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子龍(2022年04月06日),讀書筆記:根屬性與核心議題[貼文],臉書。https://hackmd.io/@DebateTeddyBear/B1tn2jkLkg
# 讀書筆記:根屬性與核心議題
<style>
p {
text-align: justify;
}
</style>
1895 年,哈佛大學英語系教授 George Pierce Baker 出版了第一本「現代的」辯論教科書 “The Principles of Argumentation”,並且在書中,提到了 “inherent” 這個單字。
但是 Baker 所指涉的,僅僅是論點之間的結構關係,而與「現況」無關——這兩者的關聯,還要等到 1912 年,同樣是哈佛大學教授的 J. H. Gardiner,在提出「政策辯論」的概念之後,更進一步指出:如果你是正方,你將會直接關注政府體制的固有缺陷(if you were arguing on the affirmative you would direct attention to the shortcomings inherent in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然後在 1940 年代左右,這種將 “inherent” 和需要性議題(needs issue)相連結的觀點逐漸成為主流,例如 J. Jeffery 和 Henry Lee Ewbank Auer 在 “Discussion and Debate: Tools of a Democracy” 就指出,在擬定論點的時候要注意:那些缺陷是否固有於現有體制(Are these weaknesses inherent in the system?)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此時「根屬性」還不是個核心議題(stock issues),而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事實上,在這個時期,不要說根屬性,就連「核心議題」的概念本身都還沒有建立完成。
## ▌核心議題
許多人認為,當代論辯理論的「核心議題」源自古希臘修辭學的「爭議點」之概念,然而,Annette Nevin Shelby 指出,不同於爭議點(stasis) 是用來「尋找」議題的工具,核心議題「本身」就是議題(issues),或者至少是主要的論點劃分。「核心議題」最早被提出是在 1917 年,J. R. Pelsma 和 Henry Bainbridge Goug 不約而同的提出了類似的,用以確定議題內容的公式(formula)。
而儘管反對「公式」的觀點,James M. O'Neill 在修訂 “Argumentation and Debate” 的時候(原書寫於1904年,作者是 Craven Laycock 和 Robert L. Scales)仍然將「核心議題」的概念寫進了教科書,並修改成兩個「用來分析命題」的工具:(1) 現在是否令人不滿?現況有任何弊端嗎?有採取行動的理由嗎?有任何弊病嗎?我們需要改變嗎?(2) 所提倡的行動是種進步嗎?他能解決弊端嗎?這是我們應該採取的行動嗎?這是正確的補救措施嗎?
換句話說,最早的核心議題只有「需要性」和「解決力」而已。
直到1958年,Lee S. Hultzen 才提出了我們所「熟悉」的四大核心議題:疾病(ill)、可改變(reformability)、治療(cure)、代價(cost)。是的,不是需根解損,而且使用的還是「疾病/醫治」的類比——其中 “reformability” 的解釋是:這個疾病是能被治癒的,是由可改變的原因造成的嗎(Is this ill curable, caused by a reformable condition?)
## ▌因果關係
於是,我們有了根屬性、也有了四大核心議題(儘管 “inherency” 和 “reformability” 似乎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不過「根屬性」真正大放異彩,還要等到 1960 年代,它的忠誠信徒 Arthur N. Kruger 的大力推廣。對 Kruger 來說,根屬性的意義在於:為了避免後見之明,正方辯案必須證明問題根植於,或是歸因於既存的政策(to avoid the fallacy of post hoc reasoning, it must demonstrate that the problem inheres in, or is caused by the existing policy.)
更進一步地,他如此總結:
> In other words, to demonstrate inherency is simply to demonstrate a causal relationship.
Kruger 的觀點主要來自 1920 年 Warren C. Shaw 的 “The Art of Debate”(其實 Hultzen 也表示,核心議題的觀念主要是受到 Shaw 影響,所以儘管他沒有明說,也許 “inherency” 和 “reformability” 確實是相同的概念?)Shaw 明確強調了「根屬性」的因果關係的一面:如果既存的邪惡威脅……要被消除,他們必須追蹤到他們跟植於現行政策的原因(that, if existing or threatened evils…are to be removed, they must be traced to their root causes in the present policy.)
然而,我們依舊不能簡單地說 Kruger 認為根屬性「就是」因果關係,事實上他的觀點也涉及初步成立方案(Prima Facie Case)和現況良善的推定(a presumption favors the status quo),甚至是考慮了實際的攻防問題(I say this not because…but because I am thinking of the negative attack which will come and which will puncture the affirmative case if this analysis has not been undertaken and heeded.)
而在經歷了極其冗長而複雜的論戰之後,Robert Newman 的「功能根屬(functional inherency)」觀點獲得了勝利,他不要求「根屬性」必須是「結構固有(而有因果關係)的缺陷」,而只要是「妨礙目標實現的阻礙」就好——也是基於此,後人又發展出結構型和態度型根屬的概念。
## ▌雙面觀點
從 1895 年到 1970 年,「根屬性」終於確立了自己在核心議題中的地位。
不過,根據 Walter Ulrich 的整理,除了前面提到的「因果關係」和「推定」之外,還有另外三種支持「根屬性做為核心議題」的立場:永久性(permanence)、合題性(topicality)、平衡性(balancing)。簡單來說,永久性說認為根屬就是對需要性強度的要求,證明根屬,是在證明如果不改變,弊害將會永久持續;合題性說則認為,強調根屬可以避免浪費時間討論不合題的制度,而聚焦在針對「有根屬性的需求」的部分進行討論——平衡性說的邏輯也大致如此,只是目的不再確保合題性,而是避免正方利用程序優勢浮濫設計制度影響比賽公平。
而總的來說,現在(2000年後)的主流是 Benjamin R. Bates 整理的「雙面」觀點:從正方角度來說,是「功能根屬」的:what blocks the plan from being done now?從反方的角度來說,是「推定」的:can the problem be solved without resolutional action?
簡單來說,就是一句話:啊就你最聰明?
如果現況真的有如此重大急迫的需要性(harm),為什麼沒有人採取行動?是因為「現況有什麼問題」阻礙了大家採取行動?還是說根本「不需要變動現況」問題就能被解決呢?
而這裡的「有什麼」和「不需要」就是正反雙分證明有/無「根屬性」所要努力的方向。
正方要證明「現況有什麼問題」有三種可能,也就是三種根屬的類型:結構型根屬、態度型根屬、存在型根屬。而反方要證明「不需要變動現況」則是兩種立場:維持現況,或是修正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