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子龍(2018年12月18日),有哪些辯論的元問題?[知乎文章],知乎。https://hackmd.io/@DebateTeddyBear/Bk73C1gSJg # 類推,是萬法歸宗。 <style> P {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distribute; } </style> 【文章摘要】 > 本文從辯論技巧層面(定義、論證、比較)著手,並參考學者考夫曼(Arthur Kaufmann)的法哲學理論試圖予以統合,以建構競技辯論的基礎學理和普遍之原理原則,亦即「**類比是辯論比賽的靈魂**。」最後得到的是以「類推思維」為核心,佐以詮釋學循環做為認識論和認知語言學為方法論的整體構架——所有的論證都是**類推**,類推的基礎是**詮釋學的循環**,詮釋循環的前理解又因為**譬喻框架**而改變,選擇正確的框架,操縱並迎合觀眾的期待視域就是辯論的核心。 ## 0. 何謂辯論 什麼是辯論?下面這段文字,也許可以提供一個大致認識。 在孟子〈梁惠王章句上·第三章〉,梁惠王問孟子,為什麼他「之於國也,盡心焉耳矣」,百姓還是不增加呢?孟子告訴他,「王好戰,請以戰喻」,然後提出了我們耳熟能詳的「五十步笑百步」的故事。這裡用競技辯論的術語來說,就是梁惠王對孟子「**主張**」仁政的「**理由**」,也就是「施行仁政就會得到民心」提出的「**反例**」。而孟子的回應,就是用「**類比**」告訴梁惠王,他以為自己施行的是仁政,就像跑五十步的士兵以為自己沒有逃跑一樣,只是自欺欺人——但是孟子並沒有反對梁惠王救濟災民的事實,而只是說,梁惠王的行為不符合仁政的「**定義**」並不能被「涵攝」到「施行仁政」這個「**大前提**」。 換句話說,孟子的意思是,你什麼時候有了你是在施行仁政的錯覺? > 梁惠王曰:「寡人之於國也,盡心焉耳矣。河內凶,則移其民於河東,移其粟於河內。河東凶亦然。察鄰國之政,無如寡人之用心者。鄰國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 > > 孟子對曰:「王好戰,請以戰喻。填然鼓之,兵刃既接,棄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後止,或五十步而後止。以五十步笑百步,則何如?」 > > 曰:「不可,直不百步耳,是亦走也。」 換句話說,辯論指的是——狹義的校園競技辯論——正方雙方有著明確的題目,這個題目必須是個能夠判斷為真或為假的命題,就像孟子和梁惠王討論的「要不要施行仁政?」,然後雙方有不同的立場,正方孟子認為要,反方梁惠王認為不用,這是雙方的立場和主張。而為了支持主張,我們必須要提出理由,孟子提出了他的理由:施行仁政百姓就會增加。然後進一步,孟子需要提出支持的事例,梁惠王則要提出反例,它也提出來了。而面對梁惠王的反例,孟子有兩個選擇,質疑梁惠王說謊,或是說明梁惠王的反例並不是「施行仁政百姓就會增加」的反例。他選擇後者,因為他認為梁惠王其實沒有施行仁政。 這樣就完成了一次簡單的辯論。但這是從「實踐」的角度來說,從「構思」的角度來說,我們的順序會稍微反過來:**首先**,我們要確定什麼是仁政,以免像梁惠王那樣,好不容易找到的例子被說不是仁政。而這個「什麼是仁政?」的問題,我們稱為定義攻防。**再來**,確定什麼是仁政之後,我們要接著思考「施行仁政的好處/壞處是什麼?」做為「要不要施行仁政?」的理由,同時也要思考要怎麼證明這些好處/壞處——**最後**,如果有好處也有壞處,要怎麼進行整體的比較?這就是整個辯論比賽的思考過程,還有我們接下來的內容。 <br> \begin{matrix} 1.定義攻防 & 2.論證攻防 & 3.比較攻防 & 4.日常訓練 \\ ① 法律涵攝 & ① 論證類型 & ① 損益比較 & ① 女性主義 \\ ② 法律解釋 & ② 類推思維 & ② 價值比較 & ② 譬喻框架 \\ && ③ 詮釋循環 & ③ 歷史偶然 \\ && ③ 詮釋循環 & ③ 其他訓練 \\ \end{matrix} ## 1. 