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2022 年2月28日區權人會議選出新管理委員會與委員。 此屆管理委員會針對,長期未繳納管理費之區權人狀況,制定此[滯納管理費 管理辦法],並補充規約不足之處。 1. 滯納管理費之定義:2021年12月31日前未繳納之管理費。 2. 滯納管理費之日期往前追朔 3年至 2019年1月1日止。 4. 滯納管理費處理程序: 1. 執行委員進行聯絡,了解滯納原因。 2. 協商補繳納分期辦法: 1. 以 3、6、9、12期,作為補繳期限。 2. 如是低收入戶之區權人,可以額外協商分期期限。 3. 協商繳納,管委會與區權人訂立補繳切結書。 3. 管理委員會寄發存證信函,進行告知補繳義務。 4. 如以上無法完成協商,依規約第十條第五款條文,執行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 表格: * 補繳切結書 * 社區存證信函 狀況舉例: 1. 找得到人、願意補繳:處理程序[2] 2. 找得到人、不願意補繳:處理程序[3] 3. 找不到人:先執行處理程序[3]、兩個月後未果再執行處理程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