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 1 民主制度的源起、定義及內部互動 ## 民主制度的出現背景 無論是總統制、半總統制或內閣制,都發源於君主專制 ### 議會內閣制(Parliamentary System) 歐洲近世以來,行政權力逐漸從君主轉移到國會手中(原因:君主透過釋放部分政治權力,以換取增加稅賦及徵兵,如英國大憲章)國會中多數黨領袖自然成為政府首長。由國會掌握權力、首相/總理 由國會選舉產生 #### 虛位元首 | 政體 | 元首 | |:-------- |:-------- | | 君主立憲制 | 國王/女王 | | 議會共和制 | 總統 | ### 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 總統制其實是從君主立憲前的歐洲君主制演變而來。1776年美國自英國獨立,當時的美國先賢由於對於過往英國專制統治的反感,因此在1787年的美國憲法中未有世襲君主的設置;相反地,美國先賢們最後決定選出一個有任期、受立法、司法權所制衡的統治者,便是總統制當中的總統。 而至今為止,美國可謂總統制的典範。而美國總統與國會的權力大小變化則以1930年代羅斯福新政為界:原先國會權力較大,新政之後總統權力則相對上升至與國會相當。 ### 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 System) 1. 通常由內閣制衍生出來,加入一些總統制的元素,出現在許多新興民主國家。 2. 權責歸屬複雜 3. 使用半總統制的國家: (1) 根據Samuels & Shugart(2010),使用此制的民主國家數大於另二者加總(原因:各黨 有兩次選舉的機會:總統選舉、國會選舉 取得行政權) (2)使用半總統制的國家類型(具體細節可參考:吳玉山,2011) | 原因 | 案例 | | :-------- | :-------- | | 憲政危機導致 | 法國、葡萄牙、奧地利、冰島 | |列寧式黨國主義國家轉型|東歐、前蘇聯| |前殖民地(最具強人傳統)|法、葡殖民地| 4. 半總統制次類型(Shugart & Carey, 1992): (1)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 System) (2)總統議會制(President-Parliamentary System) 理論定義差異:內閣負責對象(1)僅有國會(2)同時對總統及國會負責 操作定義差異:總統免職內閣(1)必須經過國會同意(2)不須經過國會同意 ### 特殊制度 #### 瑞士委員會制: 1. 似內閣制運作:只有國會大選決定行政權 2. 每個委員各自掌管一個聯邦政府部門,並以資歷順序每年輪流擔任委員會主席 3. 委員會有七位委員,其組成稱神奇配方(Zauberformel):前四大政黨分別有 2 席、2席、2席、1席委員 4. 內閣成員 4-5 位來自德語區、1-2 位來自法語區、1 位來自義語區 5. 無法倒閣 #### 1996-2001 以色列總理直選制: 1. 以色列原先為內閣制,然因政黨零碎化問題嚴重;為此,1996 年時將其總理產生方式改為人民直選 2. 總理向國會負責 3. 2001 年時鑑於總理直選制並未解決政黨零碎化一問題,因而改回內閣制 ## 總統制與議會內閣制的定義與主要差異 ### 1. 行政立法分立/混合 (1)產生方式的不同:總統制下的行政首長由全民直選或者由非立法部門(e.g.美國選舉人團)間接選出。 (2)(國會)任期保障的有無: | | 行政首長 | 國會議員 | | -------- | -------- | -------- | | 總統制 | 有 | 有 | | 內閣制 | 無 | 不一定 | #### (1)、(2)為內閣制與總統制的定義差別 (3)倒閣權(國會不信任投票)的有無:為 (2) 的自然推演結果。 (4)解散國會權的有無:總統制由於權力分立的關係,行政部門定無此權;議會內閣制則不一定。 #### 英國的案例: 首相有主動解散國會權 =>2011 國會固定任期法(Fixed-Term Parliament Act 2011)通過,除 2/3 以上議員同意或倒閣後十四天內提出解散國會,首相無法解散國會 =>2022 解散與召集國會法(Dissolution and Calling of Parliament Act 2022)通過,首相重新擁有主動解散國會權 (5)行政立法部門之間監督制衡(如:總統制中,國會有對人事任命及法案的否決權)的有無(check and balance):表現在法案與政策的攻防上。 | 制度 | 有無 | | -------- | -------- | | 總統制 | 有 | | 內閣制 | 不一定:在聯合內閣下有,為行政內部的派系制衡 | 2. 政府首長與內閣的關係: (1)臣屬關係(權力往政府首長集中):總統制 在(半)總統制中,此現象為制度必然,而其被稱為政黨總統化;而此現象在內閣制則為因個人因素所造成之制度偶然。 (2)同僚關係:內閣制 3. 在內閣制國家元首與政府首長分開,國家元首乃虛位,也就是只具備儀式性功能;而在總統制裡、多數總統身兼國家元首與政府首長。 ## 半總統制的定義(根據 Maurice Duverger) 1. 總統由普選產生(直接選舉或間接由非立法機關選舉):與總統制的總統產生方式相同。 (若由立法機關選舉便是內閣制了) 3. 總統有相當的權力(Considerable Power):模糊不清的定義。 (1)對此,Robert Elgie 曾主張去除此一要件,但有時會被拿回來 (2)鳳玉的觀點:先去除此一要件後再對總統權力大小進行控制 3. 內閣掌握行政權,並向國會負責:行政首長無任期保障,同內閣制;許多半總統制國家的國會議員也無任期保障。綜上,半總統制是半權力分立(總統有任期保障,但國會議員可能沒有)半權力融合(內閣需對國會負責,但有些則需對總統負責或只對總統負責)的體制。 (威瑪德國後期即因為無門檻比例代表制所造成的國會零散造成內閣只對總統負責的狀況) ## 憲政權力與相互競爭的風險(Schleiter & Morgan-Jones, 2009) 本文為Petra Schleiter及Edward Morgan-Jones於APSR上發表的文章,主要探討歐洲國家間在不同的憲政制度設計下,政府任期終止的方式(解散國會及內閣改組)及其對應比例。根據表1,可以歸納出以下七點: 1. (提前)解散國會權(Assembly Dissolution)、內閣免職權為自變項;國會提早改選機率、內閣提早改組機率為應變項 2. 具限制的解散國會權具體上如 2/3 以上國會議員同意或國會通過不信任案且總統同意等,為對解散國會設立門檻 3. 英國(除 2011-2022 因受國會固定任期法的影響而有所改變外)、丹麥及西班牙的行政首長具有主動解散國會權,且行政首長也樂意使用,而解散國會權亦能成為行政首長威脅國會不進行倒閣的手段 4. 部分君主立憲國家的憲法賦予君主內閣免職權,然而其實際上為虛權,該權不可能實際履行 5. 基於解決組閣發生困難所導致的政府空轉問題等,議會共和制國家的國家元首大多有程度不等的解散國會權 6. 半總統制國家中 1991 年以前的芬蘭、法國、葡萄牙及冰島的總統具有主動解散國會權,且為可動用的實權;然而,對於上述國家的總統而言,即使解散國會重新改選,勝選時其不若內閣制可延長任期,敗選時還必須面對左右共治,進而使總統較沒有解散國會的誘因;實證數據上,除 1982 年後的葡萄牙(總統無不受限制的內閣免職權),其餘的內閣提早改組機率皆高於國會提早改選機率 7. 就國會提早改選機率與內閣提早改組機率來看,只有君主立憲是前者大於後者,議會共和及半總統制都是後者大於前者 ![](https://hackmd.io/_uploads/H1m06jqqn.png) ###### 表1:各國憲政制度與解散國會、內閣改組的頻率(Schleiter & Morgan-Jones, 2009: 498) ## Reference ##### 吳玉山,2011,〈半總統制:全球發展與研究議程〉,《政治科學論叢》,47:1-32。 ##### Samuels, D., & Shugart, M. (2010). Presidents, Parties, and Prime Ministers: How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Affects Party Organization and Behavio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Shugart, M. S., & Carey, J. M. 1992. Presidents and assemblies: Constitutional design and electoral dynamic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Duverger, M. (1980), “A New Political System Model: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8), 165-187. ##### Schleiter, P., & Morgan-Jones, E. (2009). Constitutional Power and Competing Risks: Monarchs, Presidents, Prime Ministers, and the Termination of East and West European Cabinet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03(3), 496-512. doi:10.1017/S000305540999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