定義攻防 ### (1) 法律涵攝 在開始討論定義攻防之前,我們首先要介紹「法律三段論」和「涵攝」這兩個概念,我們可以參考王澤鑑在《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第六章第二節第一款的說明: > 『Subsumtion(暫譯為涵攝),指將特定案例事實,置於規範的要件之下,以獲致一定的結論的一種思維過程。易言之,**即認定某特定事實是否該當於法律規範的要件,而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以Subsumtion為核心的法律適用過程,得以邏輯三段論表現之,即:(1) 法律規範為大前提。(2) 特定的事實案例為小前提。(3) 以一定法律效果的發聲為其結論。』 法律三段論和競技辯論的關係不言自明,因為辯論也很常使用三段論。在英文辯論裡面稱為ARE方法:主張(assertion)、理由(reason)、證據(evidence),也有人稱為論點、論證和論據。在邏輯三段論裡面就是結論、大前提和小前提。但無論如何,大前提會是個條件句的「邏輯陳述」,小前提則是個「事實陳述」,而對大前題的挑戰,就是對論證的挑戰,也就是邏輯攻防。小前提則是對論據的挑戰,也就是事實攻防。而大前提和小前提的「涵攝關係」則是定義攻防。 <br> \begin{matrix} 主張/論點/法律效果 & & 理由/論證/法律規範 & & 證據/論據/案例事實 \\ 「蘇格拉底會死」 & & 「所有人都會死」 & & 「蘇格拉底是人」 \\ 結論 &——& 大前提 &——& 小前提 \\ & & &(涵攝)&\\ \end{matrix} ### (2) 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向來又有「**主觀說**」和「客觀說」兩種,『主觀說認為法律解釋乃在探求立法者意思,客觀說則認為法律解釋乃在闡釋法律本身蘊含的意旨。(王澤鑑)』如果回到辯論比賽,那麼主觀說的「立法者」也就對應著「出題者」,只是不管在法學還是辯論,主觀說都是少數學說。 而「**客觀說**」的法律解釋,大抵來說有三種(Puppe):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其中「文義解釋」與其說是法律解釋的方法,不如說是法律解釋的限制,因為『文義是法律解釋的開始,也是法律解釋的終點。(王澤鑑)』換句話說,法律解釋必須在「文義之內』,只是在「文義之內」還有其概念核心(Begriffskern)和概念邊緣(Begriffshof)的分別——如果是在核心就毋須解釋,但在邊緣的時候,就必須進行解釋——而在辯論比賽,概念核心同樣毋庸也無法被爭辯,雙方只會在概念邊緣選取/排除對各自有利和對他方不利的事例進入辯題文義的涵攝範圍。至於體系解釋,其實只能算是目的解釋的一種,因為體系解釋說的是不要『單獨地孤立觀察某個法律規範,而是要觀察這個規範與其他規範的關聯(王澤鑑)』,但是為什麼要這樣呢?因為法律規範必須完整、有體系、不能矛盾。這不就是個消極的規範目的嗎? **換句話說,法律解釋其實只有目的解釋這一種解釋方法**。 那麼「目的解釋」又是什麼呢?簡單來說就是「以法律規範所欲達到之目的來決定文義」,例如台灣民法798條推定:**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那麼「自落」包含哪些狀況呢?只有自然的瓜熟蒂落?還是也有風吹雨淋?那麼人為的意外掉落:路人的不慎撞落?鄰地所有人搖落?通說認為,本條規範目的是因為「果實落於鄰地,已不法侵害他人所有權」,而果實就算是賠償,所以按照這個規範目的來看,瓜熟蒂落和風吹雨淋的自然情形是自落,就算是人為的也算,但是鄰地所有人自己搖落就不算。 而在辯論比賽裡面,定義攻防通常有三個原則:**合理性、可辯性、啟發性**。其中「合理性」即是對應「文義解釋」,也就是「有人這麼用」。可辯性和啟發性則都可以算入「目的解釋」,前者是訴諸競技公平的利益,後者是定義背後的價值倡導是否可取,對我們能有所啟發性——而參考「體系解釋」被獨立強調,如果把「經驗整體」也視為體系,那麼將「導入荒謬/歸謬」視為獨立的定義攻防重點,應該也是合理的判斷。