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承哲(2021年01月24-27日),損益比較觀念建構[投影片&講義],第三屆南蠻辯訓營。https://hackmd.io/@DebateTeddyBear/B1ZzWY0Hke # 2021南蠻辯訓營【損益比較觀念建構】 <iframe src="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SI8uB6TOPjaBGSclZbj6cMtzcf3Z_fam2TllQQkJH6HPk9IZXfkzotb5bgmrbNcEOqZu_yZumgMgac/embed?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frameborder="0" width="100%" height="499" allowfullscreen="true" mozallowfullscreen="true" webkitallowfullscreen="true"></iframe> <style> P {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distribute; text-indent: 2em; } .text-indent {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 } </style> ## 壹、基本觀念 ### 一、何謂論點? #### (一)論點的意義 論點,即是「支持該命題成立的理由」,只要是企圖拉攏第三方選擇特定持方的論述,都可視為廣義的論點。你可以把論點理解為辯論的原子,客觀資訊本身是中性的,在賦予其評價與脈絡過後即擁有扭轉心證的動能。 #### (二)論點與攻防:原命題與子命題 在比賽中,雙方選手對論點的交鋒皆能形成獨立的子命題,例如:《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正方說明廢除死刑能解決誤判問題,在反方發起挑戰後,即在場上生成「誤判是否會發生?」、「誤判有多嚴重?」等疑惑,這些皆是隸屬於「誤判」論點旗下的子命題。 此時,若進一步提出支持子命題的理由,會被歸類為「攻防」而非「論點」,子命題僅是論點成立之前提,若選手無意透過子命題結論說明己方立場,自然不是該方論點。換言之,論點與攻防的本質皆是提出新理由,但有兩處差異: 1. 質的差異:該理由的意圖是用於回答對手論點旗下的子命題。 2. 量的差異:該理由與原命題關係較遙遠,僅屬論點之前提。 從論證義務角度談,即是單點與整體舉證責任之差異所在。單點舉證責任討論個別論點成立與否,整體舉證責任則是討論原命題是否成立,前者的存在是為後者服務,是證成命題的素材。 #### (三)區別實益 在比賽中,區別論點與攻防有兩個意義。其一、選手與裁判可藉此分類來粗略判定當下的舉證責任歸屬,相比於積極主張論點方,提出攻防一方的意圖並非完成己方論證,而是阻止對手完成說服,因此,僅要論點旗下的命題陷入混沌未明的狀態足矣,不必反證到不會發生的程度;其二、為確保雙方充分討論機會,裁判普遍設有程序準則,避免選手延遲提出論點來架空對手,但戰局的推進亦倚賴選手提出「新理由」,為衡平前述考量裁判以「論點」與「攻防」之分類設定不同標準,賦予後者在程序上較高的寬容度。 ### 二、何謂利益? #### (一)利益的概念 利益是一種抽象概念,人們對這個詞不陌生,但也正是因為我們天生擁有「感受」利益的能力,所以反而不容易「理解」利益。