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 ## 基本法條 - 醫事法 ``` 1 醫療人員有救人之義務。 2 醫療流程條例 2-1 醫療人員依循標準作業流程完成救援任務,按照標準作業流程出勤並收取標準治療費用。 2-2 前項標準作業流程,為醫療人員前往事發地點,並送回醫院進行治療。 2-3 使用者得依需求逕自向醫療人員要求追加服務,並由雙方商談額外費用。追加服務包含現場治療、加急。 3 醫療人員安全條例 3-1 妨礙、攻擊醫療人員,應加重其懲罰。 3-2 醫療人員違反,經警局要求醫療人員不得進入之區域,不受醫事法3-1保護。 ``` - 槍枝管理法 ``` 1 市民有持有、使用槍械之權利。但應持有持槍證。 ``` - 民法 ``` 1 市民有持有、交易、租借及轉讓個人物品、資產的權利,及前者各項行為的隱私權。 2 交易時,雙方應同意其交易細節。 3 市民遭受生命威脅時,有自我防衛的權利。 ``` - 警察法 ``` 1 警察於值勤期間,有搜捕、阻擋犯罪之義務。 2 警察基於犯罪嫌疑根據進行判斷後,得以搜查市民隨身物品。 3 警察執法保護 3-1 警察行使職權時,對犯罪行為人造成之必要傷害、毀損得以免責。 3-2 前項之必要傷害、毀損若波及犯罪行為人以外市民,警局應賠償其損失。 ``` - 刑事執行法 ``` 1 刑事執行與裁量以警局為主體,依循本法進行。 2 拘捕犯罪行為人,並押送至警局謂之逮捕。 3 逮捕條例 3-1 犯罪行為人之逮捕,僅警察可為之。現行犯者,不再此限。 3-2 現行犯之逮捕,市民不得以槍械為之。 3-3 警察逮捕犯罪行為人,不得隨意傷害。若經警告後,行為人仍嘗試駕駛車輛、持械,警察得使用槍械。 4 受警局逮捕者,應搜查隨身物品並沒入非法持有物品。 ``` ## 罰則 1. 刑法的執行、裁量權歸屬市警局。 2. 犯以以下罪刑,處以拘役`10分鐘`,或併科`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並沒入槍械。 2-1. 傷害罪 - 傷害他人 (告訴乃論) 2-2. 毀損罪(告訴乃論) 2-3. 妨礙公務 2-4. 妨礙營業 2-5. 非法持有槍械 2-6. 背信罪(告訴乃論) (刻意逃避繳費,或不遵守買賣契約) 3. 犯以以下罪刑,處以徒刑`20分鐘`,或併科`1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罰款。並沒入槍械。 3-1. 殺人罪 3-2. 持有、運送、販售毒品 3-3. 強盜罪、竊盜罪 3-4. 越獄 4. 自首者,應減免其刑責。 5. 犯罪行為人所造成之損壞,應由市警局統一索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