但問題是,不管是定義可用、可辯、可取還是不荒謬,它們都還是個「主張」,也都需要「理由」和「證據」支持,而「符合OO標準就是可用的」這個理由之中的「OO標準」又可以有另外一個理由,如此無限後退,永無止盡。也因此為了順利討論,我們最好確保自己的第二層解釋是落在毋須再行解釋的概念核心而非仍舊是概念邊緣。 <br> \begin{matrix} 主觀說 & 出題者原意 \\ \\ & 文義解釋:可用性(限制) & \\ 客觀說 & —————————— & 目的解釋:可辯性、可取性 \\ \\ 其 他 & 體系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 &\\ \end{matrix} <br> ## 2. 論證攻防 ### (1) 論證類型 通常來說,論證有歸納和演繹兩種(常紹如),而歸納又有從個案到通案的**案例論證**,從部分到整體的**跡象論證**,從相關到因果的**因果論證**,從相似到相類的**類比論證**共計四種;演繹就是三段論,而雖然邏輯學的三段論其實要複雜許多,但我們在辯論比賽所使用的,也就只會有法學三段論的形式而已(不用擔心對方的論證太複雜怎麼辦,太複雜的東西大家都聽不懂,那是對方吃虧,不是我們吃虧)但是這個三段論是如此簡單,『對於達成結論的貢獻是多麼地渺小(Puppe)』所以不管是學習法律還是辯論,我們其實都可以不需要對形式邏輯有太多認識,而可以有很好的表現。所以,真正的關鍵還是三段論的「大前提」也就是理由是如何成立? 但同樣的,**就像是「法律解釋(涵攝)」可以再被解釋,我們的「大前提(理由)」也可以再被要求理由**,只是這樣就會陷入知識論的古典難題:循環論證、無限後退、終止論證。而在涵攝/解釋的時候我們選擇「核心概念」就是選擇終止涵攝,也就相類於終止論證——當然我們同樣也可以選擇終止論證,就像概念可以太理所當然不用解釋,理由也可以。但是如果還是要解釋呢?我們除了無限後退,也只能回到歸納的懷抱。 而四種歸納論證,他們雖然各自有不同的重點,例如案例論證要注意「代表性」避免以偏概全,因果要注重「內在聯繫」避免倒果為因,但是我們其實不用管那麼多,在辯論交鋒的時候,反駁它們的方式都是「舉反例」:我們還是回到那個經典的命題吧,在「所有人都會死,蘇格拉底是人,蘇格拉底會死」這個三段論裡面,大前提「所有人都會死」可能是觀察了許多人得出的結果(**案例**),也可能是所有事物都會衰亡,而人類也不例外(**類比**),甚至是從個別器官的衰竭推出整體的死去(**跡象**),再到醫學的理論提出(**因果**),它們都只需要一個反例就可以被推翻,這也就是波普(Popper)提出以「可證偽性」做為科學標準的理由。 也因此,在「辯論的三種反駁」裡面,我們只需要知道「A未必造成B」就好。 <br> > 演繹:三段論 > 歸納:案例、跡象、因果、類比 #### 三種反駁路徑: > (1) A未必造成B = 解決力 > (2) 沒有A也有B = 屬性 > (3) B不重要 = 損益比 <br> ### (2) 類推思維 但更重要的是,**這四種歸納論證,其實都是類比論證**。考夫曼(Kaufmann)在《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理論》是這麼說的: > 『實際上並沒有兩個完全差異的存在物,因為所有的存在物至少在以下這點——但並非只有這點——是相同的:亦即它們都存在著。只有部分的相同性與部分的不相同性:即類似性與不類似性。』我們會說那些兩腿行走的,也會死亡的「都是人類」就是個類推思維,除非我們還相信柏拉圖的「理型論」,堅持所有人類都只是共同地摹仿了人類之理型,否則將這些相似又相異的存有統稱為人類的思維就是類推的思維。 而更進一步來說,**所謂的「涵攝」和演繹其實也是類推的思維**,『因為規範與事實並不相同:規範是處於以概念方式規定的當為領域中,事實是處於經驗現實的領域中。