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爬蟲抓資料判 4 年罰 1 億:Lawsnote 案給每個台灣創業者的警告 ![lawsnote-cover-gavel-code](https://hackmd.io/_uploads/HkT2WGbqbx.jpg) 2025 年 6 月 26 日,新北地方法院一紙判決,讓整個台灣新創圈炸了鍋。 被稱為「法律界 Google」的七法公司(Lawsnote),因為用爬蟲程式抓了同業法源資訊的資料庫內容,創辦人郭榮彥被判 4 年有期徒刑,另一位共同創辦人謝復雅判 2 年,兩人加上公司還要連帶賠償 1 億 545 萬元。 判決出來那週,恰好有一則新聞:某富二代聯手律師詐騙 4 億元,判 8 個月。 郭榮彥在臉書寫下一句話:**「在台灣建立新創企業,比詐騙集團還可悲。」** 這句話像一顆石頭丟進湖裡,漣漪至今沒有停。愛卡拉共同創辦人程世嘉說:「在台灣,當詐騙集團或當畜生,好過當創業家。」Yourator 創辦人 Lydia 更直接:「台灣 AI 發展可以止。」 但在情緒之外,這個案件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我們冷靜下來看清楚。因為它不只是兩家法學資料庫的商業糾紛,它劃出了一條線——一條關於資料爬蟲、著作權和 AI 時代生存規則的紅線。而這條線的位置,可能讓你非常不安。 --- ## 故事的開始:一個律師的排版痛苦 2016 年,律師郭榮彥受不了法律文件複製貼上時的排版地獄。任何法律人都知道那種痛——從判決書或法條系統複製文字到訴狀裡,格式永遠是亂的。 他順手寫了一個小程式來解決這個問題,意外獲得熱烈迴響。於是他和通訊工程背景的謝復雅共同創辦了七法公司,打造 Lawsnote 法學資料庫。七法從 [AppWorks 加速器](https://appworks.tw/) 出身,用更好的搜尋體驗和使用介面顛覆了法學資料庫市場,年輕律師幾乎人手一個 Lawsnote 帳號。 而他們的主要競爭對手,是從 1986 年就開始做法學資料數位化的[法源資訊公司](https://www.lawbank.com.tw/)。 這裡要先釐清一個很多人搞混的事實:**法源是一家民間公司,不是政府機關。**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 1991 年,靠付費訂閱賺錢,主要客戶是法院、律所、企業法務。他們做的事情,就是把散落在立法院公報、政府公告、司法院裁判書等各處的法學資料,花人力一筆一筆收集、校正、分類、編排,建成一個方便查詢的資料庫。累計超過 50 萬筆、3.6 億字,花了 30 多年。 政府自己也有免費的「[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那個是公眾無償永久授權的,隨便用都沒事。但法源的資料庫是它的**核心商業資產**——這是整個案件的前提。 所以這案件的本質是:**一家民間公司告另一家民間公司,抄了自己花 30 年整理的商業資料庫。** 不是政府告七法,也不是七法爬了政府的資料。搞清楚這一點,後面的法律爭議才能看懂。 一個是深耕三十年的老牌業者,一個是破壞式創新的新創公司。故事到這裡,聽起來像是矽谷每天在上演的劇本。 但接下來的發展,走向了誰都不想看到的方向。 --- ## 一場「法搜大戰」:從爬蟲到互告 ![lawsnote-crawler-boundary](https://hackmd.io/_uploads/S1BpWz-cZg.jpg) ### 七法到底爬了什麼? 2019 年,七法使用網路爬蟲程式,從法源法律網自動化抓取了大量資料。根據[法院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350821-0ca41-1.html),被抓取的資料包括三大類: **法規沿革** — 法源公司整理的法律修訂歷程記錄。這不是法條本身,而是法源花人力整理出「這條法律什麼時候修過、改了什麼」的編年紀錄。 **法規附件** — 法規的相關附件文件。 **法規內容** — 法條本文。 總量多少?法院最終認定超過 33 萬筆。而且根據[鏡週刊報導](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50706inv007),**七法在法庭上當庭坦承:就是因為法源的「法規沿革」資料內容豐富完整,才會去爬取。** ### 從發現到搜索:告訴的過程 法源是怎麼發現的?