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清領前期的治臺政策 tags: 臺灣通史(二) --- ## 臺灣通史(二) -- 清領前期的治臺政策 ### 施琅《恭陳臺灣棄留疏》 - 重點: 1. 稱臺灣為「江浙閩粵四省之左護」 2. 認為臺灣為鄭芝龍租與荷蘭,但荷蘭人文件顯示其土地租自原住民(平埔族) 3. 東南沿海漢人與荷蘭人的視角認知不同 - 內容: 1. 臺灣的重要性(江浙閩粵四省之左護) 2. 臺灣之利 - 土地肥沃、物產豐厚等 - 但不排除為施琅為了施家的利益而編造之說 3. 棄守臺灣之不可行 - 可能藏匿反叛份子、偷渡罪犯,並且勾結當地原住民 - 若還給荷蘭人,將對清廷造成不利的影響 4. 防守方案 - 官員任期(三年一任,兩年轉升) - 班兵制度 - 兵力數量 - 討論: 1. 傳統說法,臺灣非傳統領土,且無利益可圖(當時主流說法) 2. 施琅的折子是否夠力 - 康熙皇帝派人巡視多次,一年後方決定留下臺灣 3. 施琅力主留下臺灣的動機 - 維護打仗時搶佔的土地利益(施家為清領前期臺灣大家族) - 東亞海域貿易(兩種方向) - 出自荷蘭文檔案 - 方案一: 強調海上危害,維持海禁、大量駐軍、減免稅收,引進外商進行臺廈貿易 - 方案二: 開放海禁,荷蘭人要回臺灣,閩粵經臺灣向南洋貿易 - 東印度公司並未如預期要回,外商往澳門發展 - 荷蘭改由日本<->印度貿易,減少中國的貿易需求 - 終止國際貿易轉運站功能 - 成為東南沿海居民潛在移民發展目的地 ### 政府組織 首次定名為臺灣 - 文官制度 - 放在福建省之下 - 閩浙總督 - 福建巡撫 - 福建布政使 - 福建按察使 - 學政(1703) - 武官制度 - 福州將軍 - 閩浙總督 - 福建路師提督 - 福建水師提督 - 臺灣鎮總兵官 - 北路參將 - 南路參將 - 地級單位 - 道(最高文官單位) - 臺廈道 -> 臺灣道 - 承天府改臺灣府 - 一府二州 -> 一府三縣 - 設府治周邊圍臺灣縣 - 天興 -> 諸羅 / 萬年 -> 鳳山 - 治理範圍退回半線以南 - 清廷治理臺灣時,治理範圍先縮減回半線以南,再逐步擴展回北部 - 確立單位後,著手修臺灣府志 - 統治範圍並不涵蓋全臺 - 東部、番地仍不在控制範圍 - 部分區域清廷並未將其視為領土 ### 班兵制度 - 施琅主張臺灣駐軍 - 萬人永戍 - 李光地建議駐兵三千,三年一輪 - 三年一輪,兩年轉升內地,此制度同文官 - 由閩浙各營輪流調兵來臺 - 臺灣人口少,不足以當地徵兵 - 稅收少,不夠支付軍費(早期多荒地免稅) - 班兵不由本島募集,對臺灣不熟 - 將非其將,兵非其兵 - 隔海調動,不利缺兵補充 - 虛報人數,部隊空缺、開小差 ### 渡臺三禁 / 伊能嘉矩如是說 - 傳統說法 1. 禁止偷渡 - 向原籍申請來臺照(1684年開始) - 有保證人,向地方官登記 - 關口查驗 - 往來兩岸的港口 - 鹿耳門 - 廈門 - 鹿港 - 蚶江 - 八里坌 - 福州 - 內地港口皆為福建省 - 清廷在意跨省的運作(跨省流動有限制) 2. 禁止攜帶家眷 - 1717年以前即有此規定,平常禁止,但也有弛禁時期 - 傳統婦女禁忌,出遠門困難 - 弛禁時多申請勞動力 - 婦女渡臺耗費百金 - 男性藉口外地生存不易,冒充單身 - 清朝社會風氣 3. 禁止廣東人來臺 - 多海盜 - 由施琅向清廷建議而施行 - 除黃淑璥《臺海使槎錄》〈赤崁筆談 理臺末議〉外,不見於其他官書 - 文獻資料指出上述說法疑有誤 - 清廷在意跨省運作 - 康熙25年已有廣東人來臺活動,後遷至下淡水溪(閩南人報戶昇科) - 非原稱的「閩主粵佃」 - 康熙40年代閩南人再度報戶昇科,廣東人妥協變佃農 - 閩主粵佃 - 偷渡不報官 - 漳、泉、閩西(上游)方便走水路到廈門,閩北、閩南及粵較少渡臺者 - 陸路多丘陵不便 - 廣東走水路偷渡較快,且不一定要到臺灣 - 施琅家不允 - 合法來臺困難 - 粵民多季節性移工,定居較少 - 耕作季節打工 - 渡臺三禁主要目的,隊來臺人民控管,防止出現反抗大陸(清政府)的組織 ### 漢人大量渡臺產生之問題及成因 1. 