就我個人的觀察,近期高中職比賽時常出現不知道怎麼收點的情形,保守估計有九成以上是源於缺乏對利益概念的確認,故在介紹損益比較前,先花一些篇幅跟各位討論「利益」。針對利益的呈現我認為郭智安學長的見解十分中肯,以下引述自學長的政策性命題裁判準則: > <div class="text-indent">在利益的呈現(需要性、解決力)上,我廣泛接受所有能讓人感覺到愉悅的狀態都是利益。畢竟,利益從來就不是一個客觀的定義,永遠是人主觀說出來的,所以探求什麼是利益最終一定必須回到人的感受。於是,若其中一方的制度能帶給社會所有人總合起來更多的愉悅狀態,就是一個比較完善的制度。對我而言,世界不存在絕對的標準,所謂的「原則」、「價值」、「正當性」等用語,都只是「利益」的化約,沒有什麼東西是絕對崇高或低劣的。換言之,為什麼我們要遵守特定原則、為什麼我們要提倡特定價值,都只是因為遵守了它、提倡了它會帶來利益。</div> 從上述段落中,能看出一件事物要能被感知為「利益」,表達者至少得提供兩個要素: 1. 主體:哪些族群或個人感受到愉悅? 2. 狀態:以什麼樣的形式感受到愉悅? 換言之,有些利益雖然直觀,但有可能僅是經驗或偏見使然,例如國家舉債超標、貧富差距擴增、市場寡頭壟斷等等,我們的生命經驗會告訴自己「這好像不太妙」,但若被詢問這為什麼是個弊端,坦白講,還可能真的答不上來。這正是多數比賽沒法損益的根本原因,這些概念都是「利益的聚合物」,當它懸在高空不落地,自然沒有被平行比較的可能,唯有將利益的主體及狀態釐清,才能撥雲見日,找出真正的分歧所在。 #### (二)補充:論點與利益的區別 在決策型命題中,正/反方的論證目標是該政策該實行,故「有利益」即可作為論點,但在其餘命題設計中,利益與論點的關係會變得較為複雜,時而間接、時而脫鉤。習慣打政策辯的選手,很容易將論點與利益兩個概念連結在一起,但實際上兩者間的落差不小,若太習慣以利弊理解整體架構,很容易導致素材與論點的整合錯位。 以《訊息碎片化時代,人們更獨立思考隨波逐流》一題為例,正方證明訊息碎片化的利益並不能構成論點,因為這沒有說明命題。真正合格的論點應該是「人們更獨立思考」的舉證或「應相信人們更獨立思考」的理由,前者的論證與利益脫鉤,後者的討論主體已非「訊息碎片化」本身,此時,利益生成的位置已經轉移。許多價值性命題的操作失誤皆源於此,請務必注意。 ### 三、何謂損益比 #### (一)比較:處理爭端的工具 多數人將「提出論點」與「比較」視為比賽的兩個環節這樣區分對選手來說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但請注意,這是形式上的區隔,而非「比較」這個思考工具的運作原理。若長期以此種模式理解說服,可能導致比賽進程機械化,失去辯論該有的靈活度。辯論處理的問題都是「相對」的,所有能被主張的利益/弊害,都已經是與對造持方制度比較後的結果,換言之,「提出論點」其實就是一種比較,就像疊圖分析一樣,先找出差異、再評價差異。反之,有意義的「比較」其實也是提出論點,在雙方將利弊陳列過後,選手得進一步給出應當選擇己方的理由,這也同樣是找出差異、再評價差異的流程,其實運作機制是相同的。 這也是「損益比」的意義,利弊的成立來自制度的比較,在制度間的差異確立,也完成評價後,若爭執尚未解決,則需要將場上留存利益與弊害做第二次的疊圖找出差異、評價差異,比較的主體從政策切換為利益與弊害,故稱之為損益比。 講白話一點,損益比即是第二層級的「論點」若雙方皆能提出理由代表此環節依舊無法解決爭端,必須進行第三次疊圖,針對雙方判準的差異提出第三層級的論點,依此類推。