他們注意到七法的搜尋引擎部分引用的資料,疑似直接連結到法源,有些資料甚至可能是直接 Copy 過去的。法源認定這已侵害他們的「編輯著作權」,於是向新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根據 [CTWANT 的「法搜大戰」系列報導](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36618/),2021 年 8 月 4 日,新北地檢署指揮新北市刑大,大規模搜索七法位於新北市三重區的辦公室。警方在七法的雲端空間查扣了涉嫌侵權的電子檔,並將郭榮彥等公司負責人及主管帶往警局製作筆錄。 這裡有一個很多人忽略的事實:法源的網站明確標示「不得擷取、轉載」。而根據[報導](https://vocus.cc/article/68730677fd8978000152525b),七法不只是單純爬取,還繞過了系統設限,在法源明確禁止的情況下持續執行自動化抓取。 2022 年 8 月,檢方正式起訴。 ### 七法反擊:互告但結果一面倒 但故事不只這樣——**七法也反告了法源。** 七法向台北地檢署控告法源公司及其代表人王雨薇違反《公平交易法》,主張法源利用法律手段打壓競爭對手。結果呢?[台北地檢署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607002098-260402)。七法不服聲請再議,也被台灣高檢署駁回。法源獲不起訴確定。 | 方向 | 告什麼 | 結果 | |------|--------|------| | **法源 → 告七法** | 違反《著作權法》、《刑法》 | 起訴 → 一審重判 | | **七法 → 反告法源** | 違反《公平交易法》 | 不起訴確定 | 這不是單方面的訴訟,而是一場雙方互咬的「法搜大戰」。只是結果完全一面倒。 ### 七法怎麼說? 七法的抗辯是:我們只是做了一些國字轉阿拉伯數字、符號編輯之類的簡單處理,這些法規資料本來就是公共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也有一樣的東西。如果法源有著作權,那政府的全國法規資料庫也有著作權嗎?這不合邏輯。 這個論點聽起來很有道理。但法院不這麼認為。 --- ## 法院的「雙軌認定」:判決邏輯拆解 ![lawsnote-balance-scale](https://hackmd.io/_uploads/r1y0WMWcWl.jpg) 法院的判決邏輯,比大多數新聞標題呈現的要精細得多。它不是簡 單地說「爬蟲違法」,而是用了一個雙軌結構來處理不同類型的資料。 ### 第一軌:編輯著作權(針對法規沿革) 法條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這是共識,《著作權法》第 9 條也明文規定。但法院認為,法源花費大量人力整理出的「法規沿革」屬於「**編輯著作**」——這是整個案件最核心、也最具爭議的認定。 先說清楚「法規沿革」到底長什麼樣子。假設《著作權法》從 1928 年制定到現在修了幾十次,法規沿革就是把這些修改歷程整理出來的一張表: > 民國 17 年 5 月 14 日 制定公布全文 40 條 > 民國 53 年 7 月 10 日 修正公布第 30 條 > 民國 74 年 7 月 10 日 修正公布全文 52 條 > ...... 乍看之下,**這不就是做筆記、做整理嗎?** 法規修改的「事實」本身是公開的,立法院公報都查得到。 但法院採的是「**最小創意原則**」——只要在選擇和編排上展現了最低程度的創意,就構成編輯著作。法源的主張是:他們要從立法院公報、政府公告等大量零散來源中比對、挑選,哪些修正要列、怎麼分類、用什麼格式呈現、怎麼標注對應關係,這些選擇和編排需要專業判斷,不是隨便誰都能做出一模一樣的東西。 法院接受了這個論點,引用《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認定七法「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因為七法不是自己去翻立法院公報整理的,而是**直接把法源整理好的成果搬走了**,還拿來收費營利。 法官說了一句後來被廣泛引用的話: > 「公共資料不等於自由利用;凡經編輯或創作性加工,即便源自公部門,仍受著作權保護。」 但郭榮彥的反駁也很有力。他指出,政府「全國法規資料庫」裡的法規沿革,跟法源的**幾乎一模一樣**。