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gs: 章程, 市場管理 --- ACGN股票市場 公司法 (2017/10/14實施) ===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宗旨) 為健全acgn股票市場發展,規範上市公司運作,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acgn市場金融管理會(簡稱金管會)。 第 3 條(處分) 本法對違規公司得課予之處分: 一、查封:停止該公司之股份交易及一切經營活動。 二、變更內容:變更第 9 條第 1 項各款內容。 三、下架產品:刪除已上架或待上架之產品。 四、罰金:減少該公司營收額。 本條之處分由金管會執行。 第 4 條(處罰) 本法對違規投資人得課予之處罰如下: 一、罰金:減少投資人現金餘額。 二、禁止交易:禁止投資人下單。惟既存之買賣單仍得成交。 三、禁止舉報:禁止投資人檢舉功能。 四、禁止聊天:禁止投資人使用聊天功能。 五、禁止廣告:禁止投資人購買廣告。 六、解職:解除投資人所有公司之經理人職務,並禁止參與經理人競選及新創公司。 七、禁止推薦:禁止投資人使用推薦票推薦產品。 八、停權:同時處以本項第 2 至 7 款。 九、沒收:沒收投資人持有之全部或一部股份。 前項第 2-8款之處罰得訂一定期限為之,期滿復權程序由金管會定之。 本條之處罰由金管會執行。 第一次遭受解職處分者將立即解除 第二次遭受解職處分者永久 第 5 條(文字規範) 依本法使用之文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為正體中文,必要時得使用作品中使用之文字。 第二章 公司 第 6 條(可上市角色積極要件) 得上市之公司,需為申請新創時為已公開發表之acgn作品中登場之單一角色,並在該作品中具有獨立之人格、自我意識或靈魂者。 角色於已公開發表之二次創作或衍生創作符合前項規定者,亦得上市。 第 1 項之公開發表,指發售、上映、上傳至網站、公開設定或以其他得為不特定人閱覽方式發表,及前述之預告。 第 7 條(可上市角色之消極要件) 以下之角色不得成為上市公司: 一、與已上市公司相同之角色。 二、角色著作權人或法律明定之其他權利人不同意上市者。 三、其他經金管會認定有違反法律之虞或不適宜上市之角色。 第 8 條(相同角色定義) 符合以下各款之一者,為相同角色: 一、於同作品或同樣世界觀之作品中,存在之多重人格、分身、使用同一身體之靈魂。 二、在不同的傳紀或寫實型作品同一歷史人物。 三、遊戲或故事中多數存在的虛擬物種全體。 符合以下各款之一者,是否為相同角色應依個案認定: 一、複製人或複製生物。 二、以其他角色為原型製作之機器人。 三、原型相同,但繪師、角色設定、性格、出現作品不同之角色。 是否認定為相同角色有爭議時,重要之具體案例應由金管會於議決後編為案例並公告周知。 第 9 條(公司新創發起) 發起角色新創上市之發起人,應於指定頁面填具以下項目,並繳交保證金後申請之: 一、角色名稱 二、搜索標籤 三、角色大小圖片連結 四、角色介紹 前項之資訊於申請送出後至上市前不得修改。 第 1 項保證金之數額不得低於一千元或高於第 14 條所定投資上限,由金管會訂定之。如有變更須於實施前一日公告之。 每位投資人於十二小時內僅能發起一件新創。 第 10 條(角色名稱) 角色名稱以權利者授權或通行之台灣繁體中文之翻譯名稱為原則,存在兩種以上正式翻譯者可任擇一使用,無正式或通行之中文翻譯者得使用原文名稱。 不同角色之名稱重複者,所有重複角色應於名稱加註足以辨識該角色之文字。 角色名稱除錯字得由金管會更正外,不得變更。 第 11 條(搜索標籤) 搜索標籤應包含以下項目: 一、角色名稱及其原文。 二、作品名稱及其原文。 搜索標籤得包含以下項目: 一、角色與作品之別名、略名、簡體中文或其他語言之名稱。 二、相關角色與作品之名稱。 三、其他有助於搜尋該公司之詞語。 搜索標籤不得包含以下項目: 一、與該角色或作品無關之文字。 二、網址。 三、單純之廣告宣傳文字。 四、其他經金管會認定無助於搜索或不適宜之文字。 第 12 條(角色圖片) 公司所使用之角色圖片應能使投資人明確識別該角色,並不得有以下情事: 一、色情、血腥等未滿十八歲不宜觀看之圖片。 二、沒有圖片或使用解析度過低不清晰之圖片。 三、使用其他角色。 四、使用多名角色之圖片,令投資人有誤認之虞者。 五、醜化,或較原作品過於簡略致難以識別之圖片。惟原作品之圖片不在此限。 六、有關權利人認定侵權之圖片。 