因此,將比賽分為兩個環節,僅是在時間有限的前提下觀察到的最大公約數,但辯論真正的終結,應是在不斷的切出差異與評價差異過後,其中一方無法再翻出新論、或在某個層次的論點因攻防而缺位,才讓爭端不斷從外圍被切向圓心,最終瓦解。 辯論是相對的,一切的討論始於比較,也必須終於比較。辯手操作損益比較的能力即是判斷戰場與呈現論點的綜合能力,而處理論點的能力,則源自於評價差異的能力。 #### (二)損益:新命題與新論點 損益跟攻防一樣,只要有協助證成命題的能力,即屬廣義的論點,不會被程序排除的理由也相同新命題的生成屬雙方互動的結果,加上離原命題的距離較遠,故原則上不排除。但有原則就有例外,像是對社會與時代背景做刻畫、或是想靠釋憲完成損益比較這些資訊較倚賴實證,需要留給對手檢證的空間,若三辯階段才拿出來,大概會遭受裁判翻白眼的洗禮。 那各位可能會好奇,若損益比就只是「新論點」,為啥老被裁判說沒做成?坦白講,如果你打價值性命題時,能夠想出正常堪用的論點,那問題可能不是在「內容」,而是「命題設定」。 雖說攻防也是新命題,但通常很直觀,因為這些子命題是從標題往下探的,他想證誤判?那子命題就是誤判是不是弊害、死刑有沒有誤判、誤判有多嚴重……全部都是依附標題而生,對吧?但損益需要的「新命題」不同,由於它是從論點往上翻,因此,你一方面要正確判斷每個戰場的結論、另一方面又要把具共性的論點對齊,其實挺考驗選手的臨場反應及創意的。多數失敗的損益比都不是內容翻車,而是命題設定錯誤,如果搞錯當下要回答的問題是什麼,自然不可能給出合於命題要求的論點。這也是為何,戰場整理的技術會大幅影響損益比的能力,若把每個論點都放好,要找出合適的問題真的不難。 我以《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為例操作一次: 1. 盤點雙方手牌正方殘存論點為誤判、反方殘存論點為威嚇力及人民法感情。 2. 對齊雙方論點:誤判跟威嚇兩論點皆與生命有關,僅是性質上有所差異,是一塊戰場。而人民法感情雖無對應論點,但正當性上有疑慮,本就有做為獨立命題的潛力。 3. 針對上述兩塊戰場,設定以下命題: (1) 國家殺人(誤判)與罪犯殺人(威嚇)哪個更應防範? (2) 人民法感情應不應作為刑罰存廢基準? 把新命題抓出來後,各位應該不難理解為何問題不在新論點。若把兩個題目出成獨立的價值性命題,應該不難想論點吧?如果你想得出來,這就是你這場比賽能做的損益比了。 #### (三)說服裁判 想完成損益比,相比起己方證了什麼,對方證的論點才是關鍵。自己的論點當然是重要的籌碼,但若消極處理弊害,甚至想靠話術或形容詞蒙混過關,坦白講,真的沒什麼效果。 這也是本文特別想談的,把損益比當成要靠口傳、靠渲染、靠煽情才能完成的東西,我認為完全理解錯誤,即便靠前述種種技術比較,對裁判來說,那都叫做心證介入的結果。說服是理性與感性的結合,但感性的部分與其說是情感,我更傾向理解為經驗,你要借的不是裁判的眼淚、而是在這塊土地上共享的經驗。 為何討論政策性命題時,我們會使用「損益」比一詞,而非「對錯」比、「正邪」比呢?跟名字好不好聽無關,這是政策性辯論的特質使然。由於雙方在扮演政策制定者,相比於喊口號式的價值呼籲,大眾普遍期待討論可以務實一些,故效益主義的思路相對容易完成說服,即便是價值呼籲,也建議談談「這樣理解的好處」。無論如何,公眾討論的底層信仰,讓單向的價值抽高在政策辯論中不易受青睞,不建議這麼做。 那價值性命題總可以了吧?坦白講,其實也不建議,裁判大多時候要的不是煽情的演說,而是能乾脆判論點分給你的理由。