因此,在開始進行三段論法之前,必須使其相同,亦即,必須使以概念方式規定在法定「構成要件」中的規範事實與現實具體的生活事實進入一種關係,在其中,二者的類似性係透過一種「目的論的」程序而被確定,而這就是類推。』更甚者『我們絕非能夠分別獨立地探求所謂法律推論的「大前提」或「小前提」;法律發現絕非單純只是一種邏輯的三段論法,而是一種逐步進行的,從存在的領域探索前進至當為的領域,以及從當為的領域探索前進至存在的領域,是一種在事實中對規範的再認識,以及在規範中對事實的再認識之過程(Kaufmann)。』 也許這樣的內容太過玄奧,但是這種直指辯論,甚至是人類思維本質的洞見完全可以落入實踐層次,成為非常實在的方向指引——**辯論的訓練,只會是類推思維的訓練**。 問題是我們如何訓練類推思維呢?怎麼判斷兩個各別事物是否足夠相似?這有沒有普遍的原則呢?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可以先來看看哈特(Hart)和德沃金(Dworkin)的觀點,哈特指出『規則並非總是精確的,而會留下隱晦地帶和模糊空間。如果一個疑難案件不能為法律規則明確覆蓋,那麼法官就必須進行裁量』,這段話看起來是在討論「規則」並不總是精確,也就是討論「定義」的問題,但是就像前面引用考夫曼的文字,不只是所有論證都是類推,所有「定義的界定/涵攝」也是類推,既然是類推,也當然不會有精確定義。而哈特停下的地方,恰恰是德沃金開始的地方,他更進一步指出在面對這些疑難案件的時候,法官必須依照「法的一般原則」進行判斷:公平、正義和法治。這也許是在「類推」的時候可以參考的依據——儘管我們的「類推」是否合於「一般原則」,仰賴的又是另一次的「類推」而已。 雖然關心的側重不同,但這卻是我們繼續往下的一個歇腳。 ### (3) 詮釋循環 我們來考慮這樣一個案例,它出自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第1卷,第1頁:「一個男人將鹽酸潑在一位女收款員的臉上,然後拿走了錢盒。」請問鹽酸是不是「武器」而符合《德國刑法典》的加重竊盜罪?還是只是普通竊盜? 但是更加根本的問題是,如果我們只看法條文字,我們不大可能會想到鹽酸,而只看案件不知道法條有加重竊盜的規定,我們也可能只會想到鹽酸傷害了女收款員,而根本不會思考鹽酸是不是武器。還是用考夫曼的話說:『只有當我知曉什麼是加重竊盜時,我才能將一個具體的案件理解成加重竊盜案;然而所謂加重竊盜,不正確地分析具體案件,便無從得知。』這就是詮釋學的循環,在詮釋學的觀點來看,客觀主義的認識論並非事實,客體並非在那兒等著主體去理解,真正的理解必然同是客觀的也是主觀的,不是消極地反映被理解的對象,而是主動參與構建被理解的現象。也就是懷抱著「前理解」進入主客觀交融的「視界」,而非冰冷的世界。 那麼這個「前理解」是怎麼來的呢?高達美(Gadamer)說:歷史。 > 『意識本身就是歷史的,歷史提供前見給它,讓它在歷史的影響下詮釋流傳物。因此,不是由於意識能意識事物,由此做出判斷,才構成意識的存在;反而,在判斷之前,意識已有前判斷。相對於判斷,前判斷更基礎或更原初地構成意識的存有,它是意識的存有之構成條件。』 這和辯論有什麼關係?這我們最後再說,我們先用這段文字結束「論證攻防」吧。 > 接受美學相信,在作品的存在方式中,大眾並不是被動接受的,相反,他們自身就是歷史的一個能動構成。換一句話說,受眾是一群深植於某種文化語境中的能動體,他們有感情,偏好,背景,訴求,期待,他們即使默而不言但也與表演者一道,參與了現場氛圍的構成,整體情緒的醞釀和互動交流的達成。聽者與講者,共同搭建了一個文化儀式。在接受美學那裡,他們從闡釋學移植和挪用了“期待視域”這一語詞,用以說明接受者在“邂逅”作品之前,已經具備的某種定向預期“。期待視域“這一命題確認了一個重要事實 - ”接受者的心理並不是真空,而是早就有了預置結構這種預置結構由明明暗暗的記憶,情感積聚而成,與作品的結構相衝撞,並在衝撞中決定理解和接受的程度,並決定是否突破這種預置的心理結構,把審美活動推向新的界。“那麼,之於華語辯論,什麼是我們聽眾們得以共享的“期待視域”呢?(熊浩,2010) ## 3. 