如果法源的版本有著作權,那政府的版本算什麼?全國法規資料庫可是「公眾無償免費永久授權」的,這不自相矛盾嗎? 更根本的問題是:法規沿革就是按時間排列修法紀錄,你能怎麼排?根據智慧財產法院過去的見解,如果選擇和編排方式極其有限,即使付出很多心力,也不構成著作——這叫**「否定辛勤原則」**,不能因為你花了很多工夫,就自動獲得著作權。 用一個比喻來理解這個爭議: | 類比 | 有著作權? | 為什麼 | |------|----------|--------| | 電話簿(按姓氏排列所有人的電話) | 沒有 | 編排太機械,無創作性(美國經典判例) | | 百科全書(挑選哪些詞條、怎麼分類) | 有 | 選擇和編排展現了編輯判斷 | | **法規沿革(按時間列出修法紀錄)** | **爭議中** | **法源說像百科全書,七法說像電話簿** | 這正是二審的核心戰場。 ### 第二軌:刑法電腦犯罪(針對法規內容和附件) 更耐人尋味的是第二軌。法院承認,七法爬取的「法規內容」和「法規附件」不受著作權保護。但法院認為,七法**違反了法源網站的使用條款**來抓取這些資料,而違反使用條款就等於刑法第 359 條所說的「**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 換句話說:資料本身不違法,但你取得的方式違法。 這個認定才是讓整個科技業背脊發涼的地方。 --- ## 「無故」兩個字,為什麼讓所有人不安 讓我把這個邏輯拆開來看。 刑法第 359 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的解讀是:你違反了網站使用條款 → 你就是「無故」→ 你就觸犯了刑法。 [律果創辦人陳啟桐](https://technews.tw/2025/07/12/lawsnote-vs-law-bank-lawsuit/)直言:「法院認為,違反網站使用條款就算是刑法第 359 條的『無故』,太過寬鬆,可能導致所有爬蟲都會觸法。」 想想看這代表什麼。幾乎每個網站的使用條款都有類似「不得以自動化方式擷取本站內容」的條文。如果違反使用條款就等於刑法上的「無故」,那: - Google 的搜尋引擎爬蟲是不是「無故」? - OpenAI 爬取網路資料來訓練 GPT 是不是「無故」? - 每一個做輿情監測、價格比較、資料分析的新創公司,是不是都在犯罪?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https://www.is-law.com/lawsnote-fined-is-web-crawling-or-scraping-legal/)的賴文智律師指出,若違反契約或協定抓取網路上公開的資料即涉有刑事責任,恐將引起網路圈與 AI 領域另一波法律風暴。 [AIF 創新未來中心的分析文章](https://edge.aif.tw/case-report-webcrawler-lawsnote-dispute/)更進一步點出:按照本案法律見解,從媒體監測平台到搜尋引擎,「統統屬於無故,都涉嫌觸犯刑法」。 這不是危言聳聽。這是把法院判決的邏輯推到底之後,你必須面對的結論。 --- ## 另一面的聲音:30 年心血被幾天搬走,你能接受嗎? ![lawsnote-startup-crossroads](https://hackmd.io/_uploads/ByRRWfb9-l.jpg) 在新創圈幾乎一面倒同情七法的氛圍中,法源的立場容易被忽略。 回到最基本的商業現實:法源花了 30 年、投入大量人力一筆一筆校正建起來的資料庫,是它吃飯的傢伙。七法用爬蟲幾天就搬走了 33 萬筆資料,然後用更低的價格搶客戶——而且七法自己在法庭上都承認,就是因為法源的資料「豐富完整」才去爬的。 法院在判決書中是這樣描述的:被告二人所經營的七法公司與告訴人屬**同業競爭關係**,竟恣意**免費取得**告訴人辛苦、花費大量時間金錢所建置的資料,將之據為己用,並以此**低價方式與告訴人競爭**,嚴重違反商業道德。法官甚至用了「**昧著良心與事實**」來形容郭榮彥的行為。 如果法律不保護這種投入,以後誰還願意花時間做基礎的資料建設?你辛苦整理的東西,別人一行爬蟲指令就搬走了,這公平嗎? 而且[七法不是法源告的第一個對象](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36620/)。