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Part 2-1 8.3 功能要求事項 tags: 5G 智慧杆系統技術規範 image: --- # 8.3 功能要求事項 [toc] ## 8.3.1 必備服務 代理伺服器應能支援以下通訊協定及服務: * a) 動態主機組態協定 (DHCP) 服務。 * b) 域名查詢服務 (DNS)。 * c) 多播域名服務 (mDNS)。 * d) 網路校時協定服務 (NTP)。 * e) 引導登錄服務 (bootstrapping)。 各項服務之實作方式,包含作業系統版本、軟體框架、服務實例 (instance) 數量、組態及對應之網路通訊介面等,皆依實作而定。 ## 8.3.2 校時服務 代理伺服器應提供符合 IETF / RFC 5905 規定之網路校時協定伺服器。 代理伺服器本身應使用公開校時伺服器 (例: 參照 [D.4]((/_hzJYR-RTcuzUk1m1M9Jgg))) 進行同步校時。 ## 8.3.3 自動組態設定 代理伺服器應提供 - 符合 IETF / RFC 8415 規定之 DHCPv6 伺服器 - 符合 IETF / RFC 2131 規定之 DHCPv4 伺服器 並依智慧杆迴路設計選擇使用 DHCPv6 或 DHCPv4,IP 位址配發規則依實作而定。 DHCP 租約期限宜設定為 24 小時以上。 實作應確保 IP 位置配發具一致性 (例: 預先設定保留位址或將動態租約轉為保留位址),應能避免因突發故障 (例: 電源中斷、替換記憶儲存元件等) 導致同一設備取得不同 IP 位址。 自動配發 IP 位址時應指定搜尋域名 (search domain) 及域名伺服器,可選項的指定網路校時協定伺服器。 搜尋域名應使用經註冊且有效之公開域名,並能符合引導登錄存取介面之 URI。 域名伺服器應使用代理伺服器之 IP 位址。 **備考:** DHCPv6 設定搜尋域名及域名伺服器之相關參數可參照 IETF / RFC 3646[9]。 ## 8.3.4 域名伺服器 代理伺服器應提供域名查詢服務,應依智慧杆迴路設計,使用符合 IETF / RFC 1035 (IPv4) 或IETF / RFC 3596 (IPv6) 規定之介面。 實作可使用域遞迴解析(recursive resolving) 或轉送器 (forwarder) 以提供本項服務,使用轉送器時,上層域名伺服器依實作而定。 域名伺服器應能解析 mDNS 查詢結果 (參照 [8.3.5](/i6J1AYbuTlKoDzUx58Nwkg)),並依智慧杆迴路設計,提供 IPv6 或 IPv4 對應位址。 ## 8.3.5 服務探索 代理伺服器應提供符合 IETF / RFC 6762 規定之域名多播域名服務 (mDNS) 功能,所有發布項目皆應預先設定。 代理伺服器應發布之必要服務項目包含: * (a) _ntp._udp * (b) _bootstrap._sub._http._tcp 各項目應至少包含 1 組紀錄,可依實際需求登錄多組紀錄 (例: 作為備援)。 登錄多組紀錄時,應指定不同實例 (instance) 名稱,實例名稱依實作而定,應由英文字符、數字及底線構成,不宜使用空白字符或其他符號。 所有紀錄之域名皆應符合 DHCP 指定之搜尋域名 (search domain,參照 [8.3.3](/i6J1AYbuTlKoDzUx58Nwkg)),詮釋資料 (**TXT** 紀錄) 部分依實作而定 (例: 參照 [D.3](/_hzJYR-RTcuzUk1m1M9Jgg))。 除上述必要項目外,實作可依實際需求設計其他不同型式之服務。 **備考:** 實作時應注意,域名不分英文大小寫,但 URI 之路徑 (path) 區分英文大小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