比較攻防 ### (1) 損益比較 好啦,到此為止,我們知道了怎麼定義仁政(文義解釋:可用/目的解釋:可辯、可取),具體來說,就是在約定俗成的仁政文義之內,哪個「仁政」的理解背後有著更可取的價值觀?我們也知道,這個判斷,包括後續的這個「仁政的類型」會有什麼好處,都是運用類推思維的結果——當然,我們還是不妨使用案例、跡象、因果和類比做為思考和表達的工具。但是有好,可能也會有壞,就像「仁政」的定義太寬鬆,國君可能會像梁惠王一樣自滿於五十步的表現。但是太過嚴格,可能導致沒有人願意遵行仁政,這個時候該怎麼拿捏才好呢? 我們用更加具體的案件來說,如果我們的題目是「性交易應不應合法化」,假設正方想到的論點(理由)有兩個:(1A)保障性工作者的工作權。(1B)節省警察取締的成本。反方也想到兩個:(1a)非法掩護合法導致逼良為娼的狀況嚴重。(1b)性產業的利益產生暴力糾紛。 在這個狀況裡面,很自然地,我們的「前理解」會認為它們兩兩相對,並且都可以做數字計算,到底是(1)自願的多還是被迫的多?(2)需要更多還是更少警力?但是如果正方只有「(1B)節省警力」,反方只有「(1a)逼良為娼」怎麼辦呢?簡單的做法稱為「通分」,也就是讓兩者符合我們的「期待視域」而得以比較——可能的作法是,為了解決「(1a)逼良為娼」的問題,可能也需要「(2b)更多警力」,於是「(1B)節省警力」和「(2b)更多警力」又可以進行直觀的數字比較。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裡還有個辯論技巧,那就是「加權」,雖然同樣是警察成本,可是「(1B)節省警力」和「(1b)因為暴力糾紛而增加的警力」並不一定可以單純計算人數和時間,還可能有危險性的不同。這可以是「抽象原則分析」也可以是「具體情境判斷」,重要的是,這也是類推思維的運作。 ### (2) 價值比較 但是有沒有可能碰到不能直接比較,卻也無法「通分」的狀況呢?當然有可能,至少對價值多元主義者來說這是理所當然的,我們總是會在某些時候碰到無法繼續化約的基本價值衝突,這個時候就需要「加權」了。只是別急,在這之前我們還有個工作,那就是「論點分組」,而且是偏頗的整理。我們可以拿「美國應不應該實施禁槍」這個題目來看,正方的論點是不禁槍,會有暴力犯罪、激情殺人和意外傷亡。反方則是可以擁槍自衛。在這邊,直觀的「前理解」可能是死亡人數,這可能也是比較公允的理解。但是只要稍做調整,我們可以把暴力犯罪和激情殺人都歸類成「(1A)被有意傷害的人」,意外傷亡是「(1B)被意外傷害的人」,擁槍自衛則是「(1a)被有意保護的人」,而就算(1A)和(1a)的直觀比較是正方獲勝,只要沒有明確差距,正方都可以用「還有(1B)」來獲得比較的勝利。 而且事實是,就算可以通分,也不需要每次都通分。同樣是在「性交易應不應合法化」,反方也可以把正方的兩個論點包裹成「(1C)自願從事性交易帶來的好處」,而反方的論點分別變成「(1c)被迫從事性交易帶來的壞處」和「(2c)自願從事性交易帶來的壞處」,然後照表操課,(1C)和(1c)比不出來,但是反方還有(2c),如此這般,如此那般。只是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思考方式,實際運用當然不是如此生硬的計算。另外還是要不厭其煩的強調,就如「通分」是相類似的思維,「加權」是不相類似的思維,在這裡的「分組」則是兩者運用,但它們同樣都是類推的思維。 **到此為止,我們還完全沒有開始真正的價值比較**。 那麼怎麼價值權衡呢?在開始講之前,我們還是先說另外兩個概念:「反常合道」和「未知結構」,什麼是反常合道?這句話語出蘇東坡,然後被黃執中引入成為辯論理念,我們直接用辯題來看吧,在「大學了,我們離夢想越來越近/越來越遠」這個題目裡面,反常合道的處理會是: 該怎麼處理「離夢想更遠」這件事? > 或許,你可以告訴大家:離夢想更遠,不是壞事,而是個「無可避免的事」。 > 十七歲的小狀元,畢考全校第一,發願要拿諾貝爾。 > 十八歲的小文豪,投稿登了校刊,立志成為海明威。 > 但等上了大學,知識漸長,眼界漸開,他們才會越來越明白,世上多少天才! > 不去唸大學,不去接觸某些環境,不去遇上某些人、某些書或某些事,小狀元跟小文豪的小小夢想,或許就永遠不會變得那麼遠。 > 或許,就永遠不用那麼殘酷地發現——自己所驕傲的才氣,其實很平凡。(黃執中,2011) 那麼「未知結構」呢?也許有些人已經發現了,這是熊浩引用自余秋雨的概念(在詮釋循環結尾的引文,同樣是出自熊浩之手)而「未知結構」其實就是對「詮釋循環」的延伸和解答,它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回歸中道。第二,觀眾捲入。因為「中道」就是華語辯論觀眾的「期待視域」,而「觀眾捲入」其實就是「詮釋循環」的反身性實踐:不只辯題涉及的概念是開放的,是期待主體進入的視界,辯論賽也是主體所欲理解的文本,不是主體被動感知,而是主動參與建構的視界。 > 一,回歸中道—在辯論賽故意設定的兩個片面極端中,重新找到一種對中道地帶的回歸方略。 > > 二,觀眾捲入—將一個具有“召喚性”的設計嵌入辯論賽,這可以“疏通作品與接受者之間的關係,以開放而不是以封閉,作為整個工程的了結。”(熊浩,2011) 也因此,觀眾捲入的號召便是對這個過程的摹仿。但不僅僅是如此,因為「觀眾捲入(後設文本)」和「辯論比賽(文本)」之間,同樣存在著類推的關係,而在此同時,它讓人們熟悉的辯論賽突然陌生,於是弔詭的是,它從海德格(Heidegger)所說的及手之物變成了手前之物,但它偏偏又是在及手狀態。而終於,更加深刻了揭示了它的存有。 ## 4. 日常訓練 ### (1) 女性主義 我們終於還是回到了日常訓練方法,要點有兩個,**第一**,隨時養成類推的習慣,不管是找出相類處還是不相類處,朱子格物致知,想來不外如是。**第二**,養成類推背後的「目的/價值」考察,這是非常重要而且困難的。在這裡,女性主義是個非常好的幫助——這也並不是特別推崇女性主義,說來諷刺,事實恰恰相反——在紀登斯(Giddens)提出的社會學四大理論問題:結構和能動、共識與衝突、女性主義和現代性,其餘三者對我們來說都耳熟能詳,很多洞見已經成了常識,也成為我們的「前理解/成見」而沒有幫助我們拓展和認識成見的幫助。 但女性主義不是,時至今日,我們還是深受父權思維的想當然耳,舉例來說,早在1983年,科學家就已經發現精卵結合並非如人們想像的,是精子們奮力游向卵子,而卵子只是被動等待——就像現實的兩性關係,或者更露骨的,就像性交行為——其實更多時候,卵子會主動伸出絨毛「獵取」精子,如果沒有卵子的引導,精子根本沒辦法順利和卵子結合。然而由於男性主動的刻板印象影響,卵子絨毛其實在1895年就被發現,卻直到1980年才開始引起研究者的重視,更別說到現在卵子的主動性也還沒有成為人們的常識。 而女性主義的貢獻還不只如此,女性主義的本質可以說是不斷自省挑戰成見的學科,因為不只是「卵子被動」可能落入父權的成見,「卵子主動」也可能同樣沒有逃脫父權的網羅:這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其一是這隱含了「主動」才是好的,為了要「正名」,卵子必須要主動,而這其實就像女性的男性化,同樣只是服膺父權的下意識行為;其二是這也有可能落入另一種女性刻板印象:陰險狡詐意欲捕獲、傷害精子的蛇蠍美人。 ### (2) 譬喻框架 除了女性主義之外,認知語言學也是值得我們研究的學科,其中「**譬喻-框架理論**」很好的補充了詮釋循環在辯論語言的應用——所有的「成見/前理解」都是需要反省的,這個反省背後都涉及更大的「框架」,框架形塑成見,成見鞏固框架,這也是個循環(而另一個同樣是來自語言學的「**抽象的階梯**」,則能夠幫助我們不只在相同階層的概念裡面進行類推思維,也提醒我們不同階層的上下求索如何化解許多在辯論交鋒時候的困難)而框架的覺察,就是我們的訓練方法。更進一步的,我們還要理解框架的開放性,就像同樣是將「土地」和「女性」連結,我們可以有《可蘭經》第2章223節的:「你們的妻子好比是你們的田地,你們可以隨意耕種。」但同時生態女性主義者卻也擁抱女性和土地的連結,相信導致壓迫與支配女人的的社會心態,是直接關聯到導致濫用地球環境的社會心態。 