七、其他違反法律或金管會認定不適宜之圖片。 第 13 條(角色介紹) 角色介紹應包含以下項目: 一、角色名稱及其原文全名。 二、主要登場作品名稱及其原文。 三、介紹該角色之文章。 角色介紹不得有以下情事: 一、不符或偏離原作品內容之介紹。 二、內容過於簡略令投資人無法辨識該角色或有造成誤解之虞者。 三、含有色情、暴力等十八歲以下不宜之內容。 四、含有侮辱角色、作品、作者及其他人事物等內容。 五、含有與該角色或公司經營無關之內容。 六、含有有毒網頁之連結。 七、含有其他違反法律或金管會認定不適宜之內容。 第 14 條(投資金額限制) 投資人對新創公司之投資金額下限為一百元,上限為四千零九十六元。 發起新創之保證金應計入前項之投資金額。 第 15 條(公司上市要件) 申請新創上市之角色,於十二小時內獲十名投資人投資者(含發起人),得成立公司上市。 前項期限屆滿未獲上市之申請,應扣除保證金後將投資金額返還投資人。 第 16 條(違規申請之處罰) 發起人違反第 10-13 條規定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17 條(違法公司處分) 已上市公司於上市時違反第 6、7 條規定者,公司逕予查封,投資金額不予退還,並處發起人總投資金額以上罰金,但不得超過其上季資產總額(新投資人為初始現金額)之20%,累犯者無此前述上限。 因情事變更致上市時未違反前項規定之公司產生違規者,除著作權人不同意或違反法律外不予查封,且不處發起人罰金。 第 1 項角色違規之認定以角色名稱為準,如無法僅依角色名稱予以認定者,得參酌角色之作品、圖片、介紹等認定。 第 18 條(初始股價與股份分配) 得上市之新創申請,上市時釋出之股份數為滿足以下全部條件之最小數量: 一、初始股價須為二之非負整數次方數。 二、每位投資人獲得之初始股份數為投資金額除以初始股價之整數部分,未滿初始股價之餘數金額將退還。 三、釋出之初始股份數合計不少於一千股。 第 19 條(已上市公司股票釋出) 已上市公司符合以下條件者,得釋出股票: 一、公司股價為全股市最高最後成交價格的一半以上,且無系統釋股賣單及可成交價格範圍內無賣單者。釋出數量上限為最後成交價格減去前述釋股門檻價格後除以二,並不大於總股份數量之百分之五。此條件檢查頻率為每一至三小時。 二、市場上未成交之可掛單最高價格以上買單數量大於近一日該公司股票成交量之十倍。釋出數量上限為前述買單數量之二分之一。此條件檢查頻率為一至二日。 三、公司股票參考價格低於全市場最後成交價格第一四分位數,且未成交之可掛單最高價格以上買單數量多於總股份數量之百分之一。釋出數量為前述買單數量,惟不超過總股份數量之百分之五。此條件檢查頻率為十二小時。 前項之釋出,數量最少為一股。釋出價格除第一款為股票參考價格外,為可掛單最高價格。 依本條釋出之股份,其成交價金應計入該公司當期之營收。 第 20 條(股東與董事長) 持有股份之投資人為該公司股東。 股東中持有股份數最多者為該公司之董事長。兩投資人以上持有股份數相同者,以最早投資之投資人為董事長。 第 21 條(股東留言與董事長頭銜) 股東得於董事會留下一則不超過一百字之留言。 董事長得變更其頭銜。 股東留言得使用任何語言,不受第 5 條限制。 第 13 條第 2 項第 3、4、6、7 款之規定與有關罰則於留言及頭銜亦適用之。 第 22 條(違規股東股份沒收) 已上市公司股東因規違被處以沒收股份者,其股份由金管會代為保管。 前項沒收之股份於每次參考價變動後,以變動後之參考價出售。每次售出股份數量為金管會持股總數之百分之十,金管會持股數量不足一百股時則為十股,不足十股時則全數售出。 第三章 經理人 第 23 條(經理人設置與功能) 上市公司置經理人一名,負責管理公司之簡介、圖片、標籤、產品上架及經營宣傳等。 第 24 條(新上市公司之經理人) 新上市之公司,以發起人為上市經理人,於上市時上任。 第 25 條(經理人之任期) 經理人之任期自上任起至商業季度結束前二十四小時為止,得連選連任。 第 26 條(經理人之改選) 各商業季度之經理人於前一商業季度結束前二十四小時改選,由所有參選之投資人中獲得最多股份數支持者當選並即時上任。 二名以上參選人獲得股份數相同者,當選次序如下: 一、現任經理人 二、先參選之參選人 第 27 條(經理人之義務) 經理人有義務依本法之規定,盡其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維護公司經營。 經理人如有侵權或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行為,應自行承擔相關民、刑事或其他之法律責任,本營運平台概不負責。 