益已不是原先的避免殺死無辜民眾,而是廢除死刑後的世界更有機會平反。 架構感要從習慣中培養,最基礎的就是不要用某資料是對正方/反方有利的方式理解,而是該份資料要怎麼被使用在正方跟反方中,對於論證產生的影響是什麼,或是在評價論點的時候,試著用除了削弱/擊倒以外的詞彙來去描述每個論點的狀態,這些都能幫助選手有意識的去建構論證與命題間的關聯性。 ## 利用架構感判斷論點狀態 要跳脫以量取勝的戰局判斷習慣,我們可以先將三段式論證的架構套進每個論點中,再進一步區分各個攻防是打大前提還是小前提。原則上,行動型命題的論點必須能回答兩個子命題: 1. (論點)是不是我們做出/判斷A的理由? 2. B有沒有促成/緩減(論點) 無論你受到的攻擊再多再密,只要有辦法回答上述兩個前提,哪怕只有一個推論或資料,都代表該論點可以成立,反過來說,就算對方打了好幾十個有效攻防,只要無法說明其中一命題不為真,即沒有真正對論點造成毀滅性打擊。 這也順道說明為何相抗評價與一增一減普遍被認為是對論點破壞力最高的攻擊方式,兩者正好對應大小前提,皆是透過積極論證反向因子來說明子命題不為真,故必須優先處理。 ## 為什麼我好像要證很多東西? 主觀上的施壓除了內容層面外,另一部份是舉證責任分配上的施壓,雖然在高中比賽遇到的情況較少,但這部分的主觀感受是會產生實質破壞力的。 所謂有效的質疑,可以區分兩種類別: 1. 對於初始的兩個關鍵問題得否成立提出挑戰。 2. 額外增添或更改證成命題必須說明的關鍵問題。 舉證責任的施壓即屬後者,對方基於某些理由,認為特定論點不能僅證成初始大小前提,還必須進一步回答某些問題才得以主張。這裡在處理的不單單僅是論點是否成立,而是即便邏輯上成立,但該方若未滿足特定條件,即不具有主張該論點的正當性。 換個方式說,就是這些攻防的意圖不是質疑論點的真實性,而是企圖設定討論這個論點的方式,我不是指那種很粗暴的叫你證通案或迴歸分析否則不算數的[^2],而是主動說明了你應該證明到某個程度的理由,而你看了看底下裁判,幾乎都點頭接受,那可能大事不妙了。 跟內容面的攻防不同,舉證責任分配這回事不是靠釐清誤會解決,畢竟其本身即是在爭執判斷對錯方式的話語權,越高端的比賽,舉證責任便越容易形成第一線戰區,所以這裡請大家用力想辦法打贏,不然別想啥逆風翻盤了。 [^2]: 這種攻防本身也不算數,不用理他沒關係。 ### (一)原則 <div class="padding-left"> 各位可能在裁判準則上看過得利者證、先提者證、違反經驗者證、違反推定者證等等,你可以把這些理解為裁判的初始設定,就像有些裁判認為政策性辯論的初始設定即是現狀一樣。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有「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就權利發生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權利排除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則性規定,但也有不少判例基於舉證妨礙、危險領域、武器不對等為由重新配置舉證責任。 有初始設定的存在,不代表不能被爭論,就像正方上台打破反方的現狀推定一樣,這些舉證責任的配置方式是可以被推翻的。以選手身分思考舉證責任時,不必拘束在既有的原則與框架內,只要你覺得對方應該證,那就可以在場上這樣主張。 </div> ### (二)話語權的爭執 <div class="padding-left"> 內容:說明待證事實→舉證或推論→小結 框架:推翻初始結構→較好的分配方式 在沒有爭執討論程序的狀況下,以得利者證(或其他)為原則,選手可以依場上的進程決定程序與內容的主次: 若雙方對討論結構沒有爭議、且己方為優勢,直接進內容面。 若雙方提供的資訊混亂或己方極度不利,優先處理程序面。 </div> ### (三)再分配的理由 <div class="padding-left"> 雖然舉證常被理解為實然問題,但責任是應然問題,所以爭執舉證責任的方式應該比照應然層次的攻防,例如以導入荒謬、推極端、類比等方式為之。 責任的生成多半與角色、身分、立場有關,故在提出理由時,必須有意識的呈現雙方的形象與負責的標的,典型有三: 1. 對制度負責:對方以政府的角色要說服人民,理應對自身提出的制度效果負全責,消極的要求對方論證弊害是不負責任的。 2. 對利益負責:雙方僅需對自身提出的利益負擔舉證責任,我方沒必要自證不利益,或要求對方必須積極說明制度細節,否則無弊害論證可能,等同對方迴避此處討論,應視作沒利益可以主張。 3. 對事實負責:採原則性的分配會導致討論變得不現實且失去意義,故應當重新分配利弊的舉證責任。 </div> ### (四)提出分配方案 <div class="padding-left"> 重新分配的用詞不能太吃對方豆腐(雖然事實上就是),所以設定對自己有利的話語體系時,請盡量交代判斷的過程而不要帶入結果,否則會變得很像在內容面上刁難對方。 說法一: 您方想商轉核四,但大多數核四內部安全及台灣未來用電計畫資訊都寫得很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商轉,等同讓人民置身於未知的風險,我方認為弊害成立。