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人大常委會)於昨(6/30)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香港國安法》或該法);該法於同日 23:00 生效。本法的射程廣大、影響深遠,因而我們根據對《香港國安法》的簡要初步分析(第二、三、四點),於該法通過後貴機構與香港相關的活動提出建議(第一點)。
一、對貴機構活動的建議:
如果貴機構有與香港社會運動參與者、政治人物有聯繫或提供任何形式的協助,或報導相關活動、發表同情相關活動的立場,則建議貴機構:
(一)避免在香港轉機、過境或入境、搭乘港籍航空公司班機(見第三點第(五)節);
(二)調整在香港之(分支)機構業務,以避免受香港當局警務部國安部門、國安公署人員的騷擾及執法,或者其他具針對性的管制措施(見第二點第(四)節);
(三)與香港相關人士聯絡時,請確認雙方採取足夠安全的通訊方式及資安管理措施,如果涉及金流或物流安排,請評估受追蹤、扣留的風險(見第二點第(三)節);
(四)如果不幸貴機構的人員或合作對象受本法偵查或起訴、審判,極有可能案件會適用中國內地而非香港之刑事訴訟程序,因此無法得到實質辯護、公正及公開審理,且在救援上因保密義務緣故有所困難(見第四點)。
二、《香港國安法》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