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子龍(2022年10月20日),書筆記:台灣辯論教學的困境與命題分類[貼文],臉書。https://hackmd.io/@DebateTeddyBear/SkaBCsyLJl # 讀書筆記:教學困境與命題分類 <style> p { text-align: justify; } </style> ``` 1. 辯題的分類  (1) Wanger:三分法(事實、價值、政策)  (2) Mill:層級關係(事實<價值<政策)  (3) 游梓翔   • 事實:吸菸會導致癌症   • 價值:吸菸是不良嗜好   • 政策:我國應全面禁菸 2. 事實的問題  (1) 直接事實   • Brockriede&Ehninger:定義+事實   • Kruger:事實(過去)+解釋(未來)   • 游梓翔:狀態、類別、關係   • 鍾岳:詮釋+因果  (2) 取消取分   • Terris:事實+價值=判斷性命題   • 江運澤:事實+價值=非政策命題  (3) 取消事實   • 黃執中:事實=定義=價值   • 洪惇旻:事實/價值/政策=心證 ``` ### 1. 昨天半夜睡不著,在網路上閒晃,無意間看到了鍾岳學長在世新大學的碩士論文,主要是在討論「台灣競技辯論教學」的理論爭點與學習困境(當然,他也有提出他的解決方案,但這不是本文重點,我就先略過了,有興趣的同學可以自行去下載學長的論文~) 在這篇完成於 2022 年的論文中,學長談到了三個主要的學習困境:核心議題、命題關係、辯論環節。第一個問題,我已經寫了三、五篇文章了,今天就來聊聊第二個問題:這要從 1963 年說起了。 那年秋天,美國丹佛大學助理教授 Walter F. Terris 發現了一個驚天大秘密:在辯論比賽裡面區分「事實性命題(propositions of fact)」和「價值性命題(propositions of value)」好像一點屁用也沒有!? 這裡要注意的是,他並不是說「命題分類」沒有屁用,而只是「事實性命題/價值性命題」的分類沒有屁用,他還是相信「對命題進行分類」有助於更好地分析和論證命題。如果用辯論的術語來說,就是:不同的命題,有不同的核心議題。 ### 2. 然而,這也恰恰是他反對「事實性命題/價值性命題」區分的主要理由:不是這樣的區分有本質的困難,而是因為它們共用相同的核心議題——在當時,主要有兩套「核心議題」的範式,「政策性命題」採用「需要-計畫-利益(need-plan-benefit)」模式,而「事實性命題/價值性命題」採用「標準-應用(criteria-application)」模式(簡單來說,就是兩個問題:第一,標準是什麼?第二,有沒有符合標準?) 此外,他更進一步指出,這個區分不只沒有利益,還有弊害:因為除了「命題分類」之外,我們也會在其它地方使用「事實」這個字眼,而且通常是用來指涉「顯而易見」的證據和推論(inference)加以區別。然而,我們都知道,這樣的「事實」根本沒有辦法,也不需要辯論。因為,就像 Hannah Arendt 說的:「事實真理就像所有真理一樣,專斷地要求人們予以承認,並排斥辯論。」 ### 3. 然而有趣的是,在 Terris 極力想要把「事實性命題/價值性命題」的區分取消,並統稱為「判斷性命題」的同時,另外兩位修辭學家 Wayne Brockriede 與 Douglas Ehninger 卻致力於拓展命題的分類:在「事實性命題」和「價值性命題」之外,他們還增加了「定義性命題」的類別。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他們所指稱的「事實」恰恰就是被 Terris 所排除的推論(因為,他們也同意「顯而易見」的事實無法辯論,只不過他們並不認為這是取消「事實性命題」的理由,而是選擇保留下一個專門討論「推論/因果關係」的命題類型。)與此同時,我之前介紹過的「根屬性」大將軍 Arthur N. Kruger,也提出了用「解釋/詮釋性命題」取代「定義性命題」的主張。 換句話說,在 1960 年代,距離美國康乃爾大學教授 Russell H. Wagner 出版《辯論手冊》首次提出「價值性命題」之概念的25年之後,美國辯論學者對於「事實性命題/價值性命題」就已經進行了充分的批判和反思。 而儘管,在最後,Wagner 的「事實-價值-政策」三分法還是被延續了下來,但是其內涵其實已經大不相同,我們簡單總結一下上述不同觀點,就可以知道幾個結論。 首先,根據 Terris 的觀點,從「比賽操作」的角度(核心議題之選擇)來說,只有兩種:政策,或是非政策。而在「非政策性命題」之中,真正的「純粹事實性命題」儘管邏輯成立,但是卻無法辯論,只有「推論」和「價值」兩種命題才可以辯論。 其次,根據 Brockriede、Ehninger、Kruger 等人的觀點,在「不純粹」的事實性命題中,我們還是可以辯論「定義/詮釋」和「推論/因果」這兩種不同於「價值」的命題類型。 最後,再回到 Terris 的觀點,所有的「判斷性命題」都共同遵守著「標準-應用」的核心議題範式,這個範式再後來又進一步拓展為:事項詞(名詞定義)判斷詞(形容詞)和標準應用三個層次,也就是現在國際華語辯論主流的「定義-標準」模式。 ### 4. 但是很可惜,台灣現在的辯論是在 1972 年,由「美軍第七艦隊」官兵傳入,並 以George Musgrave在1957 年所寫的《競技辯論》為基礎而發展完成。 而儘管溫偉群和游梓翔老師在 1989 年以後,陸續出版了許多辯論教學書籍,但就算是最後出版的《認識辯論》也並沒有完整提及到這麼一段歷史,而仍然是採用「事實-價值-政策」的三分法架構,然後只略略提到「事項詞/判斷詞」的分析架構。 但這也並不妨礙我知曉剛剛跟大家分享的歷史。 那麼,說到底,現在的「台灣競技辯論教學」的困境到底是什麼呢?是像學長說的「因為文本的亡佚而導致現今學子的理解有誤、或者是因應當代的競技辯論相關理論的革新」嗎?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我也不是太有把握,只能請大家跟我一起思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