偷渡盛行 2. 臺灣政治設計缺陷 - 政治制度 - 「衝」,地區要道 - 「繁」,政務多 - 「彼」,稅務多 - 「雜」,民刁俗悍 - 四字皆有為「最要缺」 -> 無字「簡要」 - 到任三年陞轉內地 - 三年官兩年滿 - 補官不易 - 本省調任 - 升官留任三年 - 本省迴避,知縣以上距原籍五百里迴避 - 本省人不得當本省官 - 後放寬學官人員限制 - 來臺任觀者對臺灣不熟悉,且無前人經驗可參考 - 不肖官吏常有機會把持政務 - 多次調整制度,以求下情上達 - 下情上達 / 就地解決 - 設巡視臺灣監察御史 - 分巡臺灣兵備道加按察使銜 - 四品升三品(可上奏皇帝、司法權) - 加敕書等 - 提升權力,可就地解決部分事務 3. 東南沿岸各省生活條件差 - 多福建人口、單身男性(羅漢腳) - 部分為季節性移工 - 控制族群問題,清代加強封禁 - 大甲溪以北仍無法有效控制,僅可申請墾照,但禁止無照人前往北部 ### 漢人渡臺傳統論述 - 東南沿海山多田少,糧食供應不足 - 16世紀甘薯、玉米等替代作物引進,紓緩糧食不足 - 17世紀後多改種經濟作物,再次糧食不足(市場機制) ### 漢人移民向北發展 不代表原本沒有漢人在北部,可能只是小眾且不在政府視野內 - 水圳修築,代表地方的再發展 - 農業多以甘蔗為主 - 為保障島內糧食充足,禁止糧食販運至島外 - 米榖價格低廉 - 米糖相剋 - 1799 年八堡圳,稻作開始有利可圖,取代蔗作,旱田水田化 - 18 世紀初,東南沿岸缺糧,價格攀升 - 官府也參一腳 - 簡單儲水設施 -> 引水設施 -> 規劃設計、投入大量資金建設水圳 - 非一般人家可完成 - 眾人集資 - 資本雄厚家族出資 - 請墾制度 - 申請墾照 - 1709 年陳賴章請墾大佳臘地方(可能更早就已經進入此地區開發) - 最初請墾條件沒有限制,但多數仍落入大家族手中 - 可能由不在當地的墾戶請墾,招其他佃戶來開墾 - 佔他人的土地利益(如將粵人開墾過的土地報戶陞科) - 已先進入開墾 - 形成 官府->墾戶(大租戶)->佃首(小租戶)->佃戶 的一田多主制 ### 防備叛亂 1. 除明鄭時期留存下來的城牆外,不另外興建城牆 - 避免聚集叛亂 - 官員無處可守 - 由清廷派兵來臺鎮壓 2. 管制生鐵、鐵器輸入,防止武器製造 - 竹篙鬥菜刀 3. 封山政策,漢番分離 ### 反抗活動 1. 民變(抗官) - 1684 年蔡機功事件,不滿施琅強佔明鄭官田 - 興化鎮總兵動員四大社熟番鎮壓 - 明鄭時期最後一次反撲 - 清廷軍隊與原住民聯軍平亂模式形成(日後民變平定模式) - 民變74次被清廷登記在案 - 不包括小規模反抗活動 - 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亂 - 中國民變多以飢荒引起農民反抗 - 臺灣民變多為統治剝削、施政腐化引起 - 後期侵害到本地利益集團的利益也是激起民變的因素 - 持續到日治時期 - 政府利用各地不同利益集團的矛盾,化解不同的反抗活動 2. 番亂 - 熟番反抗 - 1699 年吞霄社 / 內北投社叛亂 - 吞霄社以官兵及四社番平定 - 起因為僕射制度剝削 - 內北投社番亂剛好有水師把總巡視到而平定 - 起因為當地通事個人行為不檢 - 多和社商、通事有關 - 不同於未歸順原住民出草 - 有反抗事實 - 動員其他部落原住民來平定 - 以番制番 Ex.朱一貴事件(1721) - 官府協調四社熟番壓制,已平定 - 熟番濫殺,再次開始械鬥 - 調動福建水師來臺鎮壓(施、黃兩家),至林爽文事件前的平定模式 - 藍家(南澳總兵)(後加入) - 設巡視臺灣監察御史,每年由中央派出人員巡視地方,可條奏(下情上達) - 漢、滿各一,從五品文官,後期兼理學政,監察官,可專折上奏 - 位低權重,無規定車馬、隨從等,須由地方官張羅(如督察般權力不對等) - 地方困擾,成效不佳 - 乾隆34年改三年一派,乾隆52年裁撤 - 第一次劃定番界(紅線) - 畫地遷民 - 藍鼎元建議 1. 