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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爬蟲抓資料判 4 年罰 1 億：Lawsnote 案給每個台灣創業者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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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爬蟲抓資料判 4 年罰 1 億：Lawsnote 案給每個台灣創業者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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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26 日，新北地方法院一紙判決，讓整個台灣新創圈炸了鍋。

被稱為「法律界 Google」的七法公司（Lawsnote），因為用爬蟲程式抓了同業法源資訊的資料庫內容，創辦人郭榮彥被判 4 年有期徒刑，另一位共同創辦人謝復雅判 2 年，兩人加上公司還要連帶賠償 1 億 545 萬元。

判決出來那週，恰好有一則新聞：某富二代聯手律師詐騙 4 億元，判 8 個月。

郭榮彥在臉書寫下一句話：**「在台灣建立新創企業，比詐騙集團還可悲。」**

這句話像一顆石頭丟進湖裡，漣漪至今沒有停。愛卡拉共同創辦人程世嘉說：「在台灣，當詐騙集團或當畜生，好過當創業家。」Yourator 創辦人 Lydia 更直接：「台灣 AI 發展可以止。」

但在情緒之外，這個案件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我們冷靜下來看清楚。因為它不只是兩家法學資料庫的商業糾紛，它劃出了一條線——一條關於資料爬蟲、著作權和 AI 時代生存規則的紅線。而這條線的位置，可能讓你非常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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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的開始：一個律師的排版痛苦

2016 年，律師郭榮彥受不了法律文件複製貼上時的排版地獄。任何法律人都知道那種痛——從判決書或法條系統複製文字到訴狀裡，格式永遠是亂的。

他順手寫了一個小程式來解決這個問題，意外獲得熱烈迴響。於是他和通訊工程背景的謝復雅共同創辦了七法公司，打造 Lawsnote 法學資料庫。七法從 [AppWorks 加速器](https://appworks.tw/) 出身，用更好的搜尋體驗和使用介面顛覆了法學資料庫市場，年輕律師幾乎人手一個 Lawsnote 帳號。

而他們的主要競爭對手，是從 1986 年就開始做法學資料數位化的[法源資訊公司](https://www.lawbank.com.tw/)。

這裡要先釐清一個很多人搞混的事實：**法源是一家民間公司，不是政府機關。**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 1991 年，靠付費訂閱賺錢，主要客戶是法院、律所、企業法務。他們做的事情，就是把散落在立法院公報、政府公告、司法院裁判書等各處的法學資料，花人力一筆一筆收集、校正、分類、編排，建成一個方便查詢的資料庫。累計超過 50 萬筆、3.6 億字，花了 30 多年。

政府自己也有免費的「[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那個是公眾無償永久授權的，隨便用都沒事。但法源的資料庫是它的**核心商業資產**——這是整個案件的前提。

所以這案件的本質是：**一家民間公司告另一家民間公司，抄了自己花 30 年整理的商業資料庫。** 不是政府告七法，也不是七法爬了政府的資料。搞清楚這一點，後面的法律爭議才能看懂。

一個是深耕三十年的老牌業者，一個是破壞式創新的新創公司。故事到這裡，聽起來像是矽谷每天在上演的劇本。

但接下來的發展，走向了誰都不想看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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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場「法搜大戰」：從爬蟲到互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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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到底爬了什麼？

2019 年，七法使用網路爬蟲程式，從法源法律網自動化抓取了大量資料。根據[法院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350821-0ca41-1.html)，被抓取的資料包括三大類：

**法規沿革** — 法源公司整理的法律修訂歷程記錄。這不是法條本身，而是法源花人力整理出「這條法律什麼時候修過、改了什麼」的編年紀錄。

**法規附件** — 法規的相關附件文件。

**法規內容** — 法條本文。

總量多少？法院最終認定超過 33 萬筆。而且根據[鏡週刊報導](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50706inv007)，**七法在法庭上當庭坦承：就是因為法源的「法規沿革」資料內容豐富完整，才會去爬取。**

### 從發現到搜索：告訴的過程

法源是怎麼發現的？他們注意到七法的搜尋引擎部分引用的資料，疑似直接連結到法源，有些資料甚至可能是直接 Copy 過去的。法源認定這已侵害他們的「編輯著作權」，於是向新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根據 [CTWANT 的「法搜大戰」系列報導](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36618/)，2021 年 8 月 4 日，新北地檢署指揮新北市刑大，大規模搜索七法位於新北市三重區的辦公室。警方在七法的雲端空間查扣了涉嫌侵權的電子檔，並將郭榮彥等公司負責人及主管帶往警局製作筆錄。

這裡有一個很多人忽略的事實：法源的網站明確標示「不得擷取、轉載」。而根據[報導](https://vocus.cc/article/68730677fd8978000152525b)，七法不只是單純爬取，還繞過了系統設限，在法源明確禁止的情況下持續執行自動化抓取。