請試著換位思考,如果你不期待裁判因為這種莫名其妙的理由判給對手,就請將心比心,不要讓裁判難做人。 ### 四、如何討論價值? #### (一)應然與實然 場上出現的所有主張,可被粗略分為實然與應然兩層次,前者討論事實層面,後者討論價值層面。此區分主要用於釐清雙方共識,兩者之間具有微妙的槓桿關係,若應然發生巨大分歧,多表示事實不用花太多時間爭執;反之,若雙方在意的價值相似時,決定勝負的關鍵即落在實然面。 相比於應然,實然層次的爭執通常靠舉證解決,畢竟客觀事實大多一翻兩瞪眼。要注意的是,有些應然問題長得很像實然問題,這類誤區往往招致討論停滯。最典型的例子即是「標準」,吉尼係數該用 0.3 或 0.4 計算投票率多少算是過低?哪些利益屬於重大公益?這類舉證雖多源於實證資料,但真正在討論的其實是「應該使用哪一標準?」,若雙方對實際數值理解沒有歧異,應盡速移駕至應然戰場進一步攻防。 #### (二)價值如何辯論? 柏拉圖在《美諾篇》中記載了一段蘇格拉底的對話。美諾對「美德可否被學習」有所疑惑他問:若人們對某項事物一無所知,即便尋求到了,也不知道那是自身所求,那知識與美德究竟應當如何習得?蘇格拉底回答:不可知的事物無法追求,學習僅是為了「回憶」,人們的靈魂早已知曉何謂美德,那是在經驗中一點一點累積的我們並非在學習中獲得知識,而是喚醒被儲存於靈魂中的知識。 若將價值爭議理解成「勾起原有知識」,應該就能理解為何我將辯論中的「感性」理解為「經驗」而非「情感」,畢竟情感也是經驗的一環,無論將它唯物的理解為趨利避害的本性使然,還是自由意志的快捷投影,都一樣圍繞著經驗與直覺這即是開啟價值辯證的鑰匙:引導被說服者想起既有的信仰,再把他帶回原本的情境裡。如果你開啟了正確的大門,他會知道該怎麼做選擇。 ## 貳、操作方式 ### 一、整理戰場 #### (一)復述不是整理 整理最忌諱將所有論點與推論重講一次,既浪費時間又沒幫助,盤整素材是為了呈現新命題,請幫每個論點安插「中肯的結論」,才能讓後續討論順利延展。 盡量不要在這個環節偷雞,要打攻防就先打完再整理,不要以為能輕易騙過裁判及對手的眼睛。這些攻防結論是損益的支柱,應以穩健與中立作為最高原則,硬下不利於對手的錯誤結論除了看起來很糗外,也可能導致後續論述被輕易抽底。 #### (二)削弱與擊倒 判斷削弱跟擊倒,可說是整理戰場最關鍵的技術。有效的質疑分成兩類,點出對方主張與論證間的落差為削弱,使對方論證陷入曖昧未明之情狀為擊倒。成功擊倒的論點可移除在戰場外,但若攻防僅及於削弱,象徵己方仍有積極比較之義務。把削弱誤認為擊倒是很致命、卻又很常見的失誤,即便是大專院校級的比賽也時常發生,除了導致後續損益失敗外,也讓對手論點得以輕易收割。 由於此二結論往往涉及到裁判在經驗與典範上的差異,為避免比賽陷入此等困境,建議先一概以最保守標準認定,確定下述要件皆無重大爭議後再將論點排除在戰場之外: 1. 論點的舉證責任落在他方,而非雙方各負。 2. 關鍵論據受到拆解,且對方消極回應。 3. 己方提供相抗論據,且對方消極回應。 4. 該論點並未與己方利益呈互補關係。 順帶一提,當該論點與辯題的關聯性越直觀、或對終局勝負的影響力足夠重大時,要形成擊倒的效果就越難。雖然多數裁判不會明講,但要僅依靠推論就主張核心論點完全不成立,多少會有些抗拒,建議選手投資時間一些解釋「應將其視為擊倒的理由」,例如說明此類迷思產生的原因、或是對方僅憑想像就想證明論點的不可取之處等等。 這種幫論點「消毒」的攻防,有一說是將其理解為針對「場外殘存心證」的損益,要這樣理解也不是不行,但此技術在操作時不宜與戰場整理割裂,它的表達方式更像釐清誤解,而非積極比較,故呈現應盡量輕巧,服貼於攻防之上,才能避免戰場更加發散。 #### (三)區塊與層次 論點間的互動並非僅有平行利弊,有些立論階段的資訊本身包含著判準,與其他論點具層級關係。最典型的即屬「基本權」,由於此抽象價值較難具體呈現,有時就乾脆不讓它落地,以憲法明定的原則及例外作為判準,若其餘論點損益失敗,即主張對方世界無更多利益,應以保障基本權為原則。 要整理這類論點,首要之務一定是判斷意圖,透過質詢或觀察申論時的用字遣詞,確認這些「基本原則」在對方的理解中,究竟可不可以退讓: 1. 如果不能退讓?那就積極使論點「落地」,先透過現況反例來導入荒謬,再逼問對方違反原則的具體弊害為何。後續整理戰場時,即該弊端作為損益比較主體。 2. 如果可以退讓?請先判斷哪些情況可以退讓,若不嚴重妨礙其他論點證成,當成一般論點整理即可。 若對方的主張可能影響己方論點證成,則視情況決定策略:若該原則較不直觀,可針對判準本身進行拆解;若該原則符合一般通念,則如同前述作法將論點落地,逼迫對方證明實害。 ### 二、損益比較 #### (一)射程範圍 所謂選點,即是挑選素材架設新命題的能力,要即時凝煉出合適的新命題,可說是損益比最困難的部分,為管控賽場上的各種不確定性,近期選手多改採「逆推戰場」的策略來架設論點,也就是不以「場上發生的事情」臨時決定新命題,而是先預設好幾個可能的結論,再回推前段要證明的素材,想辦法讓場上結論貼近設定。 雖說能有效降低選手壓力,但也同時也劃定比賽的「射程範圍」,當場上出現意料之外的制度與論點時,若無法及時將雙方論點剪裁成符合新命題的形狀,即會導致操作跟不上主戰場,這也讓「選點」的核心任務轉變:從原本的挑選決勝點,轉為排除主戰場外的亂流。 依據排除亂流的邏輯,這種論點就得往死裡打,想辦法在攻防端擊倒,阻止對手完成說服,對吧?聽起來很符合邏輯,但既然都叫它亂流了,不就表示這論點根本不在準備的範圍內嗎?要做到上述擊倒的標準,真的有這麼容易嗎?反過來講,不在你架構內的東西,不正是對手最容易取勝的區域嗎?怎麼可能輕易讓你化解掉? 要解決這種狀況,我認為只有一個方法,就是認真準備,多查一些資料、多請教學長姐、多打幾場練習賽,對題目與資料的理解度高了,長期也能養成對戰場更敏銳的直覺,自然能摸清攻防底線。所有難解的問題終究都要回到基本功,在頂尖的比賽中尤其如此,讓大量的經驗變成反射動作、形成腦內的快取,能應付的突發狀況就會變得更多。 #### (二)對齊論點 雖說損益比生於差異,但差異要能被彰顯,更重要的是挑出共性。為樣態不同的論點找出能對齊的切面,才能在共享利益中拉出差距或是通分利益後進一步評價差異。將抽象概念化為實體「尺規」,才使比較與度量成為可能,把具共性的論點歸類在同個戰場,能輕易的縫合原論點與新命題,比較也能較明確的呈現。 要挑出對齊標的最簡單的方式即是由利益的兩大要素「主體」及「狀態」著手,例如:有沒有共同受益者?受益的是相同族群,但模式不同?或是受益樣態相似,卻由不同族群獲益?將較相似的維度貼平,並選擇在相似處比「量」、或在相異處比「質」,即能將爭議簡化,讓討論逐漸濃縮。 #### (三)失敗的損益 我一直反覆強調損益的內涵即是新命題的新論點,所以我完全沒打算教大家怎麼想損益,「想論點」這件事真的沒什麼好教、也沒什麼能教的。真正需要教的只有兩個:哪些東西需要被比較?以及要使用什麼說法才算是在比較?前者是邏輯問題,後者則是表達問題。 剛開始嘗試思考損益時,很容易想的太複雜,畢竟打比賽常被挑剔損益,感覺要完成比較是個遙遠的任務,但坦白說,多數失敗的比較都是在形式上不符合比較的樣態,而非理由本身不夠好,就跟一般的論點一樣,裁判不會要求它完美,而是等待對手前來挑戰,這才是辯論運作的模式。 