連曾任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專任委員、南台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所長羅承宗,在念博士班時都被法源告過侵權,判了 6 個月。法源在保護自家資料庫這件事上,一直非常積極。 ### 那 1 億賠償怎麼算出來的? 這裡藏著一個很聰明的訴訟策略。根據[科技新報的分析](https://technews.tw/2025/07/12/lawsnote-vs-law-bank-lawsuit/),法源的 1 億多元賠償,**不是用著作權法算的,而是用《公平交易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資深智財法學者指出:「法源其實滿聰明的,他知道用著作權來判,得不到多少錢,沒有嚇阻作用。」 用公平交易法計算損害賠償,可以主張因不公平競爭所受的損失,金額空間遠大於著作權法的法定賠償。這也是為什麼最終賠償金額高達 1 億 545 萬——這不只是「侵權賠償」,更是對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懲罰性計算。 但站在另一邊想:4 年徒刑加上 1 億元賠償,在國內外的類似案例中都是罕見的重判。詐騙 4 億判 8 個月,爬資料判 4 年——這個比例,是不是也有問題? --- ## 國際怎麼看:美國的爬蟲不犯罪 值得對照的是,幾乎同一時期,美國也發生了一個驚人相似的案件——[Thomson Reuters v. Ross Intelligence](https://www.blocktempo.com/ai-copyright-wars-insights-from-harvey-and-lawsnote-rulings/)。 Ross Intelligence 是一家 AI 法律新創,它利用 Thomson Reuters 旗下 Westlaw 法學資料庫的內容來訓練 AI 模型。Thomson Reuters 提告,主張 Ross 侵害了其對判決摘要和分類結構的「編輯著作權」。 兩個案件的核心爭議幾乎一模一樣:公共法律資料經過編輯後,第三方能不能使用? 但關鍵差異在於對爬蟲行為的刑事化態度。美國聯邦法院在 CFAA(電腦詐欺與濫用防治法)的框架下,**不認為爬蟲程式本身構成犯罪行為**。在著名的 [hiQ Labs v. LinkedIn](https://en.wikipedia.org/wiki/HiQ_Labs_v._LinkedIn) 案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明確裁定,爬取公開可用的資料不違反 CFAA。 台灣這次的判決,把違反網站使用條款的爬蟲行為認定為刑法犯罪,入罪化程度遠高於美國。這意味著在台灣做資料驅動的創業,法律風險可能比你以為的高得多。 --- ## 二審還有機會嗎? 本案目前已上訴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瀛睿律師事務所創辦人簡榮宗](https://meet.bnext.com.tw/articles/view/52459)分析,Lawsnote 在二審仍有上訴空間。他指出,當一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時,台灣法院會從重處罰,所以「妨礙電腦使用罪」已非攻防焦點,真正的戰場在「著作權法」。 關鍵問題是:法源對法規資料的編排,是否真的具有足夠的「原創性」,可以構成編輯著作? 如果 Lawsnote 能說服二審法官,法源的編排方式缺乏原創性,理論上仍有無罪的可能。但如果二審維持原判,這將成為台灣資料使用領域的里程碑判例,深刻影響每一個做資料生意的公司。 --- ## 給創業者的五個提醒 這個案件不管最終結果如何,已經給台灣的創業者上了一堂昂貴的課。 **「公開」不等於「免費」。** 資料放在網路上可以看到,不代表你可以拿來商用。特別是經過編輯、整理、加工的資料,即使原始素材是公共的,編輯方式本身可能受保護。更要注意的是:政府的免費資料庫跟民間公司的付費資料庫,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使用條款不是裝飾品。** 以前很多人覺得網站的使用條款只是形式,違反了頂多被封鎖帳號。但這個案件告訴你,在台灣,違反使用條款可能被解讀為刑法上的「無故」,帶來刑事責任。 **同業競爭放大一切。** 法官在量刑時特別強調了「同業競爭關係」。