不過我們不是必定要成為女性主義者,弗雷澤(Frazer)在《金枝》裡面考察耕作與兩性關係的時候很難說有著什麼女性主義的意識;又像是索默爾(Sommer)在研究〈清代縣衙的賣妻案件審判〉的時候,之所以能夠直接從賣妻者在交易完成後,仍然不段索要金錢,甚至於對簿公堂(賣妻是有罪的)的不合理行徑,聯想到傳統中國土地買賣的找貼(洗)習慣,而做出兩者共享著相同的「永久持有的前商業性理念」之判斷,他對傳統中國婦女的關懷也許多少有些幫助,但更更多的,也許還是他身為優秀學者深諳的類推思維吧。 而在框架的選定和影響, 雷可夫(Lakoff)的例子可以提供我們練習的機會:「愛是合作的藝術品。」這是個譬喻,是個類推,也是形塑了如何理解愛情的框架。我們看到合作,想到倆人的依偎扶持,但是別急,在「合作」之前愛情已經是「可造作」的,那麼愛情就是可以被人掌控、經營的(不要忘了經營和公司治理的相類似性,還有理性自持的愛情品質),所以繼續類推思考,在關係生變的時候,「劈腿」更帶有劈腿者的主動性,但是「出軌」卻蘊含了「愛情是交通工具,在軌道上面承載著我們前行」的意象,交通工具比起藝術品,可能更難控制,也更別說是合作了。而愛情「觸礁(on the rock)」更像是個意外,愛情「毫無進展(not going anywhere)」更像是有了自己的生命,不受彼此控至——啊,愛情的彼此,但是愛情只可以有雙方嗎?還是我們允許更廣闊的愛情想像?而回到「愛是合作的藝術品。」那麼愛情就可以被完成,有理想的狀態。愛情是交通工具,也是朝著美好的遠方前進。但是真的要越來越好才是愛情嗎?前行的愛情也許是,需要完成的藝術品也是,但是合作的藝術品,可能更重在合作的過程,而且它是如此美感共享的。 雖然如此,我們也不能誤以為框架決定了思維,因為那又將陷入唯物主義的旁見,我們永遠要記得「框架的作用是因人而異的」,不同文化的人對藝術品和工具會有不同的想法,不同年齡和生長背景的人也是——初次約會的青春兒女和年長的藝術家夫婦,在理解「愛是合作的藝術品」的時候,肯定會有不同的餘喻——但是不論這個理解如何,也都會是全新的,不同以往的理解。因為你在認識的事物的時候,也在認識你自己,不同的認識方式會帶來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你,人類就是這樣的,在世存有。 ### (3) 歷史偶然 前面既然談到傳統中國法,那麼「東方主義」的反省也是不得不然——而在這裡,藝術史學者斯克里奇(Timon Screech)的短文《日本主義與東方主義》又恰巧可以將「譬喻框架」推到另一個高度:就如同「中華民族」是梁啟超的發明,日本「天皇」其實也是十九世紀的發明,而且不同於其他統治者,天皇不只是沿襲稱號,譬如阿拉伯文的酋長(emirs)或是蘇丹(sultan),也不只是落後地區的頭目(Chief),甚至不是國王(King),日本天皇是統御日出之國的「帝王/皇帝(Emperor)」。然而在過去,「天皇」這個詞語所指涉的對象雖然早就存在,但日本人的稱呼只是「內裏(Dairi)」,也就是天皇的居所(其背後邏輯類似於中國的陛下),同時期的歐洲人則因為誤傳而稱呼其為「大老(dairo)」,最早被稱呼為「皇帝(Emperor)」的反而是幕府將軍。為何如此?有很多解釋,斯克里奇則認為可能是和荷蘭人有關,因為荷蘭語是最早和日本相遇的歐洲語言,而在荷蘭語中相當於「皇帝」的 Keizer 出自於凱薩(Caesar) ,幕府將軍掌握權威,擁有實權,便是 Keizer (在這邊可以補充的案例是,同樣時期統治台灣中部的原住民領袖,也被荷蘭人稱為 Keizer ,但英國人卻只稱呼其為 King )然後我們都知道,明治維新,大政奉還,日本天皇再次成為實質領袖,同時也繼承了皇帝的稱呼——換句話說,如果當時不是荷蘭人首先接觸日本,那麼幕府將軍不會是 Keizer ,日本天皇也不會是「皇帝(Emperor)」。 時至今日,在清帝國已被推翻,流有以色列神王所羅門之血脈,統治了東非高原的七百年時間的所羅門王朝也在朝末代皇帝賽拉斯一世(H. Selase)退位之後宣告終結,於是日本天皇成了世上最後的也是唯一的皇帝。斯克里奇無意討論日本天皇是否應該放棄皇帝(Emperor)的稱號,他只是想要透過這段歷史的偶然,指出背後的意義:在那個霸權征伐的世紀之交,日本擁有天皇,在某些意謂上必然視其為「帝國」,這個事實極具現代性,同時有著於建立起日本與歐洲「對等」地位的想法。 