2022 年 8 月，檢方正式起訴。

### 七法反擊：互告但結果一面倒

但故事不只這樣——**七法也反告了法源。**

七法向台北地檢署控告法源公司及其代表人王雨薇違反《公平交易法》，主張法源利用法律手段打壓競爭對手。結果呢？[台北地檢署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607002098-260402)。七法不服聲請再議，也被台灣高檢署駁回。法源獲不起訴確定。

| 方向 | 告什麼 | 結果 |
|------|--------|------|
| **法源 → 告七法** | 違反《著作權法》、《刑法》 | 起訴 → 一審重判 |
| **七法 → 反告法源** | 違反《公平交易法》 | 不起訴確定 |

這不是單方面的訴訟，而是一場雙方互咬的「法搜大戰」。只是結果完全一面倒。

### 七法怎麼說？

七法的抗辯是：我們只是做了一些國字轉阿拉伯數字、符號編輯之類的簡單處理，這些法規資料本來就是公共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也有一樣的東西。如果法源有著作權，那政府的全國法規資料庫也有著作權嗎？這不合邏輯。

這個論點聽起來很有道理。但法院不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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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的「雙軌認定」：判決邏輯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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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邏輯，比大多數新聞標題呈現的要精細得多。它不是簡
單地說「爬蟲違法」，而是用了一個雙軌結構來處理不同類型的資料。

### 第一軌：編輯著作權（針對法規沿革）

法條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這是共識，《著作權法》第 9 條也明文規定。但法院認為，法源花費大量人力整理出的「法規沿革」屬於「**編輯著作**」——這是整個案件最核心、也最具爭議的認定。

先說清楚「法規沿革」到底長什麼樣子。假設《著作權法》從 1928 年制定到現在修了幾十次，法規沿革就是把這些修改歷程整理出來的一張表：

> 民國 17 年 5 月 14 日 制定公布全文 40 條
> 民國 53 年 7 月 10 日 修正公布第 30 條
> 民國 74 年 7 月 10 日 修正公布全文 52 條
> ......

乍看之下，**這不就是做筆記、做整理嗎？** 法規修改的「事實」本身是公開的，立法院公報都查得到。

但法院採的是「**最小創意原則**」——只要在選擇和編排上展現了最低程度的創意，就構成編輯著作。法源的主張是：他們要從立法院公報、政府公告等大量零散來源中比對、挑選，哪些修正要列、怎麼分類、用什麼格式呈現、怎麼標注對應關係，這些選擇和編排需要專業判斷，不是隨便誰都能做出一模一樣的東西。

法院接受了這個論點，引用《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認定七法「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因為七法不是自己去翻立法院公報整理的，而是**直接把法源整理好的成果搬走了**，還拿來收費營利。

法官說了一句後來被廣泛引用的話：

> 「公共資料不等於自由利用；凡經編輯或創作性加工，即便源自公部門，仍受著作權保護。」

但郭榮彥的反駁也很有力。他指出，政府「全國法規資料庫」裡的法規沿革，跟法源的**幾乎一模一樣**。如果法源的版本有著作權，那政府的版本算什麼？全國法規資料庫可是「公眾無償免費永久授權」的，這不自相矛盾嗎？

更根本的問題是：法規沿革就是按時間排列修法紀錄，你能怎麼排？根據智慧財產法院過去的見解，如果選擇和編排方式極其有限，即使付出很多心力，也不構成著作——這叫**「否定辛勤原則」**，不能因為你花了很多工夫，就自動獲得著作權。

用一個比喻來理解這個爭議：

| 類比 | 有著作權？ | 為什麼 |
|------|----------|--------|
| 電話簿（按姓氏排列所有人的電話） | 沒有 | 編排太機械，無創作性（美國經典判例） |
| 百科全書（挑選哪些詞條、怎麼分類） | 有 | 選擇和編排展現了編輯判斷 |
| **法規沿革（按時間列出修法紀錄）** | **爭議中** | **法源說像百科全書，七法說像電話簿** |

這正是二審的核心戰場。

### 第二軌：刑法電腦犯罪（針對法規內容和附件）

更耐人尋味的是第二軌。法院承認，七法爬取的「法規內容」和「法規附件」不受著作權保護。但法院認為，七法**違反了法源網站的使用條款**來抓取這些資料，而違反使用條款就等於刑法第 359 條所說的「**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

換句話說：資料本身不違法，但你取得的方式違法。

這個認定才是讓整個科技業背脊發涼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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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故」兩個字，為什麼讓所有人不安

讓我把這個邏輯拆開來看。

刑法第 359 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的解讀是：你違反了網站使用條款 → 你就是「無故」→ 你就觸犯了刑法。

