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S Production 組織章程 === 第一章:總則 --- ## 第一條: Mon.S Production 為一台灣ACGN相關社團,目的為促進台灣ACGN相關領域之創作與保存,致力於引導ACGN之技術與文化之進步與交流,並培養ACGN相關之人才,並發揮跨領域交際與整合之作用。 ## 第二條: 凡於109年01月28日前加入之成員,屬當然正式成員,凡下列條例皆自動具有投票權。 ## 第三條: 社團設總負責人三名,於109年2月第一次大會決定,對外代表社團,負責所有社團對外事務,並對內監督所有社團企劃進行,若非因特殊情況半年無法參與企劃,則不行改選。 ## 第四條: 社團設一公關,負責對外事務,倘若總負責人對社團對外意見有不同之處時,以公關之言論為準。 ## 第五條: 社團之大型企劃設立總監督,由參與大型企劃成員以絕對多數投票決定,負責監督大型企劃之進行是否順利,並須定期在大型集會報告企劃之進度與規劃,並監督其他企畫是否進行順利。 ## 第六條: 總負責人有所有條例之最終解釋權,唯企劃由總監督負責除外。 ## 第七條: 若要修訂或是新增法規,則於大型集會提出,經2/3成員同意,方可新增或修訂。 第二章:企劃類型與新進成員 --- ## 第一條: 企劃分為大型企劃、小型企劃。 ## 第二條: 大型企劃為參與正式成員人數超過社團人數1/2之企劃,長度以一年或以上為準,設一名企劃負責人,為總監督,於大型集會報告進度,若總負責人為企劃之總監督,則另請一人於該企劃中暫代負責人之職務。 ## 第三條: 小型企劃為人數不滿半數但以社團名義進行之任何企劃。 ## 第四條: 新進成員皆屬非正式成員,分為學習者與企劃者,學習者指於社團中目的為學習技能者,企劃者為有意願並參與企劃者,若企劃者參與過一企劃並順利執行,且入會滿三個月,則可向總負責人申請成為正式會員,具投票資格。 第三章:集會執行法 --- ## 第一條: 集會分大型集會與小型集會,大型集會應每月舉行一次 ## 第二條: 大型集會地點與時間於每次會議結束後決議,每月須舉辦一次,所有成員皆須參加,若非因正當因素(由總負責人判定)連續三次無法參與,則終止其正式會員資格。 ## 第三條: 大型集會參與人數若未達總成員數之1/2,則判定流會,不行下列之任何投票行為。 ## 第四條: 大型集會設一主席,於上一次集會選出,監督集會之流程,並設一紀錄,記錄所有討論事項。 ## 第五條: 大型集會應於會前一周提出所有討論事項,由主席安排議事流程,並一定包含大型企劃。 ## 第六條: 議事流程非必要,不可使用手機。 ## 第七條: 大型集會採舉手優先發言制。 ## 第八條: 任何企劃執行順利與否,於大型集會中得出結論,判定與否採全體與會成員投票決定,若進行不順利,則由企劃負責人判定企劃之續留與否,若以達預定時限,則由全體與會成員投票決定是否繼續,嚴禁廢票。 ## 第九條: 已有預計要上台報告的人,應該準備要點以利大家閱讀 第四章:指導人員、教學 --- ## 第一條: 社團之總負責人、公關、總監督、指導人員、總務、文書屬於幹部,於其職掌之職權具有強制力。 ## 第二條: 指導人員之任務為於其專精之領域負責教學之任務,並監督大型企劃中期專精之領域是否有懈怠疑慮。 ## 第三條: 指導人員領域之新增或修訂由總負責人或大型集會決定。 ## 第四條: 總務執掌金錢之管理、收費、使用,若有成員延後收費,視同懈怠。 ## 第五條: 編輯負責企劃書之修訂編輯與會議一切文書處理。 第五章:凍結會籍 --- ## 第一條: 本案立法之源由,在於解決碰到會員因自身情況難以參與社團時所發生的問題。並在不退出社團為前提之下所提供的緊急且暫時的措施。 ## 第二條: 若社團內成員因故發生無法定期集會、無法定期參與會議、對於繳交社費有困難的三者之一的情況下,得親自以書面方式向總負責人申請凍結會籍。經依總負責人批准後生效。 ## 第三條: 凍結會籍者,剝奪參與會議、提企劃、投票之權利。被邀請參與企畫不再此限。不剝奪被教學權,且依然可以參與企劃 ## 第四條: 會籍凍結者,依然需繳交社費。 ## 第五條: 凍結會籍者,非經批准對外不得以社團名義從事任何行為。 ## 第六條: 凍結會籍者,得被邀請參與企劃,其著作財產權完全歸於社團。剝奪參與者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散布、公開展示、發行、公開發表的一切權利。惟在保護著作人格權的情況下需將其列入製作人員名單。 ## 第六條之一: 凍結會籍者若因因參與企畫而必須加入課堂討論的情況,由該組負責人自行訂定方式並且交由總負責人多數同意批准。 ## 第七條: 凍結會籍之時間,自批准之日開始,最長為期半年,三個月後才能再提一次。