反對臺灣鎮總兵和澎湖水師協副將對調(降低兵力) 2. 設臺灣提督(未實施) 3. 反對遷民劃界 4. 添設建制,一府三縣不足管理,建築磚城 5. 廢除渡臺禁令、攜眷入臺 6. 鎮撫兼施理番(以殺止殺、以番和番) 7. 開放番地開墾 8. 普及教育 - 5~8 殖民政策,未實施,至牡丹社事件後始施行 - 雍正朝有添設建置 ### 族群關係 1. 閩粵和福客(漢人內部的族群關係) - 客家人並非完全相對福佬人的存在 - 客民,定義指從外地來此地的人 - 土民,原先就在當地的人 - 在地人和外來人的差別 - 臺灣府四種 | 原籍 | 語言 | 類別 | | --- | --- | --- | | 福建省漳州 | 閩南 | 土 | | 福建省汀州 | 客語 | 土 | | 廣東省嘉應州 | 客語 | 客 | | 廣東省潮州 | 閩南 | 客 | 2. 省籍認同 / 語言認同 1. 政府操作土地分配、抗官、分類械鬥 - 平亂時的團體 - 以語言來分辨敵我 2. 科舉考試的省籍錄取名額 3. 省機認同 -> 語言認同,最後再影響回省籍認同 3. 大甲西社反抗(道卡斯族,大肚番勢力) 1. 勞役過重,起兵造反,臺灣鎮總兵於彰化形成南北對峙 2. 冒功殺大肚社原住民,導致中部原住民群起造反 - 由大陸增援軍力、動員岸裡社原住民(部分原先站在大肚社一方) - 各部落勢力大幅衰退,需仰賴官方救濟,大肚社勢力基本瓦解 - 岸裡社平亂有功,接收各社原有的土地,勢力擴張置臺中盆地 4. 吳福生事件(大甲西社併發) - 綠營擴編、增加兵力 ### 原漢關係 - 漢人渡臺越來越多,原住民生活領域侵蝕 - 平埔族首當其衝 - 清廷有意識到此問題,推出政策,但無效 #### 漢人剝削論 1. 番地不許買賣,漢人巧取豪奪 2. 原住民經濟弱勢,先出租後杜賣 - 往內山退縮、遠走他鄉、被漢人同化 3. 原住民被動,但漢人有不得已的苦衷 - 實際上漢人建立一個經濟體系 #### 國家剝削論 - 傳統認為原住民不善耕作 - 實際上僅是耕作方式較原始,但後來也有隨時代進步(推翻上述觀點) 1. 國家錯誤的原住民政策為主因 - 勞役、差使 - 課餉過重 2. 官府需索無度 -> 無法專值生產 -> 經濟能力下降 - 守隘、保留地離部落遠 3. 原住民保護政策(護番) - 條件有利漢人趁虛而入 #### 一田多主的引入 - 取得大甲西社叛產後,沒有私產概念 - 張達京(番駙馬)引入水田耕作,產權革命 ::: info - 1720 年代張達京和岸裡社土官潘敦子阿打歪訂約,自樸仔籬口築下埤圳,引大甲溪水灌溉 - 水權漢八番二 - 1733 年以「張振萬」墾照名義(六館業主),割地換水,築上埤圳 1. 漢人出人力、錢 2. 水權 14 份,六館 7 份、岸裡社 7 份 ::: - 水田需長期經營 - 公口社地 - 私有田業 - 國家剝削只在通事以上,只有兩代土官挺得住 - 大租戶 - 漢大租戶:墾首 - 番大租戶:原始地主 - 收取定額租金 - 禁止轉賣 - 小租戶用分潤形式收取租金(佃權) - 較有利 - 業主需要錢向小租戶借,有時以大租權質借,惡性循環,地權流失 - 原住民由生而熟漢化,水田引入,一田多主大租戶易衰敗 #### 理性國家論 - 統治經濟學角度 - 改土歸流 - 本土官員由本地產生改為國家派員掌控 - 最終同化 - 國家在有限資源中創造最大利益 - 國家安定 - 清代有邊區政策,並且是有效的 1. 保障原住民生計、地權 2. 有事時招募其平叛 3. 經過國家理性思考的結果 #### 有限理性論 - 三階段 1. 民番無礙,朦朧給照(雍正 5 年以前) 2. 番佃墾戶首報陞科(雍正 5-9 年) 3. 番業戶轉賣(雍正 8 年以後) - 三層制族群政策 - 番大租形成是國家政策無法落實的追趕 - 亡羊補牢、捅洞補洞的過程 - 補救政策又造成更大的漏洞 - 原住民地權流失有原住民、漢人、國家三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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