請記得,所有的「理由」都只是差異的其中一個切面,裁判也明白這點,所以不會故意挑刺使論點證不成,而是等待對手發起挑戰。損益也是同理,只要它確實能解釋因雙方差異而生的命題,也符合一般人的常識與經驗法則,那就能夠成立。多數裁判在排除的,都是邏輯上的瑕疵,例如態度前後矛盾、前提不成立、比較主體錯誤等,但針對損益的內容,普遍還是抱持開放包容的態度。 ## 參、補充資訊 ### 一、攻防與新論點的區分爭議? 要理解攻防與論點的分類意義並非難事,但實務操作仍有諸多疑慮,例如:向對方論點發起攻防後,結論並非「不確定」,而是明確的「對己方有利」時,應理解為論點或攻防?或者在論點受到挑戰後,在同一標題下修改利益範圍,究竟當屬防守或提新論點? 本文認為,欲解決上述爭議,與其更細緻的精分論點與攻防的差異,不如回頭檢視程序準則的設立目的。若排除新論點的理由是為阻止惡意架空及確保充分討論,代表拘束對象應屬「意圖」而非「形式」。 戰場是流動的,若「新理由」是為回應前階段生成的子命題,應是討論誠意的展現,沒有推定為惡意的道理;反之,即便依附於對手論點之下,但意圖並非處理待處理之子命題,而是藉攻防之形式包裝自證命題論點,明顯有惡意延誤討論之虞,沒理由不受程序拘束。程序正義的維護若僅倚賴形式上的判斷,反倒可能失去原先設立的美意,相比於劃定明確標準線,裁決者應依自身經驗判斷新理由是否合理,並由客觀視角評估對手回應可能,較為妥適。 ### 二、透過舉證完成比較? 損益的本質即是新命題之上的新論點,當然可以靠舉證解決,但請注意,即便是新命題之上的素材,但基於程序準則,還是建議各位在比賽前段盡早提出。畢竟,若該損益得倚賴舉證才得以成立,通常代表它離裁判的心證有段距離,在未充分檢證的狀況下,損益失敗的風險將大幅提升反過來說若該損益不用倚賴舉證即可奏效那延遲到後段的資料就變得很很雞肋,對贏比賽幫助小,在該環節提也刷不到好感,不如多花點時間處雞肋,對贏比賽幫助小,在該環節提也刷不到好感,不如多花點時間處理架構外的亂流,化解裁判心中的疙瘩。理架構外的亂流,化解裁判心中的疙瘩。 ### 三、專屬性與可行性 通說認為專屬性是根屬性旗下的判斷,而可行性則是解決力證成的前提但我認為在《政策制定典範》的思維下這兩者沒必要被歸類在四大核心議題的任何地方,甚至將其視為不同的決策體系,並在終局共同為損益比較服務,較為妥適。 根屬性在《政策制定典範》裡的定位本身就很曖昧,即便由原始版本的「固有性」視之,其存在亦是為確認「現狀制度能否解決正方提出之弊害」,與因果關係的關係不大,除了早年唯一根屬的誤用及字面上的相似外,看不出與專屬性的關係何在。 在《核心議題典範》中,由於四大核心議題是正方證成命題的必要條件,將可行性納入解決力判斷確實有其意義,但在《政策制定典範》中,雙方皆負有比較的義務,此時解決力與可行性在戰略上有截然不同的意義,解決力討論的是「政策施行後,能否解決正方提出的需要性」,證明失敗則象徵「制度存在,利益消亡」,但可行性若證明失敗,雖說結論亦是正方無任何利益,但由於「制度不存在」,則雙方世界無具體差異,反方主張的所有弊害也被清空,能被評價的主體僅剩「提出不可行的計畫」之行為本身,而非政策有弊無利之結論。 綜上,我認為專屬性與可行性應被視為獨立的標準,前者是損益比較時用於擴大利益範圍的素材,後者在證明成功過後,評價主體會由制度轉向行為本身,故應當作為獨立的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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