而我們不敢說,這是否就是中國近代歷史傷痛的濫觴,只因為四百年前的荷蘭商人,在踏上異國土地,面對身著鬼面甲冑的統治者的時候,說出了那麼一個字: Keizer ,然後山河變色。 ### (4) 其他訓練 行文至此,已經萬字有餘。沒有太多原創,只是他人著述的蒐羅和統整——甚至不敢保證是正確理解,還是主觀超譯——但是主體和文本的互動本來如此,是這樣相互圓滿的過程。所以這篇文章,也並不只是理論探討,它也是近日所學所思的整理(同樣的問題,類似的思考,可以參考《定義,是萬惡之源》也許會提供更多想法),但除此之外,它更是理論的具體實踐,是最有效,卻也最困難的訓練方式,寫在最後,以此共勉。 參考資料: - Arthur Kaufmann(著),吳從周(譯)(1999),《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理論》,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Arthur Kaufmann(編),鄭永流(譯)(2002),《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法律出版社。 - 王澤鑑(2001),《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 -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游梓翔(2003),《認識辯論》,雙葉書廊。 Ingeborg Puppe(著),蔡聖偉(譯)(2010),《法學思維小學堂:法學方法論密集班》,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熊浩(2010),《接受理論、文化精神與結辯的話語實踐》,載於:http://blog.renren.com/blog/244784005/505635251 。 - 熊浩(2011),《辯論四講(二) - 辯論中的“未知結構”》,載於:http://blog.renren.com/blog/244784005/744014111?bfrom=01020110200 。 - 陳榮華(2006),《海德格存有與時間闡釋》,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 陳榮華(2011),《高達美詮釋學:真理與方法導讀》,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黃執中(2011),《價值辯論中的切入點之一》,載於:http://blog.163.com/jonas_hwang/blog/static/2048032302013112974515927/ 。 - 黃執中(2012),《橘皮集:首次集訓心得》,載於:http://blog.163.com/jonas_hwang/blog/static/20480323020129154174336/ 。 - 常紹如(編)(2014),《沒在怕!第一次帶英語辯論就上手:政策性辯論指導老師教戰手冊》,文鶴出版有限公司。 - S.I. Hayakawa,Alan R. Hayakawa(著),林佩熹(譯)《語言與人生:在說與聽之間,語言如何形塑人類思想、引發行動決策和價值判斷?(全新增訂版)》,麥田出版社。 George Lakoff(著),何文忠(譯)(2015),《我們賴以生存的隱喻》,浙江大學出版社。 - Londa Schiebinger(著),柯昀青(譯)(2016),《女性主義改變科學了嗎?》,國家教育研究院。 - 張子龍(2018),《2016新國辯複賽第三場 - 王肇麟質詢》,載於:https://zhuanlan.zhihu.com/p/47501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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