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imgur.com/HVc9Gmq.png) 致 陈威宇先生: 警方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26(d)不是第一天了。既然您已经进去坐牢了,不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二审、再审、检察建议一路闹到最后。行政复议申请书已经帮您写好了。 我知道您大概率不会把这个申请书递上去;那就权当借您的案子,发表一下我个人对这条法律的意见吧。 # 陈威宇对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威宇,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XXXX,户籍地深圳市XXX。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 复议请求 撤销深南公(高新)行罚决字〔2022〕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如得到批准,申请人同意依法缴纳保证金。 ## 事实与理由 1.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被申请人”)2022年07月15日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在微信群内发表关于华兴银行的不实言论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向申请人施加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 申请人认为该处罚适用依据错误、裁量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2目和第5目,应予撤销。申请人所主张的详细理由载于本申请书第3段至第8段。 ### 适用依据错误 3.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列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4.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并未明确“发表不实言论”属寻衅滋事行为;适用该款属被申请人的自主裁量。该条前三款所列举的寻衅滋事行为均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而被申请人的行为即便被认定为违法,亦属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申请人据此合理地相信,该条第(四)款所属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不包括“发表不实言论”。 ### 裁量明显不当 5.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列明: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6. 即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称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包括发表不实言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施加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亦属裁量不当。 7. 该法第二十六条前三款列明的若干寻衅滋事行为,是对他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粗暴侵犯,不仅直接对受侵害人造成危害,还会向案发现场周围的其他人施加恐慌,进而破坏社会安宁。而申请人的行为是在微信群内发表言论,没有对任何人造成直接的威胁,遑论破坏社会安宁。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其危害性显著低于该法第二十六条前三款所述的寻衅滋事行为。 8. 申请人认为,“发表不实言论”的行为,纵使要予以处罚,亦应当比照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鉴于“发表不实言论”的危害性显然低于“公然捏造事实诽谤”,申请人认为不应适用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即行政拘留)。 ## 结语 9.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予以撤销。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陈威宇 2022年MM月DD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