(X,參雜太多內容面論述) 說法二: 討論核電廠的安全問題時,本來就不會以論證風險的必然性為目標嘛,怎麼可能蓋出一座必定會爆炸的電廠,我方做為反對方,願意從科學與經驗上提出對安全的疑慮,相對的,您方作為提出方案的營運方,應當盡力消彌這些不確定性,才能說服大眾應該興建吧。(O) </div> ## 過度舉證的陷阱 沒事多舉證是好事,但最理想的狀況還是舉證與主張完美貼合,尤其要積極抗拒自己不需要證的事情。在沒有明確說明個別論點判準的狀況下,過高的舉證本身會對裁判形成「該方打算要證明到這個程度」的暗示,容易合理化對方架高舉證責任的要求。 案例:汽燃費提高後,地下油行數量會增加 1. 反方主動證明,燃料每增加1成的稅率,地下油行就能獲得每公升2元的套利,所以加油站與工業用油業者有盜賣用油的誘因。 2. 反方主張油價上升後,不會被課到稅的地下油行價格較低,故消費者有更高的誘因轉向黑市。 1的論證較為嚴謹,但就結論來說,二者的效果皆是會出現更多地下油行,而正方可以如此提出質疑: > 確認一下,您方套利的論證,計算方式是建立在目前盜賣用油的收入與成本之上對嗎? > 我方在制度上有提高盜賣用油的罰則,您方認同這是一種成本嗎? > 在成本不同的狀況下,您方那份套利的論證就不能使用對吧?您方還有其他實證能說明地下油行的誘因嗎? 打完這段攻防後,若反方改為退守至2的推論,正方即可進一步主張: > 在市場的成本發生變化後,盜賣用油是否依然有利可圖?其淨利能否有足夠的犯罪誘因?都是需要實證說明的。 如果自始便只主張2,對於上述正方所有的挑戰,可以僅用「無論如何,不會被課到稅的黑市就是比較便宜,我不明白為何不會有消費者前往消費」來頭鐵回應,即便論證比較缺乏層次,但對手也並無打出有效的破防。 簡單來說,積極舉證不見得能使論點更容易防守,檢視主張與論證間的合置性才是重點,資料用的精準比用的多還要重要。 雖然多數裁判不採提出者證原則,但在爭執舉證責任歸屬時,選手可以主動使用此概念讓對手扛下非必要的義務,其責任根源是發言者的對自身信用的擔保,而非綁定利益、制度或政府角色,所以必定要透過互動過程與對方達成「論證條件」及「效果」的共識[^3]。 [^3]: 這跟騙共識不太一樣,對方在意圖上並不反對想論證特定結果的意圖,選手只是藉此行動積極提醒裁判對方在主張與論證間的落差。 最典型的技巧,是從對手過度論證的發言內容借力使力,反過來跟他確認該論點的成立是否以實證成立為必要。 #### 案例:第十屆大宮燈八強 吳子申反三 二質 整個題組不單是舉證責任的釐清,精確來說,是迫使對方在「較高的論證義務」與「較差的利益效果」中做選擇,詢問利益的成立是否須建構在前述論證之上,若回答是,代表若無法證成高概率有成功效果,即論證失敗;回答不是,則代表那些好個案本身並非可納入損益的標的,正方依舊得重新論證修復式正義本身的價值為何,是非常刁鑽的攻擊。 這種操作較仰賴表達者的詞彙量,原理是先從內容面「推敲」對方想主張的利益樣態,再倒過來確認其論證得否撐起主張。看起來好像只是反覆確認,關鍵在於推敲利益樣態時,要有意識的將抽象標準有意識的引導至難以證明的消極事實。 ## 策略思考—底線型打法 在準備論點時,通常會準備兩層論證,一是透過實證資料來訂死結論、另一個則是在推論層次說明關聯性,但就上述過度舉證的觀點來說,實證搭配推論也許有最強的真實性,但在防守上不見得有利,對手可以對更多節點提出挑戰,進而導致論點被截斷或抽底崩塌。 換句話說,不同於開篇立論將論證塞好塞滿的思維,攻防階段建議轉打推論為主、資料為輔的論證結構,並有意識的限縮利益主張的強度與廣度。畢竟只要利益以任何一種形式存在,即有進損益比較的空間,比賽還有搏鬥的餘地,若在實證上無法取得優勢,那就在確定己方論點存留的情況下用力往對方家裡開洞,多數裁判對於攻防的敏感度遠比單向強化己方利益來的高,此種策略在聽感上可以有效的拉近雙方的論點完整度。 ## 具體說明責任 可能是大家比較習慣舉證責任這個用詞,忽略了辯論競賽亦有另一種責任的存在,也就是具體說明責任。當然,你可以把它認知為廣義的舉證責任,但當選手僅用舉證責任來理解場上發生的事情時,可能會有「明明自己完成了舉證責任,卻沒有被接受」、或是「感覺確實是己方要說明該事實,卻無從舉證」的困境。 所謂具體說明責任,指該論點的成立不以提出證明作為論證條件,而是逼迫對方說明具體發生問題的情境與狀態,從具體個例的層次破壞通案性推論或舉證的證明效果。 舉例: 1. 法律規定不明確所產生的寒蟬效應,具體是哪一個規範不明確? 2. 我國的制度沒有提供揭弊者額外的獎勵對不對?好,把草案拿出來,指給我看是哪一條導致更多發黑函的誘因? 這兩個問題都不是要求對方舉證,甚至它們可能是在對方舉出通案資料後發起的攻擊,若選點夠精準,這種挑戰方式的侵略性會大於拆解資料本身,若對方無法具體說明弊害發生的情境,弊害與制度間的連結將陷入混沌,就算資料本身沒被拆掉,論點也會受到嚴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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