[律果創辦人陳啟桐](https://technews.tw/2025/07/12/lawsnote-vs-law-bank-lawsuit/)直言：「法院認為，違反網站使用條款就算是刑法第 359 條的『無故』，太過寬鬆，可能導致所有爬蟲都會觸法。」

想想看這代表什麼。幾乎每個網站的使用條款都有類似「不得以自動化方式擷取本站內容」的條文。如果違反使用條款就等於刑法上的「無故」，那：

- Google 的搜尋引擎爬蟲是不是「無故」？
- OpenAI 爬取網路資料來訓練 GPT 是不是「無故」？
- 每一個做輿情監測、價格比較、資料分析的新創公司，是不是都在犯罪？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https://www.is-law.com/lawsnote-fined-is-web-crawling-or-scraping-legal/)的賴文智律師指出，若違反契約或協定抓取網路上公開的資料即涉有刑事責任，恐將引起網路圈與 AI 領域另一波法律風暴。

[AIF 創新未來中心的分析文章](https://edge.aif.tw/case-report-webcrawler-lawsnote-dispute/)更進一步點出：按照本案法律見解，從媒體監測平台到搜尋引擎，「統統屬於無故，都涉嫌觸犯刑法」。

這不是危言聳聽。這是把法院判決的邏輯推到底之後，你必須面對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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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面的聲音：30 年心血被幾天搬走，你能接受嗎？

![lawsnote-startup-crossroads](https://hackmd.io/_uploads/ByRRWfb9-l.jpg)

在新創圈幾乎一面倒同情七法的氛圍中，法源的立場容易被忽略。

回到最基本的商業現實：法源花了 30 年、投入大量人力一筆一筆校正建起來的資料庫，是它吃飯的傢伙。七法用爬蟲幾天就搬走了 33 萬筆資料，然後用更低的價格搶客戶——而且七法自己在法庭上都承認，就是因為法源的資料「豐富完整」才去爬的。

法院在判決書中是這樣描述的：被告二人所經營的七法公司與告訴人屬**同業競爭關係**，竟恣意**免費取得**告訴人辛苦、花費大量時間金錢所建置的資料，將之據為己用，並以此**低價方式與告訴人競爭**，嚴重違反商業道德。法官甚至用了「**昧著良心與事實**」來形容郭榮彥的行為。

如果法律不保護這種投入，以後誰還願意花時間做基礎的資料建設？你辛苦整理的東西，別人一行爬蟲指令就搬走了，這公平嗎？

而且[七法不是法源告的第一個對象](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36620/)。連曾任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專任委員、南台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所長羅承宗，在念博士班時都被法源告過侵權，判了 6 個月。法源在保護自家資料庫這件事上，一直非常積極。

### 那 1 億賠償怎麼算出來的？

這裡藏著一個很聰明的訴訟策略。根據[科技新報的分析](https://technews.tw/2025/07/12/lawsnote-vs-law-bank-lawsuit/)，法源的 1 億多元賠償，**不是用著作權法算的，而是用《公平交易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資深智財法學者指出：「法源其實滿聰明的，他知道用著作權來判，得不到多少錢，沒有嚇阻作用。」

用公平交易法計算損害賠償，可以主張因不公平競爭所受的損失，金額空間遠大於著作權法的法定賠償。這也是為什麼最終賠償金額高達 1 億 545 萬——這不只是「侵權賠償」，更是對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懲罰性計算。

但站在另一邊想：4 年徒刑加上 1 億元賠償，在國內外的類似案例中都是罕見的重判。詐騙 4 億判 8 個月，爬資料判 4 年——這個比例，是不是也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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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怎麼看：美國的爬蟲不犯罪

值得對照的是，幾乎同一時期，美國也發生了一個驚人相似的案件——[Thomson Reuters v. Ross Intelligence](https://www.blocktempo.com/ai-copyright-wars-insights-from-harvey-and-lawsnote-rulings/)。

Ross Intelligence 是一家 AI 法律新創，它利用 Thomson Reuters 旗下 Westlaw 法學資料庫的內容來訓練 AI 模型。Thomson Reuters 提告，主張 Ross 侵害了其對判決摘要和分類結構的「編輯著作權」。

兩個案件的核心爭議幾乎一模一樣：公共法律資料經過編輯後，第三方能不能使用？

但關鍵差異在於對爬蟲行為的刑事化態度。美國聯邦法院在 CFAA（電腦詐欺與濫用防治法）的框架下，**不認為爬蟲程式本身構成犯罪行為**。在著名的 [hiQ Labs v. LinkedIn](https://en.wikipedia.org/wiki/HiQ_Labs_v._LinkedIn) 案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明確裁定，爬取公開可用的資料不違反 CFAA。

台灣這次的判決，把違反網站使用條款的爬蟲行為認定為刑法犯罪，入罪化程度遠高於美國。這意味著在台灣做資料驅動的創業，法律風險可能比你以為的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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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還有機會嗎？