期限內沒有提出解凍者,視同自行放棄會籍。 ## 第八條: 會籍解凍之申請,由本人親自以書面為之。由所有人多數決同意之後生效,作為最後的保障門檻,生效之後重新恢復一切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著作權規範 --- ## 第一條: 本規範依據原Mon.S Production 組織章程規範(西元2020年2月10日通過之規章)制定。 ## 第二條: 本規範屬於獨立規章,不受任何章程之凍結或廢除而失其效力。 ## 第三條: 本規章所謂著作權,以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為依據。 ## 第四條: 任何社員、非正式成員及企劃者創造之任何企畫作品,均享有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以及著作人格權。 ## 第五條: 著作財產權之所有,不因正式成員或企劃者退出社團運作而剝奪。 ## 第六條: 正式成員與企劃者在企劃中途退出或者中途參與企劃者。前者獨力完成部分應受著作權保障,惟改作權應於退出至少兩周後讓與企劃執行成員;後者享有作品之完整著作權。 ## 第七條: 企劃執行人員依照第六條改作後之著作權歸屬企劃參與者全員,中途退出者不得提出異議。惟改作前之著作權不因改作而喪失。 ## 第八條: 當全體企劃參與者認為作品足以成為獨立部分並且經公開宣告,中途加入者不得要求著作權。 ## 第九條: 企畫通過後內容為企劃組員認可時,未來產生著作權侵害,所有參與企劃者得依本規章要求適當賠償。 ## 第十條: 因企劃所得之利益分配,以契約訂之。 ## 第十一條: 任何著作權人得在利益分配後依其獨立完成之部分進行改作,視為著作財產權之獨立作品,改作後部分其他著作權人不得要求利益分配。惟因尊重著作人格權,應將原作著權人之姓名或筆名標示於改作作品。 ## 第十二條: 作品之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散布、公開展示、發行、公開發表,應以全體著作權人同意而為之。同意之認定以契約為準。 ## 第十三條: 任何著作權人在獲得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之前,不得以非其獨立完成之部分進行改作。 ## 第十四條: 任何正式成員或企劃者因企劃所訂定的契約條文與本規章牴觸者,優先採用契約條文規定。 ## 第十五條: 上開之契約,以全體著作權人簽訂之契約為限。中途參加者,總負責人應盡契約告知義務。 ## 第十六條: 非社團成員參與企畫時,只得主張著作人格權以及就其該部分獨立創作作品之改作權。並自動放棄非獨立創作的所有著作財產權以及獨立創作部分除改作之外所有著作財產權。 ## 第十七條: 第十六條規定,需要在非社員參加企劃前以要式契約簽約為限。未簽約則非社員得主張十六條所有遭讓與的權利。 ## 第十八條: 企劃總召代表所有企劃人,有多名企劃總召時,應以發起人行使此權力。 第七章:勸募 --- ## 第一條: 本章之勸募,僅限於各該企劃之經費支出。 ## 第二條: 各企劃案有資金需求者,經企劃案成員絕對多數支持後交由企劃負責人提出預算。 ## 第三條: 資金缺口分必要預算及非必要預算,稱必要預算者需要現有社內 企畫案成員四分之三成員支持,其餘稱非必要預算。 ## 第四條: 預算得交由社內成員認捐,企劃內成員亦同。惟非社內成員不得認捐。 ## 第五條: 社員認捐該企劃案之必要預算者,得參與該企劃案之利益分配。認捐非必要預算者不得參與利益分配。 ## 第六條: 認捐企劃案必要資金者,如必要預算總金額為五百元以內。得分配其認捐金額占必要預算比例加成百分之三十之後的企劃利益。總預算在一千元以內,得分配其認捐金額占必要預算比例加成百分之三十五之後的企劃利益。總預算在一千元以上,得分配其認捐金額占必要預算比例加成百分之四十之後的企劃利益。 ## 第七條: 有關利益分配產生之衝突,以本規章之適用為優先。 ## 第八條: 企劃成員有優先認捐權 ## 第九條: 認捐金額超出,則由總負責人定一時間以一公開平台進行搶標 ## 第十條: 分配利益之前,需收支攤平。支出之定義,以社內現時參與企畫之成員編列,社內企劃參與之成員與認捐者共同投票過二分之一認定。投票票數以股數為單位。 附錄:修訂紀錄 --- 2020/01/21:討論組織章程草案 2020/02/10:會議中執條討論修改 2021/03/07:依據2021/01/24線上討倫及投票結果修改 2021/03/21:依據2021/03/21線上討倫及投票結果新增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