如果你爬的是一般網站的資料,後果可能不同;但如果你爬的是直接競爭對手的核心資產,法院會用最嚴格的眼光來審視。 **技術能力不是免責理由。** 法院不會因為你用的是「先進技術」就網開一面。法官看的是你的行為本質和動機,不是你的技術手段多麼優雅。 **法律諮詢不能省。** 在資料取得策略上投入法律諮詢的成本,遠低於事後的訴訟成本。特別是在 AI 時代,資料的法律邊界正在快速變化。 --- ## AI 時代的台灣,準備好了嗎? ![lawsnote-future-road](https://hackmd.io/_uploads/Hyu1fM-qbx.jpg) 這個案件的影響,遠不止於七法和法源這兩家公司之間的恩怨。 我們正處在一個所有 AI 模型都需要大量資料來訓練的時代。OpenAI 爬了整個網際網路來訓練 GPT,Google 爬了整個網際網路來建立搜尋引擎。資料的取得、使用和保護之間的平衡,是全球都在摸索的課題。 台灣的 Lawsnote 案,用一種極端的方式揭示了這個平衡有多脆弱。一方面,我們不能允許任何人無條件搬走別人花幾十年建立的心血;另一方面,如果把所有爬蟲行為都刑事化,台灣的資料產業和 AI 發展恐怕真的可以「止」了。 這個案件需要的不只是一個二審判決,而是整個社會對於資料使用規則的認真對話。什麼樣的爬取行為應該被允許?什麼樣的編輯加工足以構成著作權?違反使用條款是民事責任還是刑事犯罪? 在這些問題得到更清晰的答案之前,每一個在台灣做資料驅動創業的人,都應該把這個案件的判決書當作必讀文獻。 不是為了恐懼,而是為了知道紅線在哪裡。 --- ## 參考資料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訴字第 8 號案件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350821-0ca41-1.html)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 [Lawsnote 判刑 4 年、罰款破億:創辦人認為爭議判決在哪?](https://meet.bnext.com.tw/articles/view/52459) — Meet 創業小聚 - [法律界 Google「七法」遭重罰,網路爬蟲資料行不行?](https://www.is-law.com/lawsnote-fined-is-web-crawling-or-scraping-legal/) —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 [創新踩線還是侵權?七法與法源之爭揭示 AI 時代的法律邊界](https://technews.tw/2025/07/12/lawsnote-vs-law-bank-lawsuit/) — TechNews 科技新報 - [爬蟲程式觸犯刑法?詳解七法 Lawsnote 案對台灣 AI 未來的啟示](https://edge.aif.tw/case-report-webcrawler-lawsnote-dispute/) — AIF 創新未來中心 - [從 Harvey 跟 Lawsnote 判決,看 AI 時代的著作權戰爭](https://www.blocktempo.com/ai-copyright-wars-insights-from-harvey-and-lawsnote-rulings/) — 動區動趨 - [法學版 Google 剽竊法源 七法創辦人判刑 4 年賠 1 億](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713437) — 自由時報 - [法搜大戰:法律版 Google 遭控侵權 法源怒控七法公司](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36618/) — CTWANT - [兩大法律資料庫業者訴訟戰 法源挨告獲不起訴確定](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713001006-260402) — 中時新聞網 - [七法當庭坦承法源資料完整才去爬 「法學版 Google」遭重判揭密](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50706inv007) — 鏡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