本案目前已上訴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瀛睿律師事務所創辦人簡榮宗](https://meet.bnext.com.tw/articles/view/52459)分析，Lawsnote 在二審仍有上訴空間。他指出，當一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時，台灣法院會從重處罰，所以「妨礙電腦使用罪」已非攻防焦點，真正的戰場在「著作權法」。

關鍵問題是：法源對法規資料的編排，是否真的具有足夠的「原創性」，可以構成編輯著作？

如果 Lawsnote 能說服二審法官，法源的編排方式缺乏原創性，理論上仍有無罪的可能。但如果二審維持原判，這將成為台灣資料使用領域的里程碑判例，深刻影響每一個做資料生意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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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創業者的五個提醒

這個案件不管最終結果如何，已經給台灣的創業者上了一堂昂貴的課。

**「公開」不等於「免費」。** 資料放在網路上可以看到，不代表你可以拿來商用。特別是經過編輯、整理、加工的資料，即使原始素材是公共的，編輯方式本身可能受保護。更要注意的是：政府的免費資料庫跟民間公司的付費資料庫，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使用條款不是裝飾品。** 以前很多人覺得網站的使用條款只是形式，違反了頂多被封鎖帳號。但這個案件告訴你，在台灣，違反使用條款可能被解讀為刑法上的「無故」，帶來刑事責任。

**同業競爭放大一切。** 法官在量刑時特別強調了「同業競爭關係」。如果你爬的是一般網站的資料，後果可能不同；但如果你爬的是直接競爭對手的核心資產，法院會用最嚴格的眼光來審視。

**技術能力不是免責理由。** 法院不會因為你用的是「先進技術」就網開一面。法官看的是你的行為本質和動機，不是你的技術手段多麼優雅。

**法律諮詢不能省。** 在資料取得策略上投入法律諮詢的成本，遠低於事後的訴訟成本。特別是在 AI 時代，資料的法律邊界正在快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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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 時代的台灣，準備好了嗎？

![lawsnote-future-road](https://hackmd.io/_uploads/Hyu1fM-qbx.jpg)

這個案件的影響，遠不止於七法和法源這兩家公司之間的恩怨。

我們正處在一個所有 AI 模型都需要大量資料來訓練的時代。OpenAI 爬了整個網際網路來訓練 GPT，Google 爬了整個網際網路來建立搜尋引擎。資料的取得、使用和保護之間的平衡，是全球都在摸索的課題。

台灣的 Lawsnote 案，用一種極端的方式揭示了這個平衡有多脆弱。一方面，我們不能允許任何人無條件搬走別人花幾十年建立的心血；另一方面，如果把所有爬蟲行為都刑事化，台灣的資料產業和 AI 發展恐怕真的可以「止」了。

這個案件需要的不只是一個二審判決，而是整個社會對於資料使用規則的認真對話。什麼樣的爬取行為應該被允許？什麼樣的編輯加工足以構成著作權？違反使用條款是民事責任還是刑事犯罪？

在這些問題得到更清晰的答案之前，每一個在台灣做資料驅動創業的人，都應該把這個案件的判決書當作必讀文獻。

不是為了恐懼，而是為了知道紅線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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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訴字第 8 號案件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350821-0ca41-1.html)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 [Lawsnote 判刑 4 年、罰款破億：創辦人認為爭議判決在哪？](https://meet.bnext.com.tw/articles/view/52459) — Meet 創業小聚
- [法律界 Google「七法」遭重罰，網路爬蟲資料行不行？](https://www.is-law.com/lawsnote-fined-is-web-crawling-or-scraping-legal/) —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 [創新踩線還是侵權？七法與法源之爭揭示 AI 時代的法律邊界](https://technews.tw/2025/07/12/lawsnote-vs-law-bank-lawsuit/) — TechNews 科技新報
- [爬蟲程式觸犯刑法？詳解七法 Lawsnote 案對台灣 AI 未來的啟示](https://edge.aif.tw/case-report-webcrawler-lawsnote-dispute/) — AIF 創新未來中心
- [從 Harvey 跟 Lawsnote 判決，看 AI 時代的著作權戰爭](https://www.blocktempo.com/ai-copyright-wars-insights-from-harvey-and-lawsnote-rulings/) — 動區動趨
- [法學版 Google 剽竊法源 七法創辦人判刑 4 年賠 1 億](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713437) — 自由時報
- [法搜大戰：法律版 Google 遭控侵權 法源怒控七法公司](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36618/) — CTWANT
- [兩大法律資料庫業者訴訟戰 法源挨告獲不起訴確定](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713001006-260402) — 中時新聞網
- [七法當庭坦承法源資料完整才去爬 「法學版 Google」遭重判揭密](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50706inv007) — 鏡週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