第 28 條(經理人之辭職) 經理人得隨時辭職。惟辭職前違反本法規定者,辭職後仍得以處罰。 第 29 條(經理人之解職與處罰) 經理人有以下情事者,得解職並得處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公司之圖文內容違反第 5、11-13 條規定,未於三日內改正或辭職或再犯者。 二、經理人散布與公司或員工分紅相關不實或未經證實之消息,致其他投資人或員工受損害者,另舉報者須自行附向經理承諾之相關證據 否則不予受理。 三、其他使公司或股東受損害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第 30 條(錯別字處理) 第 9 條第 1 項各款內容中如有錯別字者,經理人應在收到金管會或任一股東之通知後,於三日內更正之。其中角色名稱之錯別字由金管會更正之。 逾期未更正錯別字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金,並得每三日連續處罰。處罰逾三次者解職。 第 31 條(經理人缺位之部分事項代理) 經理人因故於改選後下一商業季度開始前缺位者,金管會得依董事長之聲請,於商業季度開始前依聲請意旨代為處理產品相關事宜。 第四章 產品與營收 第 32 條(產品內容規範) 上市公司之經理人上架產品須合於以下規定: 一、產品內容與公司角色相關。 二、適當之產品名稱與類別。 三、不得連結至有毒網頁。 四、不得含有經金管會認定之不當內容。 違反本條規定,產品尚未上架者,通知經理人將該產品下架,經理人未於一日內下架者處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產品已上架者由金管會下架,並處公司該產品營業額相當之罰金,並處經理人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3 條(產品上架時間) 產品於新增後下一個商業季度開始時上架。 第 34 條(產品推薦票) 每商業季度開始時,每位投資人可獲得上市公司數量之常用對數十八倍(未滿一張捨去),且至少一張之產品推薦票。 每一張推薦票可推薦一個產品。惟對同一公司同一投資人僅得推薦一次產品。 第 35 條(產品推薦票產生之營收) 公司每獲得一張產品推薦票,可以獲得三千元之營收。 第 36 條(有權參與營收分配之股東) 於商業季度結束時,持有公司股份,且未有以下情事之投資人,有權分配該公司之營收: 一、被處以禁止交易、禁止推薦或停權。 二、該商業季度未上線。 第 37 條(營收之分配) 每商業季度結束時,上市公司之營收扣除百分之五作為經理人報酬後,餘額之百分之八十五按有權分配營收之投資人其持股比例分配予所有有權投資人。 第五章 附則 第 38 條(違法之認定) 是否違反本法規定有疑義者,由金管會成員議決。 前項之議決程序由金管會另訂之。 第 39 條(罰金標準) 違反本法各項規定應處以罰金者,其標準由金管會於本法所定範圍內訂定之。 第 40 條(處罰之加重) 違反本法之規定,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處罰至一倍: 一、第二次違反相同規定者。 二、三人以上共同實施者。 第 41 條(累犯) 第三次以上違反本法之規定,經金管會警告後再次違規者,應予停權。 第 42 條(檢舉) 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任何有權投資人均可向金管會檢舉。 對同一行為,未附新事證而重複檢舉,或多次濫用檢舉者,禁止其檢舉。 第 43 條(申訴) 對金管會所為處分或處罰不服者,得向金管會申訴。收到申訴時,金管會應由執行該處分或處罰之委員以外之另一位委員檢視申訴,認為無理由者逕予駁回;有理由者,應由三名以上委員充分討論後重為決定之。 前項之重為決定,不受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限制。 第 44 條(不溯既往) 本法公布前之未規範之違規行為,於本法公布後三日內更正者不罰。 前項期限金管會得視情形延長之,惟不得超過七日。 第 45 條(施行日) 本法除須變更系統程式部分視工程人員進度施行外,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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